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8-08-06 10:50: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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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单位参保: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及其职工;

2新农保参保: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2城乡居民参保: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所需资料

1单位首次参保: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4)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 一代码证书;

(6)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员工增减:单位提供员工花名册、上个月的工资表、社会保险登记证、员工身份信息;

2城乡、农村居民参保: 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特殊参保群体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参保:

(1)新成立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携上述办理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2)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城乡、农村居民参保:

(1)申请参保人员应提供上述办理材料并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事务所提出。

(2)事务所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上报当地县(自治县、市、区、旗)级社保机构或直接经办业务的地市级社保机构。

(3)登记后,社保机构应及时委托金融机构制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所用银行存折或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存折()),用于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所需资料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单位参保: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的职工;

2城乡居民参保:一般城镇居民、老年城镇居民、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高校在校学生、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

所需资料

1、单位首次参保: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4)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 一代码证书;

(6)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员工增减:单位提供员工花名册、上个月的工资表、社会保险登记证、员工身份信息;

2、城乡居民参保: 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特殊参保群体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城乡居民参保:申请参保人员应提供上述办理材料并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事务所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2、单位参保:有单位代办,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的社保机构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报销指南

暂无指南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注: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所需资料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枣庄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枣庄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枣庄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枣庄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枣庄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枣庄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枣庄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枣庄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枣庄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办理失业保险业务机构申领手续(一般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一旦超过了60日就不予办理了,所以一定要赶紧办理。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转移指南

暂无指南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所需资料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注: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所需资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

4 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5 、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6 、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7 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8.、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9.、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

10 、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如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 、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

12.、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1、在市、区()驻地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建造、回迁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在1年以内的;翻建住房房龄在20年以上,经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大修住房房龄在10年以上,经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必须大修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调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购买拥有所有权住房商业银行贷款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且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确定的;

7、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缴纳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的;

8、配偶、子女户籍在农村、需要在农村集体土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9、遇到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的;

10、重点支持、优先办理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的提取申请。

所需资料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经所在单位盖章认可

提取流程

1、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对其身份、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并加盖印章,到中心申请办理。

2、中心负责受理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准予办理。

3、经审核、审批准予提取的,由中心通过受委托银行将其提取的款项划拨到申请账户。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201410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枣庄本地宝将会持续关注枣庄市公积金新政策的最新消息,大家可持续关注。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已实施)

改革前: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枣庄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所需资料

1、借款人、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关系证明和居留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为其父母或子女购房等情况,要提供有效证件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能否办理。符合条件的,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向借款人说明原因并退回资料。

2、受委托银行根据中心开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与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签订《借款保证合同》。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的,借款人持《借款保证合同》到担保公司办理抵押手续。

3、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经中心确认的建设主管部门专用监管账户、担保公司账户或借款人账户。

注:自中心下达《委托贷款通知书》之日起,借款人超过1个月未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贷款。

新政策贷款费用规定(已实施)

改革前:公积金贷款相关收费主要集中在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据了解,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4‰,最高可达8‰

现行中: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办理贷款保险、公证、评估等多项费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b6eed87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67d94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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