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活动

发布时间:2012-04-01 02:56:4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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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活动

当前,传销违法活动已成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引起了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传销活动的猖獗和蔓延,传销组织者已经将黑手伸向大学校园。近年来发生在大学校园内的一系列传销事件,不仅扰乱了大学正常的教学秩序,也严重影响到大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及时、有效的打击传销违法活动,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文林派出所根据五华公安分局关于“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相关要求,积极协同云南师范大学,在云师大宣传部及保卫处的密切配合下,利用校园网和电子显示屏对打击传销进行宣传,以提醒师生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当前传销活动有哪些新的形式和特点?

答:当前传销活动呈现出新的形式和特点:

一是传销与互联网的结合更加紧密。一些传销组织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互联网站,利用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发展人员,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使其传销活动从人员招募、介绍加入、产品销售、酬金发放等各个环节实现了网络化,使其违法活动成本更低、发展更快、传播地域更广。

二是组织更加严密,层级分工更加明确,呈现出专业化、高智化特点。一些多年从事传销的骨干分子,虽屡遭打击,仍不思悔改,带领下线队伍,整体挂靠到新的公司,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同时,还出现了高学历人员专门从事传销软件设计,为传销组织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现象。

例如,山东查获1名博士后人员,专门为多个传销组织设计了200余套传销方案。又如,上海查获的伊美公司传销案中,由从事多年传销的骨干人员研究传销制度,设计传销计划,承担公司管理;专业网头负责发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实施组织管理;专业软件公司为其提供网络后台技术支持和服务。

三是违法手段更加隐蔽。传销组织往往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等幌子从事非法活动。有的传销活动场所与财务、核心资料数据管理场所分离,遇到紧急情况,可以立即通知关闭服务器,毁灭证据;有的设立两套财务账,开设多个个人账户,用于收取传销经营款、支付会员奖金和隐匿违法资金,规避执法机关检查。一些传销组织还不断修改计酬制度,通过降低入门费用、发放高额奖金(有的奖金发放比例为经营额的70%)、缩短会员奖金结算时间(每周结算改为每日结算)等手段,增强诱惑力和欺骗性,刺激传销网络迅速扩大。

四是传销案件涉案地域更广、人员更多,动辄涉及多个省市,数千甚至上万人员,案值几千万元至十几亿元。山东省查获的天狮美丽佳人蝶贝蕾两起传销案涉及全国21个省、涉案金额23亿元。

五是传销组织对抗执法的手段不断翻新,暴力抗法时有发生。有的传销组织对新加入人员上的第一课就是如何应对工商、公安机关的检查。

当前传销组织惯用的欺骗手段有哪些?

答:(1)为诱骗群众上当受骗,传销组织往往利用人们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许诺高额回报,引诱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或购买产品,以此作为加入该组织的条件;

(2)传销组织打着加盟连锁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特许经营等旗号。有的还宣称自己是国家引进的最先进的营销模式,已经过某某部门认可,公司领导人获得国家颁发的荣誉称号,公司是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直销实验基地等等,千方百计诱骗他人交钱加入。

(3)传销组织把目标瞄准身边的亲朋好友,并根据诱骗对象的情况,以介绍工作、做生意、旅游、朋友会面等为名,把亲戚、朋友、同学、同乡、同事、战友骗到外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包括帮助保管身份证陪同外出打电话等软限制),通过利诱、威逼、暴力等手段胁迫其从事传销活动。

(4)传销组织采取开会、培训、上课等方式,强行对新加入者进行上课、洗脑,灌输与社会主义社会法律和道德相悖的思想理念。不少人被洗脑后,深陷其中,不能自拔。由此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把同乡、亲戚、朋友、同学,甚至家人也骗入传销组织,形成滚雪球式的恶性循环。

(5)有的传销组织打着已经注销的企业如武汉新田,或并不存在的企业如深圳文斌等旗号将一些人员骗往异地从事传销诈骗活动。

什么是网上传销?

答:网上传销是指主要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传销形式,如:远程教育网世界网互联基金等。传销人员通过建立网站,利用互联网发布快速致富、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目前传销人员还通过垃圾邮件、网上论坛、聊天工具等大肆发送传销信息),诱骗他人通过银行或邮政汇款将钱款直接汇入传销人员的账号,购买网页空间或者所谓的产品、致富信息,取得加入资格。他们声称只要按照同样的方式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就可以获得报酬,发展的人员越多赚的钱就越多,月入上万动动手指就赚大钱坐在家里赚钱,很快就可以成为富翁。他们编造自己的亲身经历现身说教,并信誓旦旦地列出所谓的赚钱公式,号称真的不骗你。使参加的人上当受骗,血本无归,而传销组织者及骨干分子则趁机敛取钱财。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不少人即使上当受骗也找不到人,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要相信网上发布的各种传销信息,不要参与网上传销,也不要在网上发布传销信息。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的,就属于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将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网上传销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有哪些?

答:网上传销的组织者通过建立传销网站,在网站上发布传销信息,如:快速致富的虚假宣传、推销所谓的网页空间远程教育资源奖金分配制度、参加者加入和发展他人加入的方式等,骗取他人加入,参加者按照网上信息的指示,向上线交纳一定的入门费后,取得加入和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同时获得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可以凭此登陆网站,并利用该网站以同样的方式继续发展下线,并可以依据发展下线的多少,从下线交纳的钱款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回报。传销人员会在网上发布自己的账号或者汇款地址,上下线之间一般通过银行、邮政汇款来收取入门费等费用,发放回报。与传统的传销形式不同的是,网上传销以互联网为依托,组织者在网上发布传销信息,参加者浏览、接收信息,按照信息指示进行加入,通过网站继续发展人员,并反馈个人账户资料、发展下线情况等信息,形成信息链;在资金流转上,通过银行汇兑、邮政汇款实现收取钱财,发放回报的流程,形成资金链。传销组织一般没有真正的商品销售,活动完全依靠信息链+资金链运作。具有活动隐蔽性强、交易行为虚拟化、参与主体分散、地域跨度广且界限模糊等特点。

从事网上传销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网上传销也属于传销行为,是传销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承担从事传销的法律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规定,只要有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的行为的,就属于从事网上传销,按照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传销人员的不同情况,按照组织者、骨干分子、一般参加者的相应罚则依法进行处理。对传销网站,由执法机关会同电信管理部门按照互联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直至关闭。

如:江西省红花国人科技有限公司以江西红花国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开设网站,在网站上对其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宣称配赠原始股票,诱骗、发展他人参与传销。参加者经上线推荐,认购200~10,000元不等的产品,成为公司的网上品牌推广店加盟连锁超市,再通过网站发展下线,红花国人(集团)公司根据其发展人员的数量为其计提报酬。据调查,红花国人公司共发展3000余家品牌推广店加盟连锁超市加盟商涉及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江西省南昌市工商、公安机关依法对红花国人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拒绝、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由于传销给个人、家庭、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执法机关依法查处传销就是为了严厉打击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该积极配合执法机关依法开展的查处工作,拒绝、阻碍依法查处传销行为,甚至暴力围攻执法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68月,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发生严重暴力抗法事件。70多名传销人员阻挠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检查,将47名执法人员围殴致伤。53名涉嫌暴力妨害公务人员被当场抓获。其中,胡某某等33名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及暴力抗法者,被分别判处1年至9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没有参加传销,但为传销提供人员住宿、经营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会不会受到处罚?

答:传销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传销,也不得为传销提供法定的便利条件,如:为传销人员提供出租房屋用于经营活动和培训场地、为传销组织提供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这些人虽没有参加传销,但为传销提供上述便利条件助长了传销活动的气焰,为传销活动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对传销活动的扩散蔓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给社会和他人造成很大危害,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如:提供服务器、网页空间、技术支持等,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山东省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山东广润生物工程公司为传销提供产品、办公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进行了查处。该公司在知道北京中兴广润生物科技公司从事传销活动的情况下,一直为其提供产品及办公培训场所,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山东省日照市李某将日照市某酒店的部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用作培训场所,至被查处时已获利5000元。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了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违法行为的构成不要求当事人明知或应知,实施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即属违法。但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单位,如金融、邮政、电信、公共交通等单位,在非明知或应知时,不构成违法。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外,违法的行为不仅仅限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列举的几种,其他如:为传销提供培训服务、为传销组织设计制度、为传销活动设计计算机软件等等,凡是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都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屋主将闲置房屋出租后,被传销人员租用聚集、培训,出租屋主要承担什么责任?如果通过中介公司出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传销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提供出租房屋、经营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凡提供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可以责令出租屋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出租房屋所得,并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甲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聚集、培训,那么中介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按照条例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也应当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加强对出租屋管理,发现传销线索及时反映,不给传销活动以可乘之机。

为网上传销提供服务器服务,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为网上传销提供服务器服务属于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关闭网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传销活动设计运作方案,计算机软件,提供技术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为传销活动设计运作方案,计算机软件,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属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违法分子虽未亲身参与传销,但其助纣为虐,为传销的发展蔓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必须依法严惩。

例如,在山东蝶贝蕾传销案件中,一个有过博士后科研经历的博士丛某为多个传销组织设计了200套传销运作方案,其开发出的小财神传销网络管理软件,协助该传销组织最终发展到50万人,涉案金额20亿元。

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执法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有人请你帮忙设计传销制度、运作方案,计算机软件,为传销进行网站维护等技术服务,一定要拒绝,不要被一点利益所蒙蔽,也不要有侥幸心理,否则不但危害他人、危害社会,自己也难逃法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b6309d733d4b14e852468f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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