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财行[2016]40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12.20
【实施日期】2016.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财行〔2016〕401号)
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粤财行〔2015〕5号)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广东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财行〔2014〕45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包括使用国家行政编制且经费由财政承担的机关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以及行政类和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
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应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如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等,是政府设立的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主体,不宜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这类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若需要借助社会力量,可以借鉴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但必须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内,并严格遵守相关政策和程序。要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二、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和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范围根据《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0〕256号)等相关规定确定。事业单位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的要求,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机构特指一些根据个别行业法律、法规规定,既不在工商部门、也不在编制管理和民政部门登记的中介组织,如律师事务所等。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和社会事业的重要主体,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加大对社会组织承接购买服务的支持力度。在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是社会组织的重要形式,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专业化优势,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购买行业资格认定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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