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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4 13:39:0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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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县人民法院网上办案操作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最高法院和省高级法院网上办案、电子诉讼档案管理和案件流程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办案主要指充分借助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立案、审判、执行、归档等环节均在内网办案系统中运行和办理,实现无纸化办案。
第三条网上办案应当将全部诉讼类和执行类案件(包括行政非诉、国家赔偿、刑事内审)纳入网上办案系统管理。
第四条各审判业务部门要按照案件流程管理时间节点要求,将案件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录入内网办案系统,确保案件审理与网上办案同步进行。
立案
第五条立案部门收到案件后,应在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登记立案,同时应随案建立电子档案或电子材料、
第六条立案部门向审判业务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包含网上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内容要一致。
审判执行

第七条审判、执行部门收到案件后,庭长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分给承办法官。
第八条合议庭成员要在网上阅卷,案件开庭或听证要应用数字法庭系统进行,做到每庭必录。通过远程提讯和远程视频取证的案件,要将音视频数据、笔录等转换为电子文本保存。
第九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原则上通过信息方式进行,审限延长、采取强制措施等审批事项在网上办理,审理签发裁判文书采取电子签章的方式。
第十条案件办理阶段形成的纸质材料要及时转换为电子文本保存在网上办案系统。决、裁定宣告或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要同步在网上办案系统中结案。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一审案件提出上诉的,书记员要及时在网上办案系统录入上诉信息,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根据二审法院要求将一审案件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一并移送上级法院立案部门。
第十二条裁判文书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做好审核上网工作,网上报送审判管理部门及时上网。
归档
第十三条案件结案后3个月内应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一并提交档案部门归档。院档案部门要及时对审判、执行等部门送交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进行检查,经确认合格后方可归档。
第十四条档案部门依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定对电子档案进行存储和保管。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06ef199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c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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