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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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所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技术性”人才,依据《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生,独立颁发毕业证书,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在办学过程中自觉接受党和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学院名称为齐齐哈尔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学院地址1: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南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喜庆路1
学院地址2: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意路170第四条办学宗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立足齐齐哈尔,面向黑龙江,服务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针对地方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类型,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培养“应用型、技术性”人才。

第二章教育层次及形式、办学规模
第五条教育层次及形式、办学规模


学院属民办本科普通高校,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经济独立核算。
学院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发展要求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发展全日制本科层次教育为主,专科层次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为辅。
办学规模:到2015年,全日制在校生为7000人,逐年增加本科专业招生比例,减少相应专科专业招生计划,实现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三章学科门类设置
第六条学科门类:以工学学科为主,实现管理学、文学、农学等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可提出设置和调整专业要求,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学校自主制定培养计划,选用或自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章办学性质
第七条办学性质
学院为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运用民营的体制和机制办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社会公益性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不要求获取合理回报。学院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取得办学许可证。学院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章管理体制
第八条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权力机构,学


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报审批机关备案。首任董事长由学院原始创办人曹勇安担任,以后各届由董事会依照《齐齐哈尔工程学院董事会章程》规定推选,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董事会成员为79人,由举办者、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十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学院的发展方向和办学方针;
(二)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及实施纲要,确定学院的办学规模,审查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根据院长提名,决定副院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修改学院章程,审核和批准学院的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和批准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审计学院财务收支;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评估、督导学院的教育教学、管理、科研、科技开发等工作;
(八)审查通过学院院长的年度工作报告,对院长工作进行年度考评;
(九)罢免、增补董事;


(十)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十一)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董事长职权:(一)主持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董事会换届大会,提名董事人选;(三)聘任和解聘董事会秘书、副董事长、总会计师;(四)依据实际情况实施奖惩权;
(五)在发生特别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学院利益,可对学院事务行使特别裁决和处置权,但事后必须向董事会汇报;
(六)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议事通过董事会会议形式进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责任,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4次。经董事长提议或1/3以上董事书面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三)召开董事会,应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5天前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书面通知应写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以及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四)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董事会实行11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时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五)董事会在决议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经2/3以上


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院长;2.修改学院章程;3.制定学院发展规划;4.审核学院收支预算、决算;5.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6.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院章程,致使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负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七)董事不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的,视同无故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情形处理。
第十三条院务工作委员会是学院董事会的执行机构。院长为院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工作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委员分工负责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院长的聘任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报审批机关核准。院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五条院长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六)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六条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职能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和管理。
第十七条学院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和组建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
第十八条学院党委起政治核心作用,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保证学院教学及工作秩序的稳定。
第十九条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成长的各种活动,提高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
第二十条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由学院教职工民主大会选举产生,是学院教职工民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履行对院务工作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反映校情民意。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属代议制,审议结论实行委员票决制。
学院工会主席为教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的主任委员、院务工作委员会成员。
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由学院中共、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教职工代表组成,委员数按教职工总数的2


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二条学院董事会、党委会、院务工作委员会主要领导不得兼任教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委员。
董事会、院务工作委员会、党委会和教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实行亲属回避制。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是学院办学的监督机构,其职权为:
(一)监督学院办学方向、办学质量,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对院长及所聘任的管理者履职情况实施监督;
(二)在党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全体教职工对董事会成员、院务工作委员会成员和院、系(处)两级行政首长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报董事会,送院务工作委员会。对工作优秀或不称职的干部提出奖惩意见;
(三)审查学院的财务收支;
(四)参与学院基建工程和大宗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工作;
(五)对院长人选及院长提名的总会计师人选提出意见并报董事会。

第六章内部管理
第二十四条组织机构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教学、科学研究及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建立健全高效的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行政管理
建立管理制度,规范学院印章、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资产管理
学院建立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规范采购工作,为各部门提供所需仪器设备及各类物资用品;建立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土地、建筑物、仪器设备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奖励
学院对在办学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部门等,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章经费来源和资产、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截至20101130日,学院现有资产总额3.96亿元,其中举办者曹勇安个人投入653.04万元,其他为学院办学过程中滚动积累而成。学院资产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二)办学收入;(三)校办产业收入;(四)政府专项资助;(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学院全部收入用于学院的教育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教育事业以外的风险性投资活动,更不得用于个人消费。
第三十条学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学院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学院按实际培养成本报请省级教育、物价等有关部门同意后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学院应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修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应从年度收入中按2%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用于学院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有关事宜的处理。

第八章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举办者的权利
(一)参加学院董事会,依法推选首届董事会;(二)对学院的发展方针和方向有建议权;(三)对副院长、总会计师人选有建议权;
(四)对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有指导、监督、检查权;
(五)对学院的财务状况有知情权;(六)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其他授权。第三十五条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董事会决议;(二)保证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
(三)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及程序
第三十六条章程的制定须经董事会研究通过,形成决议。所制定的章程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生效,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应修改章程:(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院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形式及学生培养规格和任务等事项发生变化时;
(三)董事会因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第三十八条章程修改需经董事长或董事会中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向董事会提交《章程修改草案》,经董事会讨论通过。修改后的章程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章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九条学院变更
(一)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学院终止事由
(一)因故无法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四十一条学院终止程序
(一)因各类事由确认学院终止的,由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应由董事会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
(三)学院终止时,其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退还受教育者学费;
2、支付所欠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3、偿还其他债务;
4、剩余财产,在返还或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及相关费用后,由政府审批机关统筹安排。
(四)学院在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院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学院办学行为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违背。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85452e9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8127d5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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