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宝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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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宝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宝府办[2010]3 【发布部门】80903C002 【发布日期】2010.01.25 【实施日期】201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宝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10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财政局拟定的《宝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宝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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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约束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依法对政府采购过程实行有效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办2009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山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各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要遵循宝山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另行制定),依法实施采购。

第四条 区财政局是本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负责审核、批复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和数据统计管理,负责对政府采购违规行为的处理与处罚。

第五条 区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本区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构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2 / 4





第六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可实施专项审计监督。

第二章 对采购人的监督
第七条 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
采购人应按部门预算布置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采购预算批复的基础上,根据当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规定,细化项目,制定采购实施计划,确定采购形式,并将采购实施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八条 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的行为规范
(一)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二)不得在采购文件中或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用户需求书中列入有违公正、公平的内容。并不得擅自对已审定的采购文件做出修改。
(三)采购人代表依法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其他评审专家公正评审的任何倾向性意见或歧视性言论。采购人代表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该主动回避。
(四)采购人必须按照评审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五)不得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及其他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3 / 4





(六)按照《政府采购法 》要求,对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按时作出解释或书面答复。

第九条 对采购结果的要求
(一)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必须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政策、符合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标准、合同的主要条款符合招标文件和书面答疑的要求(包括技术质量专业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提出的特别要求)。
(二)采购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或补充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确需要变更的,变更金额不得超过中标、成交通知金额的10%,并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中止合同。因某些特殊情况需要中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的措施,及时书面报区财政局,并按《合同法 规定承担相关的责任。
(四)采购人应严格按照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办理项目验收,不得在办理项目验收时设置障碍,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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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d0aee4c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10a5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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