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

发布时间:2021-01-0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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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多电源和 110 千伏及以上)
编号:
供电方:

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力与义务,确立正常的代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与使用电

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以下简称《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同意以《供电营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 )为前提,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 1.1
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供电方式: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


50 赫芝电源,采用双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10 千伏母联分段并由母联开关
运行方式为两条线路同时供电,互为备用, 与进线开关互锁,两条线路不得合环运行。
1.1.1
一回电源:
供电方由黄花变电站 326 开关 10 千伏机场专线线路,向用电方受电点


供电。供电容量
1.1.2
7665 千伏安。
二回电源
供电方由榔梨变电站 344 开关 10 千伏望机专线线路,向用电方受电点
供电。供电容量
1.2
7665 千伏安。
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特殊情况经供电方同意,
1



由供电方、转供电方及被转供电方另行签订转供电协议。


1.3


用电方系重要双电源用户,必须自备足够容量的发电机,用于
电网电源事故停电时自发电保安用。用电方自备发电机 瓦,自备电源要有倒顺开关,严禁倒送到市电。


5 台,容量 1400
1.4 在发供电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
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1.5
用电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整流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
非对称负荷等谐波源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 属于此范围内的送
否则供电
电用户, 供电方有责进行谐波测试, 超过国家标准必须限期整改,


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对于严重影响电网供电质量、 危及电网安全
者,供电方有权终止供电。


1.6 供电时间: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方应连续向用电方
供电方依法
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 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条

受电容量、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及用电数量和用电容量:






2.1用电方受电容量:
根据用电方申请,供电方认可用电方共有
7665 千伏安。 受电点






2 个受电点,受电总容量为








容量 20 50 125 160 200 315







台数 1 1 5 2 2 7


名称 容量




台数


备注
S7-20/10 所用变 S7-50/10



S7-125/10 S7-160/10 S7-200/10



S7-315/10

2



500/10

500 1000 2000
2 1 2
SCB9-1000/10

SCB9-2000/10

合计容量


767519
2.2 2.3 2.4 第三条
用电详细地址:长沙县谷塘乡黄花机场。
生产班次: ;周休日:无
用电性质:非工业。 (一级负荷)
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用电方的电能计量方式为高供高计,采用专用的电能计量柜,


3.1


专用计量装置经供电方加封后,用电方不得拆封、移动或变更。
3.2


供电方按国家规定,在用电方每个受电点安装计量装置。用电
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3.3

用电方按国家电价分类、分线分别用电并装表计量。目前达不
到要求,动力与照明暂实行定比定量,动力占

60%,照明占 40%(其中非
居民照明占 40%,居民生活照明占


60%),每年核定一次。
3.4


用电计量装置装设地点。 10 千伏专用计量柜( 2 处)。按设备产
权分界原则用电方应承担线路和变压器有功和无功电量损耗。
3.5

用电方计量装置采用:



线



CT
0.2 0.2
PT
0.2 0.2
6000 6000
高总 1 高总 2 所用电
局编号



300/5 300/5


10000/100 10000/100 3.6


电能计算方式:
动力、照明(非居民照明、生活照明) 所用电另行计量。


=(总高 1+ 总高 2)。
3



3.7 3.8 3.9


用电方的基本电费按 考核并计算电费。
供电方按 0.85 的标准对用电方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供电方按国家有权部门核准的湖南省电网现行电价和用电计量
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 按期向用电方结算、 收取和通知用电方按期交纳电费。
3.10
用电方按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
然后供电方开
出电费发票。 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 任何理由拒付电费, 如果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


3.11


电能电费计算方式为:
总电费 =电能电费 +力率调整电费 +代征各项基金 3.12
供电方与用电方商定的电费结算方式:
特定银行委托收款方式
(月初、月中预收、月末结算)
3.13 第四条
根据需要供电方、用电方可另行签定电费结算协议。
供用电双方设备产权分界与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经双方商定产权
双方的供用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


分界点具体划分如下(示意图附后)


从黄花变电站 326
4.1

供电方对用电方一回电源采用架空线路供电:
开关 10 千伏榔机专线线路,至用电方终端保护杆上隔离刀闸下桩头向用电

方延伸 0.1 米处为分界点。


4.2 供电方对用电方二回供电源采用架空线路供电:从榔梨变电站
344 开关 10 千伏榔机专线线路,至用电方中心配电的产权属供方;从榔梨 变电站 344 开关电缆引出至起始杆隔离刀闸上桩头

0.1 米产权属供方。 起始
杆隔离刀闸上桩头


0.1 米以上至机场中心配电所受电线路产权归用方。
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跌落保险操
4.3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
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 作权属供电方。


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4



4.4 用电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用电
方不得擅自更动。
4.5
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应进行有效的维护管理,除
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 网和用电安全, 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


而必须操作时, 事后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对方。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

管理装置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 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 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4.6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
确定。产权归属谁, 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供电方违约责任:
5.1 5.1.1
由于供电方运行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并造成损失时, 供电
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


给予赔偿;


5.1.2 由于供电方的责任造成电压、 频率不合格时, 供电方应按用电
方每月在供电质量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用电方当月用电的平 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予以赔偿;


5.1.3 供电方未按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方中断供电, 给用电方造成
损失的,就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2 5.2.1


用电方的违约责任:
用电方未按期交纳电费时, 应偿付电费滞纳违约金。 电费滞纳
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下列规定收取:
(1



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2
5

5.2.2 经供电方催交, 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 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
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5.2.3
由于用电方的原因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
用电方应按供电方对
外停电时间的少供电量乘以上月份供电方平均售电单价给予赔偿。
5.2.4
用电方确有 《规则》 第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所列的违约用电行
为,则应按照《规则》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5.3
免责条款,供电方遇有下列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
履行时,供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紧急避险;
因用电方自身的过错;
因第三人的过错;
因正当理由并事先通知或公告的停电。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6.1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供用电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
求第三方进行调解。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经双方
商定,同意采用以下第(
2)种方式解决。
1 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仲裁; 2 按司法程序解决,且经供用电双方协商约定,对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都向本合同签定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则:
7.1
用电方变更户名 (或过户 、帐号、分户、并户、销户、增容、减
容、暂停、暂换、暂拆、迁址、改压、改类,均应到供电方营业所办理有关 手续。
7.2 供电方需在用电方安装负控装置时,用电方应予配合并提供方
6

























便,负控装置由供电方负责安装,费用由用电方承担。
7.3
用电方应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接受供电方用电检查售货员
的检查。
7.4 由于供电工程或线路维护的需要,供电方需在用电方维护的设
备区进行作业时,用电方应给予方便。
7.5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死亡、导致电力系统停电、专线掉闸或全
厂停电、 电气火灾、 重大或大型电气设备损坏、 停电期间向电力系统倒送电 等事故应及时向供电方报告。
7.6 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应报供电方同意后备案;需要并网运行的
发电机必须按规定办理并网申请手续, 经供电方批准, 供用双方签定并网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7.7 供电方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发生故障,用电方必须立即
报告供电方用电营业部门。
供电方接受用电方报告事故的部门为:用户事故抢修中心,电话:
5171110
第八条
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8.1
调度、通讯:用电方在其配电间装设市内程控电话一部,保持
与供电方有关部门的联系。
8.2
安全用电:用电方应按照供电方要求,做好安全用电工作,按
时参加电气设备年检和电工年审验照。
配备 12~14 名具有进网作业执照的值
班电工,确保 24 小时有人值班。
8.3
鉴于目前供用电方的黄 326 机场线,由于用电方增容导致该配
电线路线径偏小, 为确保机场的安全可靠供电,
经双方协商同意共同出资更
换改造该线路,并由用电方承担线路改造费用
50 万元(该款项应于今年 20 日前付到供电方帐上) ,其余部分由供电方负责包干,并由供电方于
77


































2000 9 月底前负责完成施工。因此在该线路为改造更换前,如榔机线停

电由黄机线单独供电时,用电方用电负荷必须控制在


4000 千瓦以内。
8.4
期交清。
第九条
用电方尚欠供电方电力增容贴费 900000 元,应按供电方要求如
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贰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9.1

9.2

合同期满需续签的, 供用电双方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日 15
以内共同办理合同续签手续, 每次续签期限不超过贰年。 合同期满如不续签的,本合同自动失效,供电方可终止供用电关系。


本合同一经生效, 供用电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变更或废止。


如遇特
殊情况需要修改合同或者有其它未尽事宜需要补充,

必须经双方协商, 根据
《合同法》、《条例》、《规则》 等作出补充规定, 所作出的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 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副本一式肆份,交供用电双方等单位各存一份。


供电方:


(盖章) 用电方: (盖章)
8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话:
开户银行:
号:
(盖章) (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话:
开户银行:
号:
签约时间:
(盖章)
(盖章)
签约地点:9























法人代表证明书



同志现为民航湖南省管理局法


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盖章:


2000



10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eb5158b094c2e3f5727a5e9856a561253d32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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