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徐人社规[2013]2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6.08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人社规〔2013〕2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8日
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能力,构建医疗保险服务诚信体系,推进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意见 》(人社厅发〔2010〕9号)、《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苏劳社医管〔200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先从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始试行,逐步推广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基层医疗机构。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社会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采用信用等级评定的结果,建立信用档案。
医疗机构同时被市、县(市、区)重复定点的,其信用等级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评定。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和条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章 评定内容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以贯彻落实医疗保险政策和诚信履行医疗保险协议为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自律管理。主要是评定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协议的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基础数据的传输质量管理等情况。
(二)协议管理。主要是评定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规定和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开展诚信诊疗、诚信收费的情况。
(三)基金绩效。主要是评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保险规定和定点协议管理要求,规范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情况。
(四)公众信誉。主要是评定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诚信服务的情况。
第三章 信用等级
第六条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级和未定级四个等级。AAA级表示诚信服务信誉好,原则上分别控制在三级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总量的15%左右;AA级表示诚信服务信誉较好,原则上分别控制在三级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总量的20%左右;A级表示诚信服务信誉一般;未定级表示诚信服务信誉欠佳或定点服务时间未满五年。
A级以上(含A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诚信履行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公众信誉好,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连续满五年;
2. 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定点单位名称、执业地址、服务对象、法定代表人、机构合并等事项变更的,及时按规定在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变更备案登记。
3. 两个年度内年度考核得分均在70分以上。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两年年度考核得分平均数的80%和参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141df23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9c.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