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警海洋维权执法取证工作刍议
王全达1,李全宝2
【摘 要】【摘 要】中国海警维权执法取证工作,有特定用途和工作重点,有特殊规律和工作方法。海警在海洋维权执法工作中需明确并把握的六项内容:证据意识、取证要求、取证原则、取证技巧、取证特点、取证预案。
【期刊名称】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4(027)004
【总页数】3
【关键词】【关键词】中国海警;海洋维权执法;执法取证
海警海洋维权执法取证,就是运用取证系统,为国家采取措施维护海洋权益提供有力的事实基础和保障的活动。由于海上维权执法取证承担特殊使命、面临特殊困难,有特殊的规律和工作方法,因而不仅要求取证人员具有强烈的证据意识,更要熟知不同情境、不同对象的取证要求与方法,以快速、合理地获取各种真实可靠的证据。本文在对中国海警维权执法取证实地调研和培训实践(中国海监船长培训)的基础上,尝试对海洋维权执法取证的用途、重点、意识、要求、原则、技巧、特点和预案等问题进行探讨,为我国海洋维权工作提供借鉴参考。
一、海洋维权执法取证界定
理论界和立法实践中对证据的定义有不同认识:有的称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有的称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有的称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等等。我们认为,这些界定都不全面。首先,收集证据指向的事实,只是证据信息或事实片段,只是部分进入认识领域的事实,并非案件全部客观事实。其次,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鉴定人当庭所作的陈述等,也很难被称为“材料”。最后,证据与定案根据之间还有相当距离,完成对案件事实认定还需经过证据审查、综合推理等过程。因此,本文将证据定义为:据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信息载体。即对证据的认识应当同时兼顾“证据事实”和“证据载体”,否则无法形成对证据本质属性的完整认识。一方面,证据之所以被称为“证据”,就是因为包含着特定的证据事实。另一方面,要注重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强调特定的证据载体记载证据事实的观念。基于此,本文将海洋维权执法证据定义为:海洋维权执法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提供并审核认定的、与查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符合法定形式的、据以证明案情真像、用作执法依据的事实信息载体。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721e7a305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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