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严重及集中趋势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处理规范

发布时间:2019-05-09 08:14:5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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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严重及集中趋势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处理规范(修订版)第一章总则1. 为完善我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严重及集中趋势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以下简称严重及集中趋势病例报告)处理工作,提升我省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各级监测机构)预警能力,协助药品监管部门积极应对突发药品安全性事件,保护公众用药安全,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死亡病例追踪查工作规范(试行)》(监测与评价综〔2010〕25号)制订本规范。2. 本规范中所指严重病例报告包括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报告、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3.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各级监测机构。第二章严重及集中趋势病例报告处理程序4. 接收和发现4.1 纸报表:各级监测机构工作人员收到药品不良反应纸报表后应及时发现严重及集中趋势病例报告,并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处理。4.2 电子报表:各级监测机构工作人员每个工作日应登录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及时发现严重及集中趋势病例报告,并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处理。5. 调查核实、评价与上报5.1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测机构)应在发现严重及集中趋势病例报告1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评价并上报。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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