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31 01:02:4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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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和我省有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一章第一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放,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另增120元。从2007年起,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对象,其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且死亡现无子女的,从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1320元。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30%,市县财政负担20%(原则上市级承担不低于10%,鼓励有条件的市全额承担)。我省增发的奖励扶助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实施这一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重大转变,是建立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1
益导向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突破。它有利于引导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第二条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健全机制,逐步完善。要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第三条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四个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第四条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负责制定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政策。省人口计生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地相关政策法规,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和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具体规定。省级以下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放宽或改变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2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c6552f2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2d43c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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