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司发[2002]3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02.10.11
【实施日期】200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司法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司发[2002]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司法局,市监狱局、市劳教局,市局机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司法行政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率,促进依法行政,现将《重庆市司法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
重庆市司法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司法行政工作透明度,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和市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本系统对所办理的涉及管理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通过一定方式将办事依据、办事条件、程序和结果,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便民、及时、服务、规范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严肃、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政务公开实行党组(党委)统一领导,行政领导主抓,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向社会公开:
(一)监狱管理工作
1、向社会公开有关监狱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罪犯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享有的基本权利,罪犯收监的规定,罪犯减刑、假释、重新犯罪处理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罪犯通信、会见的规定,罪犯及其亲属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法律要求;
2、向罪犯及其亲属公开罪犯记分考核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分级处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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