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须遵守的纪律

发布时间:2013-12-25 16:14:4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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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纪律与惩戒

地方政府;20112792020417号;陈亦伊

一、公务员纪律的内容 

纪律各国都有,只是内容不同而已。概括起来,世界各国公务员纪律的内容不外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政治纪律。主要是要求公务员在政治上保持中立。英国公务员纪律规定,禁止文官参加政治活动,其内容包括文官不得兼任议员,不得作为议员候选人或为议员候选人从事竞选活动,不得参加政党,不得参加职工大会及其组织的活动,不得就全国性政治争论发表谈话,不得发表批评政府政策与措施的意见,任何时候都必须对政治问题保持缄默,要为当时的政府服务而不应强调自己的政治见解。美国公务员纪律规定,公务员不得参加政治竞选活动,不得担任政党候选人,不得与工作联合组织团体采取共同的集体行动,不得为政治目的而进行金钱或有价值物质的接受。日本公务员纪律规定,公务员不得为政党或政治目的的谋求或者接受捐款及其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这些行为;不得担任政党或其它政治团体的负责人,政治顾问或其他有同等作用的职务;不得担任公职候选人。 

二是工作纪律。英国要求文官必须遵守纪律,忠实执行职务;服从上级命令,不损害国家利益;不从事营利事业、不做和地位不相称的行为。美国公务员纪律规定公职人员必须遵守服务规程,服从长官命令和指挥,不得虚报成绩,不得弄虚作假。日本规定,公务员必须为公共利益进行工作,工作要竭尽全力,专心致志;必须把工作时间和职务上的注意力全部用于完成本职工作。 

三是廉政纪律。日本规定,人事官在退职后一年内不得被任命为人事院官职以外的职务;人事官及事务总长不得兼任其他官职;公务员不的泄露工作上所知道秘密,退职后也不得泄露;不得在商业、工业、金融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兼任任务,不得自办营利性企业;离职未满两年不得接受或担任与其离职前五年期间任职的由人事院规则规定的与国家机关要密切关系的职务;不得在考试、选拔、任用和人事记录方面搞虚伪的或不正当的陈述记录、证明、评分、裁决或报告,等等。 

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的纪律与14条。公务员不得以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3)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5)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6)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7)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8)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9)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10)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12)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13)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商活动。(14)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公务员纪律可以分为下述五个方面。 

1)政治纪律 

公务员的政治纪律是公务员在政治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公务员必须拥护国家的法律与政策,与国家的行为保持一致。有关公务员的政治员的政治纪律的规定在《公务员法》五十三条第一项与第二项之中,即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2)工作纪律 

公务员的工作纪律是指公务员履行职务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遵守工作纪律,是公务员有效执行公务,提高办事效率的保证。公务员的、工作纪律体现在《公务员法》第五十条第三、四、五、六项。具体包括: 

①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②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至于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违法错误,公务员应如何处理问题,《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作了规定。应当注意到是,根据《公务员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对法官、检查官的义务、权利与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法官、检查官执行服从纪律,要适用《法官法》、《检查官法》。 

③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权利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公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自觉听取人民群众或者下级公务员的批评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而不能打击报复。 

④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公务员应当作风正派,忠诚老实,实事求是。 

3)廉政纪律

①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②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③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同时防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国家权利从事各种营利性活动,从而保持公务员的廉洁,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禁止公务员兼任一切营利性组织的职务,但是并不一律禁止公务员从事经济行为,只是严格限制公务员参与经意活动。 

4)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纪律

①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 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③在对外交往中不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④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⑤不得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5)公务员不得有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公务员纪律是对公务员义务的具体化,与公务员义务无法完全列举一样,对公务员纪律也无法全部列出,国家法律与规定中对公务员的行为规范作出其他要求的,公务员也应当遵守。

二、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2010823日颁布 人社部发〔201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监察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纪检监察、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处分的实施 

(一)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 

应给予降级处分的,如果本人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一档,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给予公务员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 

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处分期满解除后,职务晋升按有关规定办理。 

撤职后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最低降为二十七级。 应给予撤职处分的,如果本人职务为办事员,可给予降级处分。 

(三)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后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从新任职务任命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前相同或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不得累计为今后晋升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 

(四)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五)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可以交流或者辞职,但辞去公职的,不得具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六)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其中,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根据降低后的职务和级别确定退休待遇。 

二、处分的解除 

(一)公务员处分期满,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处分解除的时间应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应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时间。 

(二)公务员处分期满,不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经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处分期,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或者交流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处分期满后,由其现任职的有关机关按照任免权限解除处分,原处分决定机关应当出具受处分人员在交流前有关表现的证明材料。 

(四)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退休的,如符合解除处分条件,处分期满自动解除处分,不再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五)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其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由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后的机关按照任免权限解除处分。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违法违纪的公务员在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罢免、免职、撤销职务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其中,给予撤职处分的,按照撤职处分的有关规定降低职务和级别。 

(二)县级以下机关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公务员退休后违法违纪的处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四)凡此前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公务员受到纪律惩戒后的工资、退休费等待遇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公务员纪律惩戒个例解析

【编者按】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专门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6月正式颁布施行以来,已经有九个月了。一段时间以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是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广大公务员的一项重要工作。《条例》的诞生,将终结以往随意性较大、刚度不够或者主客观的各种偏颇,对规范行政纪律惩戒工作具有现实意义。

据统计,自200611日《公务员法》实施生效至20071231日,全市行政机关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274件,约占全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总数的14.43%;受到政纪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271人;其中被行政开除清离公务员队伍的有87人。

行政机关公务员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相应的处分幅度,是实施处分的实体规范。《条例》以列举与归纳相结合的方式,对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涉及七个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

  违反政治纪律类

惩戒: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者撤职,情节      

严重的开除。

案例:余杭区仁和镇干部尤某,于2006929日党代会召开的前一天晚上,以打电话的方式进行非组织活动,意图破坏正常选举,干扰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200610月受到警告处分。

 违反组织纪律类

惩戒: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

案例:杭州市政府某办干部冯某,由于违反组织纪律受到处分。冯某20049月被该办保荐赴英国公费攻读硕士学位,2005年底学成回国,20063月即违反规定提出要求辞职,同年5月份后一直旷工,严重违约,另觅单位,200612月作辞退处理。

  违反职责纪律类

惩戒: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

案例:2006329日晚,西湖区北山街道松木场发生一起两人被杀的特大凶杀案。331日中午,犯罪嫌疑人方辉在湖南衡阳被铁路警方抓获,市公安局指派刑侦支队干部汤某带领6名干警前往执行押解任务。41日晚,在返杭途经樟昌高速公路新余服务站时,方辉带铐逃脱;510日,在当地一水库被发现溺水身亡。20066月,杭州市公安局对未按规定正确处理此事件的相关领导干部进行了处理,汤某被行政记过。

  违反廉政纪律类

惩戒: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

案例一:萧山区物价局收费管理科副主任科员王雅萍,于20047月至20058月,利用负责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萧山区某学校提高收费标准提供便利和帮助,先后两次接受该校校长任某的邀请,携其丈夫赴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旅游,并收受任某所送银行卡一张,共计价值人民币46580元。200610月被开除公职,并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案例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局长朱史

伟,1998年至2004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建设工程项目、土方平整业务、开发勘察测量、园林绿化设施等公务中为他人谋利,收受赵某等十余人贿赂,共计财物人民币124.9余万元,20063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判处无期徒刑。

  违反合法权益类

惩戒: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

案例:下城区某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某,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受到处分。2007526日晚,杨某在杭州一饭店订餐时,与该店迎宾员孙丽发生争执,抄起迎宾登记本扔向孙,又拿起对讲机击中孙的脸部。后经省人民医院验伤诊断,孙右上唇穿通伤,内外缝合12针。20077月,因侵犯公民权利被立案严肃查办。

  违反职业操守类

惩戒: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

案例:杭州市某局副局长吕某,200178月间,将内部编印参阅的机密件有关内容告知其朋友李某,又复印该密件外传给当事人,造成极坏影响。20065月,因失密泄密被立案查处,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并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1年半。

  违反社会公德类

惩戒: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

案例一:临安市卫生局工作人员潘秋洪,因赌博欠债、家庭破裂后,200410月私自以卫生局名义拟发通知,向临安三家民营医疗机构收取医疗保证金18万元;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民营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所送现金、购物券等共计3.45万元,均用于赌博活动,2007 1月被行政开除、判刑10年。

案例二:桐庐县某局党组成员金某,2006124日晚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071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6160554caaedd3383c4d3c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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