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办法】河北省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
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
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保障体系,规范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金的来源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各级财政每年应按照工作需要结合财力情况安排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确保不折不扣地执行相关补助政策。
第三条 公益金扶助对象。主要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的扶助。
第四条 公益金支出范围。
(一)一次性救助金;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三)每年一次常规项目的健康体检;
(四)住院护工补贴保险;
(五)急重症120院前急救服务。
第五条 公益金分配原则。省级财政采用因素分配法进行资金分配,将县级人均财力、计生特殊家庭人数、独生子女家庭比例、补助政策落实率作为资金分配因素,其权重各占25%。
第六条 公益金发放程序。对象的资助程序分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两种。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发放一次性救助金的可以按照特殊程序执行,即县级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审核,并上门发放。其他情况按照一般程序执行。直接补助个人部分,由被扶助家庭提出申请,经县级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后,予以补助;非直接补助个人部分,由县级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相关材料,报县级财政部门结算。
第七条 公益金管理责任。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级公益金预算,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及时下达预算指标,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按照公益金用途及时拨付资金,对公益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编制省级公益金预算,按照因素法测算并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市、县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提供并核实公益金扶助对象信息,编制资金需求计划,负责项目资金的绩效自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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