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比例原则的适用--以无证摊贩治理为例

发布时间:2020-11-20 21:33:1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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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比例原则的适用--以无证摊贩治理为例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发展快速。随着城市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城镇建设水平逐步提高,维持城市市容环境整洁、城市有序运行等管理任务也日益繁重。基于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多种因素,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由此诞生,并负责行使管理城市市容市貌、基础设施、环境卫生等执法权。但是,相对集中执法权制度的建立,与我国经济转型和社会快速发展产生的行政管理需求之间存在一定差距,这使得城市管理领域问题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趋于多样化。一方面流动摊贩的数量越来越多,面临的生存压力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城管执法人员与流动摊贩之间总是上演暴力事件或是猫鼠大战,在城市管理工作部门面临着前所未有压力的同时,中国“城管”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也受到了广泛的质疑。流动摊贩的生存权、城管人员的执法权、城市的公并秩序和市容环境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渐似变得越发不可调和。为了能够解决这些矛盾,本文通过分析比例原则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实践价值,探讨如何实现比例原则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适用。

关键词:城市管理执法,比例原则,适用,无证摊贩治理


Abstract:Since ancient times, marital rape has often occurred, it is a kind of domestic violence, mainly refers to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in the period of existence, the husband does not respect the will of the wife, with violence or other improper ways to coerce his wife to have sex. Different scholars in China have different theories on the definition of marital rape, but most of them still believe that it should be convicted, but how to convict and what crime are still controversial. There is also a change from non-crime to crime in the recognition of marital rape abroad. Whether marital rape is a theoretical issue or a practical issue, we need to identify it. This paper will discuss my opinion and idea that marital rape should be recognized as a crime by analyzing cases, reviewing theories and referring to relevant laws.

Key wordsMarital rape,Women s right,Sexual freedom


绪论 2

一、 婚内强奸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3

(一) 我国的具体案例 3

1 王卫明案 3

2 四川省吴某案 3

3 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 4

(二) 案件分析 4

(三) 婚内强奸的立法必要性 5

二、 婚内强奸的国内外学说 6

(一) 国内学者对婚内强奸定性的学说 6

1 婚内强奸全面肯定说 6

2 婚内强奸全面否定说 6

3 婚内强奸他罪说 7

4 耦合权利义务说 7

5 婚内强奸两罪说 8

6 婚内强奸有条件肯定说 8

(二) 国外关于婚内强奸的规定 9

1. 德国相关规定 9

2. 法国相关规定 10

3. 瑞士相关规定 10

4. 美国相关规定 10

(三) 我对婚内强奸问题的观点与想法 11

三、 我国婚内强奸的立法设想 12

(一) 我国婚内强奸的立法阻碍与解决办法 12

(二) 我的刑法设想 12

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绪论

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与被管理人的矛盾冲突日益突出。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与法律制度发展相对滞后的矛盾,使得执法过程中出现权利冲突等很多问题。更有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等现象,更加刺激了人民群众的敏感神经,也受到媒体舆论的重点关注。在此背景下,如何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减少执法纠纷,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成为了急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冲突不断出现在大众视野,每次新闻传媒上关于城管的报道总能吸引不少人的关注,而且似乎每次关于城管的新闻都伴随着暴力冲突,其中的内容几乎都是城管打商贩或商贩把城管打了。城市管理的含义在于维护城市秩序,然而却在现实执行中却陷入了十分困难的境地。一方面街头层出不穷,关于贩的食品安全、占道扰民等问题的投诉有发生,另一方面城管部门为完成取缔、处理商贩的任务,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管处罚被指为“砸困难群众饭碗”,执法行为很少能够得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同。在社会文化普遍同情弱者的情势下,社会对城管的评价非常低。

中国城管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受到广泛的质疑,甚至有人呼吁取消城管部门。

本文通过对我国城市管理执法现状和面临挑战的分析,并结合相关综合执法案例,提出将比例原则引入并规范我国的城管执法活动,更好的实现城市管理设立的目的即为了让城市中的大多数人更好的享受城市生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城管执法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即使是在打着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保障城市秩序的旗号时,也要注重对个人利益和个人自由的保护和尊重。笔者以期对目前城市管理中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的分析,从而对我国的城市管理立法的完善,政府对城市管理职能中服务职能的完善,切实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做出一定的探索。

1、比例原则的具体功能

(1)比例原则的内容

比例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要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要对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应使此不利影响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即行政目标的实现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不利影响之间应有适度的比例。比例原则被我国台湾著名行政法学者陈新民先生认为是行政法的“帝王条款”,包括妥当性、必要性和比例性三个子原则,本文从此说,以“三分法”来揭示比例原则的构成。

1.妥当性原则

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简言之,实施的手段必须指向己被设定好的目的,作出的行为不能与法定目的或预期目的相背离,如果所采用的手段和方法不是为了达到法定目的,或者根本就达不到法定目的,即违反了此原则。妥当性原则是以“目的为导向”,但这个“目的”只能是法律所允许、或者已预设的,其法益不能是为了某一个人或集团的利益甚至是不正当利益,而只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个人合法权利。如果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手段不符合行政法目的,那么,法律将不会承认这个执法手段和方式是合法的。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如果“抱薪救火”,就是选择了使法定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方式,此种行为不仅南辕北辙还根本违背了法治原则。妥当性原则要求目的和手段之间要有一个合理的联结关系,且这种联结须是正当的、合理的。如果所釆取的措施或手段只有部分有助于目的的达成或者部分目的的达成,也不算是违反妥当性原则。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c9fd26e5af5f61fb7360b4c2e3f5727a4e9244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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