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商银行个人信用卡章程

发布时间:2019-06-0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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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商银行个人信用卡章程
(年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农商银行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天津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个人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由我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相关银行服务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我行的分支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经我行同意并核发信用卡的客户,无其他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持卡人及每一个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卡账户:指持卡人在我行开立的信用卡账户,此账户为人民币单币种账户。 信用卡账户:包括个人信用卡主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圈存、圈提和脱机消费功能,不提供支取现金和转账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账户余额上限为元(含)人民币。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且不可透支。
信用卡交易:指通过使用信用卡卡号、交易密码或验证码等进行的交易,包括支付款项、预借现金、还款、查询以及其他我行认可的交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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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额度:指我行依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是持卡人同一账户下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非同一账户下的信用卡额度单独核算。
预借现金: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通过银行柜台、或其他我行认可的渠道在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提取现金的交易。
记账日:是指我行将信用卡账务类交易记入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我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手续费、违约金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我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我行现行的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第日。
应还款额:指截至账单日,持卡人已记账但尚未偿还的交易本金、取现本金、透支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
最低还款额:指我行规定的持卡人应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偿还交易本金及取现本金的一定比例、透支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符合条件的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前的时间。
违约金:指持卡人违约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时收取的费用。
第二章 信用卡的分类、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可以分为个人卡和公务卡,其中个人卡又可分为主- 2 - / 13
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等;按卡片交易介质的不同分为磁条信用卡和磁条芯片复合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
第六条 信用卡具有透支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人民币信用卡可在我行营业网点、国内以及可受理银联卡的地区和国家使用,所有交易以人民币结算。
持卡人可使用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在境内贴有“银联”标识、且支持电子现金业务的商户终端上进行脱机消费。
第三章 申领及使用
第七条 信用卡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周岁(含)至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士需特例审批;
、在我行营业网点覆盖范围内拥有固定的工作且从事非我行禁止推广行业职业、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信用状况良好;
、附属卡申请人需为周岁(含)至周岁(含)的主卡申请人直系亲属,同时征得主卡持卡人的同意;
、遵守我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的各项规定,按照我行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担保。
第八条 我行信用卡为实名发卡。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相关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资料,与我行签订相应卡种的领用合约;同意授权我行在信用卡审批和贷后管理过程中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留存申请人所有个人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等文件资料,同意授权我行将申请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3 - / 13
报送;同意授权我行向其他有关方面咨询、查证,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同意履行申请表及相应领用合约中的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第九条 我行在严格控制业务风险的前提下,依据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授予申请人信用额度,并有权根据其用卡情况进行调整。
无论审批是否通过,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回。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申请人提供担保须与我行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担保范围为持卡人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息、手续费、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
第十一条 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名,该签名须与申请时在申请表上签署的相同,并在进行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通过指定途径设置信用卡交易密码及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用于消费或预借现金等交易,查询密码用于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等渠道自助查询。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可通过我行指定渠道及方式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我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我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以持卡人签名或签名及登记身份证号码的交易凭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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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时无需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
第十四条 我行不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的用卡服务,由于息费(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收取导致超限的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 卡片丢失、被盗、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致电我行信用卡客服或通过我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支付手续费,我行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相关挂失处理。电话挂失经我行确认后立即生效,挂失正式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持卡人仍须对挂失生效后的损失承担责任: (一)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
(二)持卡人未能协助我行或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三)持卡人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进行信用卡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的; (四)持卡人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挂失生效后我行可根据持卡人的需要为持卡人补发新卡。
第十七条 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致电我行信用卡客服或按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信用卡芯片损坏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信用卡有效期以相应卡种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为准,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过期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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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
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信用卡有效期到期天前致电我行信用卡客服或以我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行。否则,我行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卡片未激活、状态不正常除外)
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需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前,持卡人应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相关费用。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须承担被销户信用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
第十九条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须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二十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我行自动扣款,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我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某一笔或多笔还款变更上述顺序。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与我行约定通过持卡人于我行开立的账户自动还款的,我行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日或当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还款额,扣收不足的部分持卡人应及时清偿。由于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本章程项下的信用卡业务提供以一定金额的存款作为质押担保的,未经发卡机构同意,上述质押存款在信用卡销户后天内不得支取。当持卡人未- 6 -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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