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最新)

发布时间:2019-07-20 11:37: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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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社会救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近年来,随着各项政策的不断出台,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完善,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基层社会救助、救助对象经办服务能力薄弱问题仍很突出,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现就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一)明确购买主体。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是X县人民政府,X县民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办)可根据实际需要购买相关社会救助服务。

(二)确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如学术机构、研究机构、医疗机构等);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如劳务派遣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和养老服务机构等)。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县民政局根据以上原则,负责确定承接主体的具体资质和条件。

(三)购买服务内容。为防止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虚化和公共资源闲置,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事务,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购买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务性工作。主要指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主动发现、生活情况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

2.服务性工作。主要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

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具体目录,按照目录规定的范围,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

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指导性目录:

1.社会救助对象的信息收集整理、入户访问、家庭生活情况调查服务;2.社会救助对象的主动发现、协助申请、核查和申报服务;3.社会救助的政策宣传和动态监控服务;4.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5.对社会救助对象中的老年人的精神关怀服务、儿童的医疗照护、心理疏导、助学帮扶、资源链接、孤儿、事实孤儿的保护关爱、救助对象居家养老、爱心助老、敬老院医养结合智慧健康养老等社会救助服务;6.慈善、捐赠物资储运服务;7.社会救助专业人才的培训;8.社会救助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9.社会救助调查、课题研究服务;10.重大事项第三方评估服务; 11.法律咨询及维权服务;12.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服务; 13.政府资金申报专家评审服务;14.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服务;15.智慧健康养老服务;16.医疗签约服务。

(四)建立购买机制。要将社会救助购买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可控、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确定承接主体时,要以满足社会救助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要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五)落实经费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将上年度中、省、市社会救助补助资金总额的2%安排用于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及工作经费。县财政按照上年度县级配套社会救助补助资金总额的2%全额纳入预算,安排用于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及工作经费。县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科学有效。

(六)加强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价机制,针对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内容,加强对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重点是服务对象对救助服务的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90b095b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5318fd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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