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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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和谐使者”选拔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烟政办发[2015]53【发布部门】烟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5.12【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政办发〔2015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512

“烟台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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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更好地为建设和谐烟台、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台和谐使者”(以下简称“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突出的专门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重点从基层一线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1次,每次不超过2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市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2/2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2f22785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05f852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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