众合2010高分突破众合2010高分突破王小龙卷三讲义

发布时间:2010-08-21 11:26: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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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六、保险法

专题四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理赔

1.保险合同的解除(F15F50F54F47F16

1)原则: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2)例外: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3)财产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4)人身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限制保险人解除合同

不可抗辩: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的解除权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禁止反言: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的索赔时效(F26

1)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索赔和理赔程序与规则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2)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3)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保险人依法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公司法

专题十五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1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方式F173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公司分立可以采取解散分立与存续分立。

【图例】吸收合并:A+B=A 【图例】新设合并:A+B=C

【图例】解散分立:A=B+C 【图例】存续分立:A=A+B

2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程序F174176

1)合并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分立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公司合并与分立的债务承担(F175177

1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的公司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

4、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最终失去法律人格的法律行为。

1)自愿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3)司法解散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F183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5公司的清算

除公司合并、分立豁免清算外其他公司解散的情形都需清算。公司清算是指解散的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了结公司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公司归于消灭的程序。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F185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法

专题六 股东瑕疵出资与股东权

1、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

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F28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的其他股东承担。(F31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抽逃出资呢?(2)出资无所有权呢?(3)他人替代出资呢?

瑕疵出资对股东资格的取得和公司的成立有何影响?公司偿还债务的财产包括什么?

2股权的取得与证明(F33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股东的基本权利

1)知情权(F34

股东有权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对比股份公司(F98)。

2)获取收益权和优先认缴出资权

股东按照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F35)。 对比股份公司(F167

商法

票据法

专题四 汇票的票据行为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由银行签发的汇票为银行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业、单位等签发的汇票为商业汇票。

(一)出票

1. 含义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 出票行为的形式要件

为了保证出票行为的效力,票据上必须记载有一定的事项,这些事项根据效力分为两类。一类为绝对应当记载事项,即欠缺其一会导致票据无效;一类为相对应当记载事项,即出票人未记载时法律规定了推定的办法。

1)绝对应当记载事项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2)相对应当记载事项

汇票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a.见票即付;

b.定日付款;

c.出票后定期付款;

d.见票后定期付款。

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②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二)背书——票据的转让方式

1. 含义与特征

《票据法》上的汇票转让是通过背书方式进行的。所谓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完成签章,并将其交付相对人,从而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背书的实质是转让债权,但与民法不同,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转让人也不退出票据关系。

2. 背书的形式要件

1)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3. 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

1)出票人的限制背书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图例】出票人的限制背书

甲(出票人)————————

2)背书人的限制背书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图例】背书人的限制背书

X————甲(背书人)————————————Y

3)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部分背书与分别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5)期后背书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6)回头背书

回头背书就是以自己的前手为被背书人进行的背书。为了防止追索的循环往复,回头背书的法律后果是导致追索权的完全或部分消灭,具体而言: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图例】回头背书

1 1 2

A————B————A

出票人

2

1 2

Z——Y——X——A————B————A

背书人

7)委托收款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8)质押背书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考资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三)承兑

1. 含义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2. 承兑的基本原则

自由承兑、完全承兑、单纯承兑。

3. 提示承兑的时间及不提示承兑的后果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4. 承兑的时间及形式

1)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2)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述规定承兑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5. 附条件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保证

1. 含义

汇票的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特定的票据债务人能够履行票据债务的票据行为。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2. 附条件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 票据保证的特点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 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破产法

专题三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及破产债权与债权人会议

(一)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1. 破产费用的含义与范围

1)含义

破产费用是破产事务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所收取的案件受理处理费用以及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中所开支的费用与收取报酬的总和。

2)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 共益债务的含义与范围

1)含义

共益债务是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作出的界定,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债务人财产及其管理人而产生的债务。

2)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的处理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债权

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即为破产债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某种财产请求权,从程序的角度说,是债权人依破产程序申报并依程序受偿的财产请求权;从实体法的角度看,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金钱债权或能以金钱评价的债权。

1. 债权的申报及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定程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 债权的范围

1)未到期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权附利息的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劳动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成立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无财产担保债权。

5)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非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7)因解除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请求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因票据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3. 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处理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债权人会议

1. 含义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团体为参与破产程序而设置的私法上的机关,目的全在于保护自己的利益。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只是临时性的具有自治性质的机构。债权人会议以召集会议的方式进行活动,不是常设的机构,只是进行决议,其所作出的相关决议一般由管理人负责执行。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是债权人委员会,也叫破产监督人。

2.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成员的权利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3.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4.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决议方式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2)救济途径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3)决议的效力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企业破产法

专题五 清算程序与特殊破产

(一)清算程序

1、破产宣告

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认定。这会产生一系列特定称谓:破产人、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

2、别除权(F109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3、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破产程序的终结

1)终结原因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2)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3)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

自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上述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4)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责任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二)金融机构和合伙企业的特殊破产

1.保险公司

1)破产原因

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2)清算组的组成

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3)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

2.证券公司

1)破产审批

证券公司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破产财产的范围

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3.商业银行

1)破产原因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2)清算组的组成

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3)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4.非法人组织破产的特殊规定F92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

商标法

专题三 商标侵权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一)商标侵权行为

1、一般的侵权行为F52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可分解为四种情形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F563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伪造、擅自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2、其他的侵权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3、商标的合理使用

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标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1.驰名商标的认定(F14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保护措施(F13

1)就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专利法

专题二 授权条件与专利侵权

(一)授权条件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F22“三性”要求

1)新颖性(即“前所未有”)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不存在“抵触申请”: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图例】抵触申请

08/12/01(申请) 09/01/01 09/02/01(公布)

例外: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公开(F24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

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发表的;

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即“技术进步性”)

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即“可重复实施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F23

1)新颖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独创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3)富有美感

4)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二)专利侵权行为

1、保护范围(F59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侵权成立的要件——全面覆盖原则

专利侵权案件中,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首先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被侵权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相对比,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覆盖了被侵权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就可以确定侵权成立,侵权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完全覆盖被侵权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只要是被侵权专利技术的任意一项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被覆盖)的, 考资则侵权不成立。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2、现有技术抗辩(F62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3.善意侵权(F70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

专题九 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含义与意义(F58——一人公司的利与弊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或者的有限责任公司。

2)五大风险防范措施

特殊的资本要求与“计划生育”(F5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公示(F6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重大决定公示(F6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强制审计(F6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推定混同(F6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2、国有独资公司

1)含义(F65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特殊的组织机构:

股东对特殊职权的保留(F67):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董事会的构成(F68):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

监事会的组成(F71):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对象(F2

1.监管机构

“一行三会”监管体制下的“银监会”,实行垂直领导体制。

2.对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二)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

1、强制信息披露:

1)获取财务资料(F33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现场检查(F3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3)询问企业高层人员(F3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4)向公众披露信息(F3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2、强制整改(F37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3)限制资产转让;
  (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3、接管、重组与撤销:

1)事由(F3839

接管和重组

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撤销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2)措施(F40

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4、冻结帐户 F41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5、调查权(F42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1)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2)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
  (3)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规定措施,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对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三)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权(《商业银行法》第76条、77

F76: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 
2、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3、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 
F77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 
2、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3、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合伙企业法

专题四 有限合伙

1、组成与名称(F6162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2、事务执行(F676876

1)事务执行权的归属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表见合伙的后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3、有限合伙人的“特权”(F70—73

1)分红规则(F69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比普通合伙企业会如何?

2)自我交易与竞业(F70—71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对财产份额的出质与转让(F72—73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合伙人身份的转化(F82—84

1)程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

2)后果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

企业破产法

专题四 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

(一)重整程序的准备

1、重整原因

如果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破产法进行重整。

2、重整申请(F70

1)主动申请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对抗申请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3、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营业保护(F72757677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1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 考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3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二)重整计划

1.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重整计划是通过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安排和对企业经营方略的重新设定,力求达到债务人企业的重新振作,从而避免破产的一个具有实质内容和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1)重整计划草案的提出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3)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类分组表决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债务人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4)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6)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而由法院裁定批准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和债务人所欠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7)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批准的后果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三)和解程序

1、含义

和解制度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为避免受破产宣告或者破产分配,而通过法院组织,经与债权人会议磋商谈判,达成相互间的谅解、协商一揽子解决债务危机以图复苏的制度。

2.申请

债务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3.和解协议的表决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2)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和解协议的效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5、自行和解(庭外和解)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著作权法

专题三 著作权的内容与限制

(一)著作权的内容(F10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独有)和财产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死亡后的发表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以及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二)著作权的限制(只针对财产权利)

1.合理使用(F22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针对他人作品,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的情况下,而其作品的行为。注意共同特征与共同条件。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公众收取费用,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出版。
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是指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传播者在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但没有著作权保留声明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注意共同特征与共同条件。

F23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F322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何做才能防止转载、摘编?

F39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鼓励翻唱

F42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F4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权利的保护期限

1三项人身权F20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2发表权与所有的财产权(F21

自然人作品: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31日。

法人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影视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商法

六、保险法

专题八 总结保险法中的现金价值

【图例】现金价值的产生(横轴代表被保险人年龄;竖轴代表当年要缴的保费)

现金价值=责任准备金-退保手续费

保险费=纯保险费+附加保险费(新合同费+合同维持费+收费费用)

1.解约退还(F323747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终止退还F434445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公司法

专题十六 总结股东维权途径与公司自治

(一)股东维权途径

横向转——纵向退——求解散——三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F152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起诉,而所获赔偿的一种诉讼形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该种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上述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F15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种诉讼可以比较一下

(二)公司自治

1.由公司章程(或“约定”)“决定”或“优先”之事项

第一部分,针对所有公司的

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部分,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

1)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5)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6)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7)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8)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部分,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

1)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提示:这里的章程只能在法律规定外增加限制,而不能与现有法律规定相抵触。

3)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税后利润,但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由章程在法定范围内“选择”之事项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考资并依法登记。提示:章程“三选一”产生法定代表人。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提示:章程“二选一”产生有权决议的机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a2d31fafab069dc50220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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