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1 15:40:1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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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冀财行[2016]55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0.13

【实施日期】2016.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行【201655号)

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20161013

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各厅室委,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政协各厅室委,省检察院,省法院,各民主党派河北省委、省各人民团体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从总量和标准从严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明确会议项目、开支数额和资金列支渠道,执行中不得突破预算。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五条 会议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六条 省级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会等法定性、程序性会议。

二类会议是省委全会、以省委或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省纪委全会、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常委会会议、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召开的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是省级机关召开的,要求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有关部门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省级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有关部门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上述一、二、三、四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按照四类会议管理。

第七条 省级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由主办单位报省委批准。

二类会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汇总各单位会议计划,省财政厅初审,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三、四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各单位召开三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省委、省政府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省委批准方案执行;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召开的换届会议会期,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执行,省人大常委会会期根据会议议程确定,其他二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一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按省委批准方案执行,二、三、四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与会人员按实际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计算,从严控制安排食宿的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中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与会人员按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人数计算,安排食宿的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数的15%以内。省委全会和省纪委全会、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常委会,与会人员按实际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数计算,安排食宿的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数的15%以内。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召开的换届会议,与会人员按实际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计算,安排食宿的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ef2c9f8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268fd3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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