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0-13 16:06:4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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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苏教财〔20073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院分团委书记为副组长,学生辅导员或专(兼)职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各个班级的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得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以学院为单位,成立调查监督小组,负责对已认定的困难学生进行实地复查核实工作。调查监督小组成员必须为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品行端正,客观公平。各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调查监督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院系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与限制条件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应出具助学贷款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即可)。

第九条 困难学生的认定,须考虑学生家庭所在地经济发展程度、家庭收支等情况,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对其进行认定:

1. 烈士子女、孤儿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2. 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3. 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的经济特困家庭;

4. 父母双方下岗(失业)或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家庭生活;

5. 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6. 家庭遭遇不可抗力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的重大损失;

7. 本人为非独生子女,且家庭收入无法维持所有子女基本生活的;

8. 其他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设置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等2—3档。经认定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特困生:家庭及社会关系完全没有能力提供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离开学校、社会的帮助将无法完成学业的。

2. 困难学生:家庭及社会关系能够提供部分学费,其余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必须依靠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社会资助补充的。

3. 一般困难学生:家庭及社会关系能够提供学费、住宿费,其余生活费必须依靠学校勤工助学和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1.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本人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及其它奢侈品的;

经常外出参与价格昂贵商业旅游的;

抽烟、酗酒、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在网吧或宿舍通宵上网的;

校园卡平均月消费额度超过1000元,且经常一次性消费超过200元;

人情往来费用较高,经常宴请同学、朋友吃饭;

经常向银行或者社会关系借钱但是欠债不还的;

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9月份部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学院调查监督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认真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学年结束前,向在校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资助中心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相关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于已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同时收集其贷款证明复印件。

第十六条 各班级(或专业)民主评议由各辅导员或班主任、班委、各宿舍室长及其他学生代表参加。参加评议人员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他相关证明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等进行评议,认真确定本班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在开展民主评议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对于出现心理波动或者心理障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拟新增补的困难学生除外),学院相关老师应对其进行心理干预,确保其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达到正常标准。

第十七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则不用再次申请认定,由认定评议小组直接根据其经济情况及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评议。对于因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拟新增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需提高认定等级的学生须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其实际困难情况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收到各班级上报的学生名单后,需认真审查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等是否真实,经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成员讨论通过后,再将认定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学生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各学院应认真核实,如情况属实须及时调整。

在“学工处资助中心——学院党委——班级评议小组——院系调查监督小组”这四级中,建立责任制。各级内部主要的责任人和关系人应层层负责,严格落实。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依据《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复印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电子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贷款证明复印件,并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进行审批,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和电子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对这项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有异议的,学生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作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并及时上报校学生资助中心。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中心应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各学院应当在学生资助中心指导下,成立调查监督小组,进行访谈或座谈会。访谈时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的第一个学期内,并每学年进行一次。访谈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同学以及辅导员或是班主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中心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织各学院进行不定期家庭走访核实,尤其应加强对未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等正式助学措施的困难学生的核实工作。各学院调查监督小组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的寒假或是暑假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应立即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地核实对象为学生家乡邻里及家乡所在地的村委会或是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在此过程中须注意技巧,避免使用歧视性、侮辱性的语言,尊重学生本人及其家庭隐私;同时也须深入困难学生家庭,观察其家庭情况,进行最客观的了解。(调查内容见附表2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诚信体系的建立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应坚持引导为主,规范为辅,惩罚适度,客观公允,通过加强引导意识,落实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从而建立起有效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七条 建立信用体系。经过认定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属实的学生,可优先申请学校组织的国家助学贷款、各类奖助学金及学费减免等。信用制度应和助学贷款以及部分评奖评优工作挂钩。

第二十八条 建立惩罚体系。如果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对虚报家庭经济状况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在其档案中作不良记录,同时追回其获得的不正当经济利益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学校还将追究相关学院老师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有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推荐资格。学生资助中心和学院应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及时了解、跟踪,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275fc3f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c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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