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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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锡组发〔2009〕64号

时间:2012-07-26 [    ] 浏览次数: 86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及同级别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是指机关中除领导成员及同级别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以外的公务员。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围绕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道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六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七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八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较差,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不含领导成员及同级别非领导职务人员)的15%以内。

本年度受到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开展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单位,在事先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提高到20%

本年度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评比落后、工作有重大失误受到市级及以上通报批评的单位,或存在因公务员严重违法、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被立案查处情况的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0%

  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

第十二条 平时考核主要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建立相应的公务员绩效考核考评信息系统,采用网上考核的办法。

(一)公务员平时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行为规范执行情况,出勤情况,以及改进服务、创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情况,定期进行个人记实,定期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接受主管领导评鉴。

(二)机关制定平时考核实施办法,明确出勤、过错与失误、创新与贡献登记办法,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职能处(科)室负责对平时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主管领导依据考核指标和衡量标准,定期对分管范围内的公务员进行定量定性考核,做出综合评价,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机关考核委员会对主管领导提出的公务员平时考核等次意见进行研究确认。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重要依据,按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总结。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述职。组织公务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人数较多的部门(单位),中层正职可以在中层以上公务员和群众代表参加的会议上述职;

(三)民主测评。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对公务员进行民主测评。

(四)确定考核等次。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拟定考核等次;

(五)公示。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公示后确定考核等次;

(六)告知。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本人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从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部门考核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人。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复核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见附表四)于翌年三月底前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对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须附情况说明。

  各市(县)区考核工作结束后,市(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及时对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见附表五),分别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各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兑现年度考核奖金。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并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健康休养;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工作性津贴按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工作性津贴按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挂职锻炼、下基层锻炼或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超过六个月并且考核时还在挂职单位或借调单位工作的公务员,由挂职单位或借调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材料及结果报原单位,本人不列入原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等次指标。不足六个月的,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军队转业的公务员,由转业后的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五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的公务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产假期间的女公务员可不参加年度考核,视产前表现确定等次。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行政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三)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四)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五)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六)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七)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六章 考核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公务员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部门(单位)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三十二条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务员考核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意见;

(二)负责考核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受理公务员对不称职等次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负责公务员考核结果及按考核结果实施奖励、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等相关事宜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不严格执行考核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进行办理:

(一)对违反规定突破优秀比例的,按规定调整后予以备案;

(二)对不按规定进行平时考核的,督促其整改;

(三)对违反考核程序,出现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考核,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附表2: 《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附表3: 《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附表4: 《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

附表5: 《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


附表1

公务年度考核登记表

( 年度)

 


附表2

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年度考核登记表

       年度)

 


附表3

机关工勤人年度考核登记表

       年度)

注: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位)工勤人员填写此表


 

附表4

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报主管部门,一份报公务员主管部门。

 


附表5

________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

 

填报单位:

说明:1、栏1=栏2+栏3,栏3=栏4+栏6+栏8+栏10+栏12

2、各市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填写,报省人事厅;各市党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填写,报省委组织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a0ad9715b0102020740be1e650e52ea5418ce4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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