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

发布时间:2019-03-12 22:50: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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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少数民族财政经济

【发文字号】秀山府办发[2013]97

【发布部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10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1397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各民族贸易企业,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有关金融机构按照《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规定,认真做好2013年第一、二、三季度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情况清理,并于20131030日前将贴息申请资料报人民银行秀山支行和县财政局。

二、截止20121231日,承贷金融机构应享受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010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和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根据《市财政局市民宗委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133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民族贸易企业是指经县民宗委认定,注册登记地在秀山,从事少数民族商品生产,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用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是指经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认定,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进行生产的民族企业。民族贸易企业实行一年一定,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五年一定。

第三条 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发放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中央财政对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差的补贴。

第二章 贴息范围和比例

第四条 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限于县内民贸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等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承担民族贸易区(县)供应任务,并列入国家民委送工业品下乡名单的民族贸易公司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品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五条 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利率执行优惠利率或基准利率。中央财政对承贷金融机构发放的民贸民品优惠贷款给予利差补贴(现行利差补贴为2.88%)。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

第六条 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贴息金额=贷款本金金额×优惠利差×贴息天数/360

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季计息天数。

第三章 贴息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民贸民品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达成优惠利率贷款一致意见后,向县民宗委提出申请,填制《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一式四联(县民宗委、人民银行秀山县支行、申报企业、承贷金融机构各一份),县民宗委对企业资质、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的书面意见抄送县财政局、人民银行秀山县支行和承贷金融机构。

第八条 承贷金融机构收到民贸民品企业提交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重点对贷款性质及用途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有扶有控信贷政策,企业及其高管人员的信用记录是否良好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九条 经审查合格的贷款,承贷金融机构根据贷款管理方式的不同,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优惠利率(基准利率下浮2.88个百分点)或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发放贷款,并按对应的利率收取利息。

第十条 承贷金融机构于每季度结息日后2个工作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向人民银行秀山县支行和县财政局申请贴息,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2);

(二)《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申请表》;

(三)贷款合同(借据)、发放凭单、计息清单、计息传票复印件(加盖鲜章);

(四)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指定汇入账户备案表(附件3);

(五)民贸民品企业高管人员基本信息备案表(附件4);

(六)首次申请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等资料。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秀山县支行收到承贷金融机构贴息申请资料后,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审查:

(一)贷款企业是否经过相关部门认定;

(二)贷款性质是否属流动资金贷款;

(三)贷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四)贷款利率是否执行优惠利率或基准利率;

(五)贷款是否符合国家有扶有控调控政策;

(六)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贷款贴息是否真实,贴息资金计算是否准确;

(七)县民族工作部门核实意见等。

第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贷款,由人民银行秀山县支行在3个工作日内,填制《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明细审核表》(附件5),出具汇总审核意见报人民银行黔江中心支行,并抄送县财政局和县民宗委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下达后,县财政局自收到贴息资金5个工作日内向承贷金融机构或贷款企业支付贴息资金。

第四章 贴息资金预、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民宗委根据当年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发放余额和贴息比例,编制下年度贴息计划,商人民银行秀山县支行后,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民宗委、人民银行重庆营业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定。

第十五条 财政部于每年4月初以前将本年度贴息资金预算下达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季据实下达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规定及时划拨贴息资金。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于每年的1月底前,对上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进行结算,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拨付使用报告、贷款贴息汇总表(附件6)报市财政局。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为确保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落实到位,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贴息资金申报、审核、拨付义务,切实加强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和预算、决算编报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会同县民宗委和人民银行秀山县支行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县民宗委对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资格进行审定,确保优惠利率贷款的发放和使用符合政策规定,对贷款相关申请资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和存档。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秀山县支行对承贷金融机构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对承贷金融机构发放民贸民品贷款执行优惠利率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审查贷款范围、利率政策、贴息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对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的申请、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贴息资金专项使用。

第二十二条 承贷金融机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贷款企业资金用途的监督检查,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不再对其发放优惠利率贷款。

第二十三条 获得贷款贴息资金的民贸民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对贴息资金返还使用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民贸民品企业和承贷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资金的,县财政局会同县民宗委和人行秀山县支行责令其改正,追回贴息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8645813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bfeb6d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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