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巡察机构考勤及请销假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8-10-04 21:42:3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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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巡察机构考勤及请销假制度(试行)

为加强巡察机构自身建设,强化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考勤范围

考勤范围包括巡察机构正式人员、借调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考勤种类设置

1、迟到。比法定上班时间晚到。

2、早退。比法定下班时间早走。

3、旷工。无故缺勤。

4、请假。

5、外勤。离开机关在县内工作。

6、出差。

三、考勤方法

1、日常考勤实行签到考勤办法。巡察办人员上班到综合室签到。巡察期间各巡察组在驻地签到,巡察结束后将签到结果报巡察办综合室;非巡察期间各巡察组专职人员在巡察办综合室签到,其他兼职人员原则上在原单位签到,但不得无故缺席巡察办组织的会议、学习等集中活动。若确需请假的,请假手续还应有原单位分管领导的签字。请假人员履行完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岗,杜绝口头请假。综合室每月将办、组考勤情况送巡察办主任审阅后,进行通报并存档。

2、不定期组织抽查。抽查由巡察办负责,综合室、督查室参加,抽查时间巡察办主任随机选定。人员出勤情况抽查结束后当场公布,并记录在案交综合室保存。

四、结果运用

1、考勤结果及请假情况作为年底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

2、对长期不能正常出勤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注意事项

1、请假、出差、外勤手续按有关制度办理,情况界定依据书面证明材料。

2、考勤签到不得代签。如发现有代签情况,对代签人和被代签人进行通报批评。

3、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请假制度》、《长垣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请销假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工作期间外出、事假、病假,要按规定逐级履行请假手续,事后销假,请假期间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4、巡察办副主任请假或离开本县,须经主任批准;巡察组长请假或离开本县,须经巡察办主任同意并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同时向巡察办备案;巡察组副组长、巡察专员请假或离开本县,须经巡察组组长同意并报巡察办主任批准,同时向巡察办备案。

5、巡察办其他工作人员请假,由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巡察办主任按相应批假权限批准。巡察组其他工作人员请假由巡察组组长批准,同时报巡察办综合室备案。

6、请假人员须先在巡察办综合室领取请假审批表,按照批准程序逐级报请有关领导批准,期满后应及时将审批表交综合室注销、存查。期满如不能按期返回者,应提前申请续假,不经批准拖延假期者按旷工处理。

7、请假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对出勤率高人员通报表扬;对出勤率低人员通报批评。对不按规定正常出勤及请销假人员,除对本人进行通报处理外,同时将对主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8、凡不上班又不请假的视为旷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者将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eca8995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9fa4a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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