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11 13:16: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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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宣部等四部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的通知》(闽委宣联〔20087号),为加强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免费开放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开支的范围,明确经费支出渠道,确保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费开放专项经费是为保障我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有序开展而特别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来源:

(一)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工作经费;

(二)省财政预算安排;

(三)市、县、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

第四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免费开放专项经费由中央、省、县(市、区)三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财政和文化部门需根据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分级负责的原则,统筹使用好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并落实好配套经费。

(二)区别对待。按照各县(市、区)不同经济状况和不同的分担比例,确定补助标准。对经济困难县市和免费开放工作突出的博物馆、纪念馆在经费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三)突出重点。中央财政安排的经费按财政部规定执行;省级财政安排的经费重点补助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所需部分运转资金,鼓励改善陈列布展、举办临时展览、补助场馆设备修缮、提升;市县财政重点补助陈列布展及修缮费,落实好配套运转经费。

第二章 经费支出范围

第五条 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免费开放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门票收入减少的补助;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免费开放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新增运行经费补助;

(三)免费开放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基本陈列布展、举办临时展览补助和场馆设备修缮、提升;

(四)免费开放工作奖励经费。

第六条 门票收入减少补助规定:

(一)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门票收入减少部分由省级(包括中央)财政补助;

(二)门票收入减少补助额,以2006年和2007年门票收入较高者测算;刚建成开放的新馆,参照同类同级博物馆、纪念馆测算。

第七条 新增运行经费补助规定:

(一)因免费开放而新增的运行经费,由省(包括中央)和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具体负担比例如下:

(二)因免费开放而新增的运行经费固定按照各博物馆、纪念馆2006年度事业支出数的25%计算;

(三)新建博物馆的新增运行经费参照同类博物馆核定。

第八条 基本陈列布展、临时展览补助和场馆设备修缮费补助规定:

(一)基本陈列布展和临时陈列展览

基本陈列布展要能反映当地历史,展览内容丰富、健康。临时陈列展览要求内容丰富、健康,预期社会效益良好,并实行免费开放,展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且馆内必须有基本陈列的展示内容。

基本陈列布展和临时展览补助项目按照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选择,前一年度被评为陈列展览精品项目的单位,安排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市县级馆陈列展览经费以市、县(市、区)财政安排为主,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省内博物馆之间举办临时交流展览。

(二)场馆设备修缮。

省级博物馆的修缮费由省财政安排,包括场馆维修、水电维护、设施维保(如安防、消防系统等等维修)、提升;市县级场馆修缮经费以市、县(市、区)财政安排为主,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免费开放工作奖励经费

(一)对免费开放工作做的早的进行奖励补助。对于2006年以前已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的门票收入减少补助额,参照我省同类地区同等规模博物馆、纪念馆的平均水平核定进行补助。

(二)对免费开放工作做的好的单位实行奖励补助。对实行免费开放或具备条件主动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取得良好效果的,给予奖励。

第三章 省级资金的申报和核批

第十条 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经费采用事前申报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专项经费申报程序和时间。

省级博物馆、纪念馆报主管厅局审核汇总后直接向省财政厅申报;市、县(市)财政局为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经征求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后,向省财政厅申报下一年度项目经费(其中2008年度补助经费申报截止时间为820);区级博物馆、纪念馆项目由区财政局向市级申请,由市级财政局汇总后,统一向省财政厅申报。

(二)专项资金申报资料:

1.申报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

2.申请补助博物馆、纪念馆的基本情况和其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基本陈列布展和临时展览补助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经费预算。

(四)场馆设备修缮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核批程序:

(一)门票收入减少补助和新增运行经费补助,由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上报情况,经征求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下达补助资金文件。

(二)基本陈列布展和临时展览、场馆修缮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经征求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后于每年7月底前下达。

(三)免费开放工作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经征求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后于每年10月底前下达。

(四)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下达到各相关单位。区属单位由市财政局下拨到区财政局,再由区财政局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四章 经费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使用监管:

(一)门票收入减少补助和新增运行经费补助纳入单位预算管理,陈列布展和临时展览、场馆修缮补助按照项目经费要求管理使用。

(二)省级(含中央)财政核拨的门票收入减少补助,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确定免费开放前门票收入的使用范围安排支出。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后,不得降低同级财政用于博物馆、纪念馆的正常经费供给水平。

(四)各级财政、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履行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工程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对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将取消今后两年内享受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违反规定向观众出售门票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浪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纳入免费开放范围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7c142469ec3d5bbfc0a7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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