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是古代王朝的治国方略

发布时间:2014-04-09 10:24:3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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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是古代王朝的治国方略,它的许多措施对当时社会的繁荣昌盛产生过积极作用。以客观的态度正视这份历史遗产,对于我们今天的反腐败斗争不无裨益。

一、中国古代的反腐倡廉举措

(一)倡节俭,戒奢侈,少兴作

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各朝代的创业君主或中举君主,往往身体力行,提倡俭朴的生活方式,同时实行少兴土木、少事更张的无为而治的治理方式。西汉文帝时曾欲建露台,后得知需费百金,相当于10户中产人家的财产,便主动取消此项计划。他在建陵时又下诏,要因其山,不起坟皆瓦器,不得以金银铜锡为饰。唐太宗亲眼目睹了隋炀帝驱天下以纵欲,罄万物而自奉,终致民不堪命,率土分崩,深刻指出:为主贪,必丧其国。(《贞观政要·君道》)他即位伊始,便把后宫美女释放3000人,任其择偶出嫁。贞观十二年(638年),太宗出巡山西,浦州刺史赵元楷大肆铺张接迎,太宗斥责他此举纯属亡隋弊俗,吓得赵元楷数日不食而卒。农民出身的皇帝朱元璋说:所谓俭约,非身先之,何以率下?洪武八年(1375年)改建大内宫殿,他指示只求安全牢固,不可追求华丽奇巧。他的生活非常朴素,每日早膳,只用蔬菜就餐。

(二)严刑峻法,惩治贪官污吏

我国历代封建王朝都非常重视反腐败立法工作,一些王朝还制定了反腐败的专项法律法规,如秦朝的《为吏之道》、唐律中的《职律》、明朝的《大诰》等。古代反腐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重刑治贪。如秦律规定贪污与同罪;汉律规定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且子孙三世皆禁锢不得为吏;唐律规定对监临主司受财二十五匹绞,收受钱财而枉法者加役流;宋律徐重申唐律对贪污行为的规定外,还利用准敕臣等参详等形式加强对赃罪的惩处,且对犯赃官员实行连坐制。

只有立法而没有执法,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所以,严格执法、审明政纪是吏治清明的关键。

唐太宗的贞观之治与他的严格执法是分不开的。《资治通鉴》记载:当时有广州刺史党仁弘因赃百万而被弹劾,按律处死。太宗哀其死而有功,免其死,废为庶人,流徙钦州。事后太宗下诏罪己,认为自己犯了三条罪:纵舍任心,以欺众庶罪一也;知人不明,委用贪冒罪二也;善善未赏,恶恶不诛罪三也。以后高官多有因赃下狱者,如功臣庞相寿、皇叔李道宗等。后世评价贞观时认为官吏多自清谨,制驭王公妃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迹,无敢侵袭细人。(赵翼:廿二史札记》)明太祖朱元璋目睹元末政治之腐败,深感贪污之弊端如不革除,吏治无法清明,百姓生活不会安宁,因此对贪官污吏的惩处尤为严厉。如他发现各府、县往往用盖好印信的空白帐目作假,便下令将各地衙门中掌管印信的官员全部处死;又发现户部有贪污现象,下令将户部侍郎及涉嫌官吏全部处死,且规定官吏赃至60两以上即枭首示众并剥皮装草,置于衙门公座旁,以警示后人。

(三)慎于用人,严于考课,奖掖廉吏

历代封建明君都非常注意用人问题。在他们选拔任用官吏的诸多标准中,廉能是仅次于忠君的一条非常重要的标准。秦简《为吏之道》中对官员的第二项要求就是精契正直精廉勿谤,反对官员贱士而贵货币。考廉是我国古代官吏考核制度(又称考课)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成为官员的内容有四格,即清(清廉)、政(政绩)、才(才能)、年(年龄),其中把廉放在首位,据此定出称职勤职不称三个等级。称职者加一级,有官缺时优先晋升。凡属贪、酷、浮躁等不合格者,轻则罢官,重则终身禁锢或斩首弃市。在严惩贪官的同时,封建王朝还非常重视表彰和重用廉吏。唐朝开元初年,宰相卢怀慎廉洁俭朴,当地患病玄宗去看望时,只见他家四面围墙矮陋,床上铺着破旧的竹席,门上连个帘子都没有,皇帝甚是感动,立即赐他一所大房并予以表彰。明初廉吏方克勤在济宁府任职时清廉自守,政绩斐然,朱元璋称赞他善治民,赐宴仪曹,并召入朝中做官。清雍正年间,河南巡扶田文镜因惩贪除暴招来参劾,有人给他列了十大罪状,雍正经核实各款皆虚,除将诬告者严惩外,还以田文镜忠诚体国,公正廉明升为总督,树立为官吏楷模。

(四)建立监察制度,加强廉政监察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初创于秦汉,发展于魏晋,日臻成熟于唐宋,高度完备于明清。中央最高的监察机构为御史台(明清时期改为都察院),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等官职,地方为州刺史(宋代改为通判)。从体制上看,监察机构独立自成系统,实行上下垂直领导,不受地方长官约束,直接对皇帝负责;从职权上看,古代的监察官员地位高、职权大,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且可以风闻奏事。从西汉武帝颁布的《监御史九条》和《刺史诏六条》开始,正式把吏不廉,背公向私阿附豪强,进行贿赂列为监察的重要内容,以后历代相沿不绝。从唐代开始,监察官二周年一替,且以较快的速度升迁,既鼓励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又防止了在位长久带来的弊病,因为久则情亲而弊生,望轻而法玩。(顾炎武:《日知录》)明清时期常用新科状元、进士充任监察史巡视地方,借其初登殿堂,敢作敢为,且在朝中没有裙带关系,敢于查处官吏的腐败行为。

对监察机构的重要性,古代的一些贤明君主也多有评价。元世祖曾说:中书朕左手,枢密院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也。(《元史·世祖纪》),明太祖朱元璋也曾说:国家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纲纪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洪武实录》卷70)从封建社会多年的吏治实践来看,监察机构为纠举不洁,惩恶扬善,澄清吏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加强廉政教育

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十分重视教化的作用,并用通过学校、家庭和社会等多种途径传播廉政信条,力图使官吏能够自我约束、自我克制。

古代国家对官吏的廉政教育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学校教育。中国古代从私塾、乡学到国子监,学校教育制度之完备在同时代世界各国中属于前列。学校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从儒家经典中接受敛从其薄平政爱民节用而爱民以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治世之道,其目的在于孝亲忠君。二是家庭教育。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就是国、家不分,家庭承担了部分对后代进行政治道德教育的义务。宋代司马光为教诫儿子,专门写了篇《训俭示廉》的家训,教育儿子:俭,德之兴也。侈则多欲。君子多欲,则贪慕富贵,枉道速祸;小人多欲,则多求妄用,丧身败家,是以居室必贿,居乡必盗。故曰:侈,恶之大也。家庭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将来居官必贿。三是皇帝的教育。官吏自踏入仕途后,皇帝经常对他们进行仁、义、廉、耻的朝廷教育。为臣贪,必丧其身。唐太宗这样告诫群臣说:大丈夫岂得苛贪财物,以害及身命,使子孙每怀愧耻耶?并要百官深思此言。他还打比方说,鸟栖于林,鱼藏于水,还是被人捉拿,都是它们贪吃诱饵的缘故。陷其身者,皆为贪冒财利,与夫鱼鸟何以异哉?(《贞观政要·贪鄙)谕劝百官不要因贪图钱财而毁了身家性命。明太祖朱元璋也曾说:诸衙门官到任,朕常开谕:无作是非,显尔祖宗,荣尔妻子,贵尔本身,以德助朕,为民造福,立名于天地之间千万年不朽,永为贤称。(《洪武实录》卷30

(六)建立和完善各项具体的廉政制度

古代的封建王朝还创立了一些具体的廉政制度,如官员回避制度、轮调制度以及禁止官吏经商谋利等。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官员回避制度。它初创于汉代,实行三互法,其内容规定: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有血缘关系或婚姻戚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地区为官。自此以后,历代相沿,并不断完善,到明清时期实行地区回避、亲属回避、师生回避、科举回避、诉讼回避等众多的回避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官员徇私舞弊或徇私枉法。

二、几点启示

抛开古代社会的廉政动机不谈,我们应该承认,在中国封建社会的特定时期,统治者推行的一系列反腐倡廉的举措,对于吏治的清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对我们今天的反腐倡廉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一,反腐倡廉措施必须周密具体。廉政措施约束的对象是官吏的不廉洁行为,虽然为官者都懂得廉是贪非的道理,但是贪官污吏却屡禁不绝。当一些官吏为贪欲支配时,能够阻止它们腐败行为的就是严密的措施。反腐倡廉措施的细腻化可以防止贪官钻法律空子,它明确告之官员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什么为罪什么为非罪,罪当何罚,促使官员据此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措施的周密具体,使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第二,治贪必须从重从严。中国封建社会的治贪措施以从重从严为特色,这主要从两个方面表现出来:其一,与盗窃罪、抢劫罪相比,在所得财物相等的情况下,对贪赃的处罚要严厉得多,绝不手软,以此严正吏治,清廉官风。其二,从细微处着手治理官吏的贪赃枉法行为。中国古代社会对贪赃枉法的规定有的非常严格、细微,无论是直接接受对方的财物还是间接接受对方的财物,无论是事前接受他人的财物还是事后接受他人的财物,不论接受财物的数量多少,统统构成犯罪。就是利用人情托请,利用职位使用、占有他人或公共财物,亦构成犯罪。治贪从严对于防范贪污等违法行为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加强监察是廉政成功的重要保障。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组织
体系完备,上下实行垂直统辖领导,因而避免了中央部门和地方行政长官的干扰。监察官员政治地位突出,行权自主独立。自秦朝建立监察制度以来就以御史大夫为丞相之副,银印青绶,凡属国家政事,无论大小均参与监察,在执行监察时可不受任何机构、官员的约束,直接对皇帝本人负责。同时在监察机构内部职能明确,上下各司其职,进而保证了对各级官僚机构和官员的有效监督。监察制度对中国封建社会反腐倡廉措施取得成效提供了保障。

在积极借鉴中国封建社会反腐倡廉成功经验的同时,我们不应该忽略中国封建社会在此方面留下的沉重教训:尽管治吏惩贪贯穿于封建社会的全过程,但是,封建王朝的官吏腐败却屡禁不止,形成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恶性循环,最终导致一个一个封建王朝的覆灭。究其原因还在于封建的专制制度。在专制的社会中,君主拥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依靠这种权力至多能抑制权力以外的腐败,却不能抑制权力本身的腐败。在人治社会里,君主是否能够自觉地约束自己,完全取决于君主的主观意志和道德品质。历代开国君主之所以能做到生活俭朴,少事兴作,从善如流,是由于他们吸取了前朝灭亡的教训,到王朝的后期昏君、暴君登场,随着追求奢侈享乐的不断升级,腐败现象就在所难免了。正是如此,虽然中国封建社会的反腐倡廉措施相当完备,但是这些详尽而又严厉的措施因没能贯穿始终,最终没能拯救封建王朝覆灭的命运。

中国封建社会治贪而又亡于贪的教训说明,反腐倡廉要从法治开始。历史告诉我们:只有积极地吸取古今中外的一切廉政经验,才能使廉政制度更加完善;只有长期不懈地进行反腐倡廉,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只有立足于民主和法治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廉政建设走向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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