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苏卫疾控[2004]2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4.06.25
【实施日期】2004.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疫情、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4]24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现将《卫生部关于开展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 》(卫办发[2004]172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
各地要加强对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的领导,省卫生厅成立督导检查领导小组,黄祖瑚副厅长任组长,厅办公室、疾控处、规财处、医政处、法监处和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疾控处和规财处牵头,负责具体工作。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协调和具体落实当地的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工作。
二、明确内容,抓住检查重点
这次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1、各地各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bd174e1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1666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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