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课后练习和答案(一)
一、选择题(包括单选和多选)
1、我们说票据的无因性是指( )。A、 出票人出票没有原因 B、票据成立与否取决于出票的原因 C、 票据的付款是无条件的分析:正确答案应为C。我们所指的票据的无因性是指汇票、支票的付款是无条件命令,本票的付款是无条件承诺。
2、本票分为一般本票和银行本票两种,一般本票指的是出票人为企业或个人,付期期限为( )的本票A.即期 B.远期 C.既可以是即期也可以是远期 D.远期180天以内。分析:正确答案应为C。本票实际上就是付款人为出票人自身的特殊汇票,大多数国家没有专门的本票法,本票视同为汇票,因此本票的期限和汇票是一致的,本票可以是即期的,也可以是远期的。 (注意: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环境不同,因而不同的国家对票据的期限会有不同的规定)。
3、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为( )。A、银行 B、商业企业 C、银行或商业企业 分析:正确答案应为B。银行承兑汇票就出票人而言属于商业汇票,为补充商业汇票流通性不足的缺陷,银行应出票人或其他人的请求对汇票予以承竞。4、拒绝证书是持票人在提示票据遭到拒付或拒绝承兑后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的一种证明文件。制作拒绝证书的主要目的是( )。A.持票人可以合法地要求付款退货 B.持票人可以合法地向前手行使追索权C.证明托收单据由持票人合法持有 D.证明付款人的行为严重违背《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分析:正确答案应为B。票据持有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遭到拒付或拒绝承兑时,必须作拒绝证书,其主要目的是合法地向前手行使追索权。5、票据的善意持票人是指( ),取得了一张表面完整、合格的、有效的持票人。A、虽未付对价,但由别人无偿赠予 B、善意地付了票据的全部对价C、无意中拾到,但找不到失主 D、从他人手上低价购得分析:正确答案应为B。票据的善意持票人就是指支付了票据的全部金额的持票人。6、.以下何种背书属于空白背书( )。A、 Pay to the order of Henry Brown B、Pay to Henry Brown only C、William White William White William White分析:正确答案应为C。所谓空白背书是指仅转让人签署了自身的姓名,而没有被转让人的姓名。7、.在承兑交单方式下,如果托收单据中附有汇票,则应要求付款人在汇票上进行承兑。承兑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A.“承兑”字样 B.承兑日期或到期日 C.承兑人签字 D.承兑人地址分析:正确答案应为ABC。承兑地址是多余的,是没有必要的。
8、.关于汇票的付款时间,如果提示日为4月20日,票面上写明“At 90 days from sight”,则到期日付款为(D)。
A.7月19日 B.7月20日 C.7月18日 D.7月21日
9、在英美票据法中 “negotiation”是指票据的流通转让,转让人( B )。A. 应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优于出让人B. 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优于出让人C. 应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受到出让人权力缺陷的影响D. 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受到出让人权力缺陷的影响
10、根据我国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规定,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 D )。a.本国法律 b.行为地法律 c.第三国法律 d.出票地法律
11、票据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票据行为也应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这叫做票据的( D )。a.无因性 b.流通性 c.提示性 d.要式性
12、当一张经过流通的汇票遭到退票时( C )拥有追索权。a.出票人对后手 b.受票人对出票人 c. 持票人对前手 d.持票人和所有后手对前手
13、汇票上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时,已承兑的汇票,视为是( A )保证。
a. 承兑人 b. 出票人 c. 任一背书人 d.收款人
14、按照三个当事人居住地不同,汇票可分为:(ab)。
A、国际汇票 B、 国内汇票 C、本国货币汇票 D、外国货币汇票
15、在英美票据法中 "transfer"是指物权凭证的转让,转让人(d)。
A、应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优于出让人。
B、. 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优于出让人。
C、 应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受到出让人权力缺陷的影响。
D、. 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受到出让人权力缺陷的影响。
16、一般而言票据的持票人在获得付款后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___a____。
A、. 将汇票交给付款人 B、收妥汇票 C、当面废除该汇票 D、A或C
二、判断题
1、票据的基本权力包括背书权和追索权。(X)分析:票据为设权凭证,票据一经做成交付后,就创设了一系列权利,但其基本权利有两种:付款请求付款的权利和追索权。
2、不记名支票又称空白支票,取款时持票人必须在支票背后签章,才可支取。(X)分析:不记名支票又称空白支票,取款时持票人无须在支票背面签章,即可支取。3、票据具有流通性,所以凡是票据都可以流通转让,无论其抬头如何表示法。(X)
4、一张汇票出票后付款人总是主债务人。(X)
5、一张汇票上写"请从××账户支付700美元",这种表达满足了汇票必须表达无条件支付命令的定义。
判断(X)理由:如果账户上没有钱,就无法付款,所以是有条件付款,没有满足无条件支付命令。
6、持票人可以选择追索,即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向任何一个前手追索。判断:(√)理由: 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7、本票的追索权与汇票的追索权所有情形都相符。判断:(×)理由: 本票退票不需要做拒绝证书,而汇票退票时必须做拒绝证书。
8、汇票是无条件支付命令,所以承兑也是无条件的,但背书可以有条件。(错)
9、本票和支票也有承兑行为。( 错)
本票和支票无承兑行为,只有远期汇票有。
三、操作题
1、2000 年5月6日天津M贸易公司(Tianjin. M E. &I. Co. No.1023, Nanjing Road (East) Tianjin, China) 出口装运5000打、价值50, 000美元的纯棉男式衬衫(Pure Cotton Men's Shirts, Art. No.9-71323, Size Assortment:S/3 M/b and L/3 per doz.)到香港N贸易有限公司(Hong Kong N Trading Co., Ltd,21Locky Road, Hong Kong), 委托中国银行天津分行(Bank of China, Tianjin Branch)办理托收,交单条件为D/A 90 days sight,并指定要求中国银行香港分行(Bank of China, Hong Kong Branch)作为代收行。
(1) 请根据条件完成跟单汇票的填写:
(2)根据所给汇票内容完成下列操作
A、如果中国银行天津分行要将此汇票背书给中国银行香港分行(Bank of China, New York Branch),请你为之作一个限制性背书。
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Hong Kong Branch,only
For Bank of China,Tianjin Branch
Linsen, Zhang
B、如果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又将它有条件地(On delivery of B/L No.1234)背书给汇丰银行香港分行Hong Kong Shanghai Banking Corp., Hong Kong Branch,请你为之作一个有条件背书。
Pay to the order of Hong Kong Shanghai Banking Corp., Hong Kong Branch,
On delivery of B/L No.1234
For Bank of China, Hong Kong Branch
Linsen,Zhang
C、如果提示日期为9 Sep, 2000,付款人在提示的当天作了承兑,请你作这样的一个承兑。
ACCEPTED
9 Sep,2000
To mature
8 Dec,2000
For Hong Kong N Trading Co., Ltd
21Locky Road, Hong Kong
Jane, Forker
2、 2000 年8月4日,上海A贸易公司(Shanghai A E.&I. Co. No.1023, Nanjing Road(East) Shanghai, China)出口装运5000打、价值50, 000美元的纯棉男式衬衫(Pure Cotton Men's Shirts, Art. No.9-71323, Size Assortment:S/3 M/b and L/3 per doz.)。货物发给香港N贸易有限公司(Hong Kong N Trading Co., Ltd,21Locky Road, Hong Kong), 委托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办理托收,交单条件为D/P即期,并要求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作为代收行。(1)请开立跟单汇票。(2)请指出:托收汇票上的收款人抬头可以有哪几种写法?在不同的抬头下,有哪些不同的操作?(3)请画出该托收流程图。
(1)签发跟单汇票
(2)抬头写法和注意事项
1) 限制性抬头,不得转让他人。2)指示性抬头,可以背书转让。 3)来人抬头,不需背书既可转让。托收汇票抬头无法使用限制性抬头,因为需要做托收背书。
A、如果收款人是出口商,出口商需背书给托收行,托收行需背书给代收行,买方付款后,代收行背书给买方。
B、如果收款人是托收行,出口商将汇票交给托收行时不需背书,托收行和代收行仍需要背书。
C、如果收款人是代收行,只有代收行有权背书。
(3)请按照书上内容画出托收流程图
国际结算练习和答案(二)
一、填空
1、汇票的收款人(即抬头)有三种表示方法,分别是( )、( ) 、( ) 。其中不能转让的为( )抬头的汇票,无须持票人背书转让的为( )抬头的汇票。
2、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的责任次序在承兑前是(1)( )、(2)( )、(3)( );承兑后是(1)( )、(2)( )、(3)( )。
3、汇票的提示分为两种,分别是( ) 、( ) 。
4、支票划线的作用在于( ) 。
5、出票人撤销其开出的支票,称( ),支票因出票人在存款行没有足够的存款以支付票据金额而未得付款,称( )。
6、世界上两大票据法体系,一是( )法系,二是( )法系。
7、汇票的( )行为是基本汇票行为。
8、出票行为( )使付款人承担付款义务,付款人只有经( )以后才负付款责任。
9、背书种类以背书目的为标准,可分为( )和( )。
10、如汇票金额为About Five Thousand Dollars,则此汇票为( )效汇票。
11、本票与汇票的当事人( )同,承诺的( )不同,出票人( )同,主债务人( )同,远期 ( )票需承兑,而远期( )票不需承兑, ( )票只能开一张, ( )票可开一套。
12、汇票在进入流通前的基本当事人有( )、( )、( )。
二、判断题
1、票据具有流通性,所以凡是票据都可以流通转让,无论其抬头如何表示法。( )
2、一张汇票出票后付款人总是主债务人。 ( )
3、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汇票为废票。( )
4、汇票出票以后汇票上的付款人必须承担起付款的责任。( )
5、承兑是各种票据都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
6、参加承兑与承兑没什么异处。( )
7、参加承兑人是汇票的第一付款人。( )
8、支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
9、票据的产生是有原因的,而票据的成立是没有原因的。( )
10、汇票无论其期限如何都必须承兑。( )
11、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前是付款人,承兑后是承兑人。( )
12、过户转让的受让人获得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
1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从出票日起算,确定付款到期日。( )
14、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
15、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受票据原因的影响。( )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来人,指示性,限制性,限制性,来人,
2、出票人,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承兑人,出票人, 第一背书人,
3、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4、防止支票被冒领票款,
5、止付,拒付,
6、英美,大陆,
7、出票,
8、不,承兑,
9、可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
10、无
11、不,不,不,不,汇,本,本,汇,
12、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二、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票据练习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一
1996年3月4日,某市吉诺电器(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与该市对外贸易公司 (以下简称外贸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电器公司供给外贸公司各种规格的吉诺冰柜和空调,价值人民币28万元。次日,外贸公司签发了一张以其开户银行为付款人、以电器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28万元、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商业汇票,并将汇票交付电器公司。3月27日,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向外贸公司的开户银行提示承兑,该银行经审查后同意承兑,并在汇票上作了相应的记载后交还电器公司。4月6日,电器公司财务室被盗,由于当日为周末,财务室无人值班,故直至4月8日财务室工作人员上班时,才发现财务室被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明,除被盗走现金3万余元外,另有汇票、支票17张失窃,票面总金额59.26万元,其中包括该已经承兑的汇票。当日下午,电器公司将汇票被盗的情况通知外贸公司的开户行,而开户行告知电器公司,该汇票已于上午经人向其提示付款,并已足额支付,对此银行不承担责任。经多次交涉无效,电器公司以该银行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以银行审查有过错、提前付款为由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
分析提示: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为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以及银行审查票据的责任。首先,有关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应引起经营管理者的重视。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通知挂失止付、申请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其次,银行审查票据并支付款项的过程中有无过错?这与有关汇票到期日的计算相关。外贸公司签发的汇票属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故其起算日应以见票之日,即提示承兑之日为准,而非以出票日为起算日,故银行在4月8日付款属到期日前付款。按《票据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银行应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法案例二
老王系某大学一教师,1995年职称评定时因受剌激而致精神失常。老王曾因一专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1996年4月5日老王签了一张10万元的转帐支票给某建筑公司购买有关修建房屋用材料,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某建筑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人进行保证。老王同意并找到其邻居小王(已单独立户),随后小王进行了保证。建筑公司收受支票后4月8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甲公司以支付所欠的房屋租金。4月12日甲公司持该支票向某百货商场购置计算机10台,4月16日百货商场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百货商场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甲公司和建筑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保证人小王以老王系精神病人其签发支票无效为由而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老王确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问题]1.无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其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2.在有保证人存在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应否负票据责任?3.本案中的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分析提示:我国《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这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无效的,但票据行为彼此之间是各自独立的,如果在一张票据上有众多的票据行为,某一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本案中的老王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完成的出票行为是无效的。但出票行为的无效不等于票据无效。如果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是齐全的,出票行为无效票据依然有效,当然,如果票据上欠缺要项,出票行为无效,票据也无效。本案中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均未对老王签发的支票记载事项提出异议,因此,应当推定老王出票无效,但所签支票有效。对于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责任,《票据法》第68条第一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法》第94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有特殊规定外,适用汇票的规定。"支票没有保证和承兑行为,本案中小王所做的保证只是一般的民事保证,民事保证的存在只是使票据的付款在票据法的保障之外又多了一道民法的保障,这种保障是第二顺序的,只有在票据法的保障发挥怠尽而权利人的利益仍不能得到充分实现时才能起作用。本案中老王的出票行为无效,但建筑公司和甲公司的背书行为都是有效的,因此均应对百货商场承担连带责任。它们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是不能成立的。小王进行的保证属民事保证,民事保证的效力受被保证行为的影响,由于老王的出票行为无效,小王在此基础上的保证行为也是无效的,据此,小王无须承担保证责任。但小王关于老王所签支票无效拒不承担责任的表述是不太确切的。
案例三:国际贸易中的汇票结算欺诈案
1、案情介绍
某年11月,S省医药器具公司持两张从香港商人那里得到的出口项下的汇票到某某银行要求鉴别其真伪。两张汇票的出票人为美国新泽西州FIRST FIDELITY BANK,付款人是哥斯达黎加的 AMERICAN--CREDIT AND INVEST CS)RT,金额分别为 32 761.00美元和61 624.00美元,付款期限为出票后5个月。从票面上看,两张汇票显然不符合银行汇票的特点,疑点很大,其中可能有诈。于是该行一边告诫公司不要急于向国外进口商发货,一边致电出票行查询。不久,美国新泽西州FIRST FIDELITY BANK回电证实自己从未签发过上述两张汇票。此汇票伪造的主要疑点:
1、两张汇票金额都很大,通过香港中间商而认识的我方出口商和国外进口商在对各自伙伴的资信、经营作风甚至是否真的存在都十分了解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采用汇票方式办理结算的。国外进口商甘冒付款后货不到的风险委托银行开出两张大金额的汇票,这本身就有问题。
2、上述两张汇票在付款期限上.自相矛盾,即期汇票(SIGHT or DEMAND DRAFT)下,收款人提示汇票的当天即为汇票到期日,而两张汇票都有“PAYING AGAINST THIS DEMAND DRAFT UPON MATURITY"这样的语句,且标明到期日,与出票日相差了60天。这是问题之一。另外,若说两张汇票是远期汇票,那么汇票上应注意“见票后固定时期付款”或“出票后固定时期付款”(PAYING AT CERTAIN PERIOD AFTER SIGHT Or PAY IN A CERTAIN PERIOD AFTER ISSUE)。而该两张汇票在右上方,“DATE OF ISSUE”的下面直接标出一个“DATE OF MATURITY”而无“AT……DAYS AFTER SIGHT PAY TO……”或“AT…DAYS AFTER DATE OF THIS FIRST EXCUANGE PAY TO……”的语句。这是问题之一。
3、两张汇票的出票人在美国,即付款项美元,而付款人却在哥斯达黎加。美元的清算中心在纽约,世界各国发生的美元收储最终都要到纽约清算。既然美元汇票是由美国开出的,付款人通常的、合理的地点也应在美国。两张汇票在这一点上极不正常。
2、案情评析
近年来,以伪造汇票为手段进行诈骗的违法活动越来越多,在伪造汇票进行诈骗中,最初发生的案件容易侦破,因为作案手段比较低劣,易于发现。而随着诈骗活动从我国沿海地区向内陆地区的发展,涉案人员也使用了高科技的手段,以达到诈骗的目的。他们大多根据一些银行的票据制作方式,使用虚构的银行名称,在外观上,此类汇票足可以假乱真。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公司和企业有了进出口经营自主权的同时,也必须要谨慎防范信用风险。而利用国际贸易中的汇票结算进行欺诈,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信用风险之一。要判断是否是伪造汇票,应当从其内容着手,查看其具体记载是否与汇票要式相符。为保证票据安全起见,有关单位和银行可以采取下措施防范伪造汇票欺诈:
1、收到汇票而不知晓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付款人详情的,应迅速行动致电该出售人或收款人,或出票人和收款人所在地的自设的分支机构,就汇票签发人和付款人的资信、规模、业务范围以及汇票的有关情况进行询问以判断汇票真伪。询问速度一定要快,并在询问前一定要告知持票人暂时等候,国际贸易中收到票据不等于收到现金,单纯一纸汇票,在无法确定其是否真实有效前,保证作用是很弱的。不要贸然以汇票为保证发运货物。收到汇票时应就汇票的纸质、印刷、文字、记载项目等方面进行仔细检查。若出现纸质过厚过薄与常见汇票用纸不一致、印刷不清楚、文字有明显错排、记载项目前后自相矛盾或不符合汇票要求规定时,应提起注意,请有关部门协助检验,以免上当受骗。还要着重查看选择性条款的记载是否自相矛盾,这也是必须的。
2、有些国家或者地区如尼日利亚、印度尼西亚、香港及其他一些小国家是伪造汇票的多发地区,常见的付款银行名称中往往包含“NIGERIA”、“INDONESIA”、“HONGKONG”等字样,收到这些伪造汇票多发地区寄来的汇票时尤其要当心。收到这类汇票,除要严格按程序查询出票人或付款人外,还可从以往案例中总结出经验来判断常见的欺诈手段:尼日利亚伪造汇票金额不大,且同时寄发各公司的汇票号码也完全相同,并在背面都印有“凭空运提单及票据办理托收”;印度尼西亚伪造票据面额较大,且付款行多为不出名的小银行。
另外,许多业务人员对票据签发、流通转让方面的知识不了解也是造成诈骗分子得逞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不了解票据的情况下,以为收到票据就等于收妥货款,而贸然发货,往往落得货、款两空。因此,加强对银行结算人员和有关贸易业务人员的票据知识培训,帮助他们了解正常汇票的格式、记载项目、汇票的不同种类以及汇票伪造的常见形式、如何鉴别,一旦怀疑是伪票后该采取何种行动。
案例四:汇票被骗案
1、案情介绍
J省A公司与香港B公司经过业务洽谈后,于某年8月18日签订了关于购买钢材的购销合同。同年9月1日,A公司申请开出N银行汇票一张,金额为40万元,收款人为A公司会计李某。由李某持该汇票来香港与B公司办理购买钢材的相关事宜。李某携汇票到香港后,B公司经理张某等人以欺诈手段骗取该汇票,伪造了李某的签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并迅速到B公司开户行某工行办理提示付款手续,提交了伪造的已背书转让的汇票及李某身份证的复印件。此后,某工行将此汇票及身份证复印件通过同城票据交换转至香港某N银行请求付款,而N银行未加认真审核即予以付款,致使张某等人在3天内从工行其账户上提现40万元后潜逃。A公司认为,N银行未尽法律规定的注意、审查义务,在汇票背书有明显瑕疵的情况下予以付款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应由N银行赔偿全部损失。但N银行却称,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银行已履行法定审查义务,但汇票背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不属于该行的审查范围,故N银行不应负赔偿责任。经与N银行协商未果,A公司向法院起诉。
2、案情评析
本案例属于票据伪造的案例。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借他人名义而签发票据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人签名,伪造他人印章,或盗用他人真正的印章后而签发票据等,都属于票据的伪造行为。票据发生伪造,在流通转让过程中是不易被发现的,只有在票据到期后,经持票人作提示付款时,才易于被发现。这样,由于票据的债务人不能及时了解该票据已发生伪造,会使许多人继续接受该票据,成为该票据的直接或间接受害者。在原则上,票据发生伪造后,该票据无效,其损失应由伪造者来承担。但现实生活中,往往伪造票据的人,当他们行骗得手以后,便躲藏起来挥霍其骗来的钱财,该票据到期以后,发现伪造,即使抓到伪造人,也会因他把票款已挥霍殆尽而无力弥补持票人的损失。所以,许多国家规定,票据发生伪造后,不影响真正签名的效力。伪造人和被伪造人对该票据虽然可以不负票据责任,但在被伪造的票据上确有真正签名或盖章的人,仍应依票据的有关规定负责。这样,最后承担票据责任的人就要落在第一次进行背书的人,也就是接受伪造的票据的人身上。在这种情况下,若该接受伪造票据的人不能向伪造者追回欠款时,这部分损失便要由接受该票据的人自己承担了。
本诈骗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B公司经理张某等人以欺诈手段骗取该汇票,伪造了李某的签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并迅速到B公司开户行某工行办理提示付款手续,提交了伪造的已背书转让的汇票及李某身份证的复印件。A公司认为由于N银行未尽法律规定的注意、审查义务,在汇票背书有明显瑕疵的情况下予以付款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
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要式证券,汇票是指发票人委托付款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汇票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分为数种,即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票据只要具备法定的要式即为有效的票据,谁持有这种票据,法律就推定其为合法的票据权利人,不需要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所具有的这些特性,决定了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对汇票的审查,应该仅限于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是实质的审查。根据《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规定,这种形式上的审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审查汇票的款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汇票的格式是否合法、法律所规定的绝对应记载的事项是否记载齐全等。二是要审查汇票上背书是否连续。按照《票据法》第31条规定,持票人应以汇票上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票据权利。汇票上背书的连续,具有权利证明的效力,只要背书具有连续性,法律就推定持票人为票据权利人。持票人不需要证明其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因,即可行使票据权利,付款人也不必要求其做出取得票据权利的证明,仅凭汇票背书连续,即可向持票人支付票款,并且只要付款属于善意的,即使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背书人的签章是伪造的,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介绍的情况,以及从此汇票背书的情况看,由背书人李某签字并注明“同意转让”,同时填写了身份证号码、发证机关及被背书人B公司名称。N银行通过审查背书连续即付款是符合规定的。
根据《票据法》第32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支付结算办法》第64条:“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按照第60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1)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2)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3)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应由被背书人来审查背书人的签名及身份证件的真实性而不是银行,即使是B公司骗取汇票、伪造签名也与银行无关,银行既不明知也无审查义务。由于A公司疏忽大意使汇票被骗,A公司是有过错的,40万元资金由B公司取得,应由B公司负还款责任。如果A公司起诉N银行,但N银行已履行了法定审查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会依法驳回A公司的起诉。所以,A公司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诈骗罪追究B公司张某等人的刑事责任并依法追回被骗资金。
案例五:伪造汇票出票人签字案
1、案情介绍
某年4月,某市工业总公司收到尼日利亚一客户(BOLA-AR-EMCOMNY.H.D.51,010GOLVA,STR。LOGOZ NIIGERIA)寄来订货单及汇票一张和银行证明书,汇票签发行为FIRST EASTERN BANK,付款行为THE FIRST NAT'L CITY BANK OF NEW YORK,55 WALL STR.NEWYORK。汇票编号为675098,票面金额为4 873美元。银行证明书系由出票行出具。订单中尼日利亚商人声称因为这是首笔交易,不能确定烤箱在尼日利亚的市场份额前景,只需要一些样品做广告之用,并办展销,所寄汇票为几台样品的担保款项,要求中方尽快以空运方式发货,并将空运单据随汇票一同托收。负责烤箱销售的业务人因实际经验不够丰富,误以为收到汇票也就等于收到了货款,故积极准备发货。但发货前先向该市某银行进行了咨询。
银行仔细审查后,发觉此笔业务有欺诈之嫌。汇票到手不等于货款到手,并且此笔业务与以前发生的尼日利亚汇票伪造案很相似。为防止上当受骗,银行要求公司暂不发货。理由是:
1、出票行和付款行资信不详,尚需进一步查询。
2、尼日利亚方面商人要求先空运货物,托收汇票,汇票如系伪造或遭拒付退票,货物已被尼日利亚方面商人取走,公司处于钱货两空的局面。而且在订单中,尼日利亚方面一再强调只有空运样品后才能托收汇票。这种偿付条件明显有问题。
3、尼日利亚是汇票诈骗的多发地区,国内也曾多次发生尼日利亚商人欺诈案件。仅以此函电为保证发货,对其资信不了解,收款毫无保障。
4、尼日利亚方面商人称:收到货物后,即开信用证大批订购。
可见尼日利亚方面商人的大批订货是以收到样品为条件,而不是以货物质量为基础,实际上只是一种诱惑手段。经该银行解释,公司同意不向尼日利亚方面发货。后尼日利亚方面几次来函催发货,而当时国内烤箱市场所占的份额并不大,公司急于寻找销售市场,几次找到银行表示同意先发货试看。银行耐心解释,并建议可将汇票先寄送至纽约清算中心办托收,待货款收妥后再发货。不久纽约中心电告该银行,尼日利亚方面汇票出票人签字系伪造,汇票拒付。
2、案情评析
本案例是伪造者假冒真实的有资格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签名或者印章进行诈骗,属于广义的票据伪造。伪造假冒真实的有资格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签名或者印章的伎俩要比伪造整张高,尤其是伪造承兑人的印章更为隐蔽。国外某些地区,尤其是一些比较小的国家和地区,因为当地的法律不严、管制较松,某些不法商人钻漏洞、肆无忌惮地进行国际欺诈活动。他们欺诈的对象很广,世界各处一般都能发现他们作案的迹象。其中,某些发展中国家,如我国和一些亚洲国家,是他们进行欺诈的主要对象。因为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们对国际上新产生新发展的结算工具不熟悉,比较容易受骗。在不法商人进行的欺诈中,以票据欺诈较为常见,因为票据易于伪造,且诈骗金额很大。本案例中,尼日利亚不法商人伪造汇票出票人进行欺诈即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子。在本案例中,外国不法商人抓住了我国一些公司急于寻找市场、急于创汇的弱点。尤其是尼日利亚不法商人诈骗金额不是很大,常常以大量订货为诱饵,接受汇票的公司容易丧失警惕。
对伪造出票人或承兑人印章的欺诈进行防范的要点就是提高自己识别假冒印章的能力。首先,当国内企业和银行收到伪造汇票的多发地区,例如尼日利亚、印度尼西亚、香港及其他一些小国家寄来的汇票时尤其要当心。本案例中尼日利亚诈骗者的手段与他们惯用的伎俩类似:尼日利亚伪造汇票金额不大,且同时寄发各公司的汇票号码也完全相同,并在背面都印有“凭空运提单及票据办理托收”。因此,收到这类汇票,除了要严格按程序查询出票人或付款人外,还要识别票据格式和印章。尤其是,识别整张票据时,其格式是很重要的一方面。识别伪造印章与识别伪造的整张汇票相比难度更大。绝大多数整张伪造的票据都可以从格式中判断出与正常票据的不同,如大小不一、漏打、错打字母等。但要识别伪造印章就只能从印章本身下手核验。
比较合法印章和所检验的可疑印章印文的不同,首先应对比两者的规模性特征。印文的规格性特征包括:印文内容,印文形状,印文尺寸;印文内容排列;印文边框;印文字体,若两种印文的规格性特征有明显不同,则可判定与合法印章印文不同的为伪造印章。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伪造的印章与合法印章在规格性特征上是一样的,不至于在这上面露出马脚。因此,在实际鉴定中,更重要的是看印文的细节特征。细节特征有:字间距、图文间距、线条相交位置;相邻笔画和线条的比例;相邻线条、笔画之间的角度;其他形态如笔画线条的粗细变化、弧度变化等特征。
对印文进行全面判定,要求检验人员时刻保持高度的防伪意识和敬业精神,全面熟悉和掌握识别伪造印章、印文的各种方法手段。同时,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利用各种可能的现代科技手段如计算机、分析仪等,开发出检验结果可靠的专门检验设备,从而减少检验员对检验经验的依赖。只有做到做好这几方面的工作,才能使印章的检验放心可靠,提高人们对检验的依赖度。
另外,在做好印章检验工作的同时,也应做好在防范整张票据伪造中的各项严密的措施。各金融机构除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票据结算的规章制度外,还要研究不法分子以假银行票据进行诈骗的新动向,采取一些得力措施。
1、对未在银行开户、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现金或转账银行汇票的,一律由支行会计部门办理。办理时,会计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身份证的真伪,并在汇票卡片联登记存查。
2、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人民银行相关的结算制度,制定《银行票据审查指引》,具体规定各种银行票据的审查步骤。规定银行汇票未用退回与解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和贴现,不论金额大小,一律须经财务会计部门审核把关。
3、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采用查询方式要求承兑行传真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使用ETO定位对比放大器认真审查第一联和第二联的一致性。特别注意字体、汇票号码、印鉴、汇票专用章有无异
样。对查询过的银行汇票,应在提示付款期满后才能办理未用退回手续,并立即电话通知查询行等。
案例六:变造汇票票面金额进行欺诈案
1、案情介绍
某年10月26日,N省工商局,通过某银行贸易结汇部门前往该银行验证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出具的037903号汇票。付款人为李XX,收款人是N省某公司办公室,金额为900万美元。出票日期为10月3日,该票有效期为1年。N省工商局前来某银行核对的原因是因为次日政府准备召开有关方面参加的会议,对该公司引进此项外资进行批准,并就成立有关对外贸易公司问题进行讨论。故工商局向某银行提示该汇票,并请求在票据真实的情况下付票款。某银行印鉴部门人员已经发现有三个疑点:
1、此笔汇票款项属经济合作投资款项,但汇票用途却注明作为贷款。
2、该合资项目的投资方是M省一家公司,但投资款却出自香港的付款人。、且投资利润分成是对N省某公司有利,但首先要付给海南方的佣金金额却数目相当大。
3、900万美元的巨额资金通过汇票携带,而不用谈妥的电汇的安全法,不符合精明商人的做法。
某银行从以上情况出发,对汇票的有效签字进行了仔细核对。发现有权签字是真的,但权限不对。该行印鉴部随即与有关汇票部门联系,发现了香港分行某年10月出具的该汇票的止付通知书,但止付余额为900美元。经仔细察看汇票票面,发现该汇票金额处有涂改迹象。故扣下了该汇票,并向香港分行查询,第三日,香港分行回电确认该汇票金额被涂改。为此香港分行也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
2、案情评析
变造汇票是指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如票面金额、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等进行变更,一般都是加大其票面金额,用以骗取财物。由于变造后的票据仍然有效,因此对变造票据的欺诈必须防范在先。否则,一旦在变造后的票据上签字背书或者承兑,或者执行付款,很难再追回损失。我国《刑法》第123条只规定了对伪造有价证券、票据进行处罚,对变造票据行为则没有规定,那么对于变造有价证券、票据应按照《刑法》第122条惩处。这一点与伪造票据有所不同。当同一票据上有数个票据行为时,伪造票据上的其他真实签名人不论签名于伪造前或者是伪造后,均应该对自己所做的票据行为负责,而变造票据的其他真实签名人要依据签名在变造之前或者变造之后区别不同的票据行为分别负责,也就是说,伪造票据的受害人可能比变造票据的被害人遭受更大的损失。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变造票据金额是汇票变造欺诈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因为更改金额是非法获得钱财的最直接的途径。目前,由于金额的书写都是规范的印刷字体或压数机压出数码,变造也相对容易一些。在发现的汇票变造中,变造金额的案例占了绝大多数。本例即为这样的一种情形。
变造票据的种类很多,持汇票诈骗者在将900美元的汇票改为900万美元后仍能获得一部分人信任,直到送银行检验后方败露,原因之一就是抓住了内地急于引进资金上一些发展项目的急切心情,以同意合资办项目为诱饵诱使一部分人,主要是当事人的利益动机,借以掩盖自己变造票据的事实。原因之二就是改变票据金额对票据改动不是很明显,汇票的其他部分一切正常,被改动处也基本像原单印制一样。这样的变造汇票,若不经过专门机构检验,并就有关出票行、付款行情况进行查询,破绽的确是很难被发现的。
涂改票据金额进行诈骗的主要发源地是香港。最常见的是诈骗分子利用星期六下午香港银行不上班的机会,在我方无法立即联系出票行证实其所持票据各项内容的情况下,把预先从银行购买的小金额汇票改大面额。然后采取以一手交票,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还常以赶船期,否则要国内出口商承担损失等理由对内地企业施加压力以达到其诈骗目的。
对变造票据的防范就要求有关人员提高识别各种变造手法的能力。犯罪分子在变造票据进行局部涂改时,常用的方法有消退、刮擦、添加、控补、剪贴等手法。要检验有可能经常刮擦处的票据,可以通过放大、侧光、透光、紫外线、硫磺等方法,观察其局部是否有纸纤维翘起现象、颜色变化、工具痕迹、邻近部位线条、保护花纹或文笔字画的残缺、墨水烟散现象等不正常之处。要检验有可能经过消退处理的票据,可以通过不同的光照角度,观察票面是否存在局部有污斑、皱漏、变色褪色现象,邻近文字、线条、花纹是否有变形、残缺等等不正常之处。防止变造票据混入正常的票据流通,除了检验人员提高责任心和义务感,强化检验水平,加以正确的判断外,有关人员也应时刻注意,养成在收到汇票时选送检验部门核实的习惯,不要因为票据大致正常就贸然接受下来,尤其是在接到从伪票生产比较多的地区的汇票时更是如此。
案例7 银行出具本票诈骗案
1、案情介绍
某年10月27日,J省某市政府办公室送一张远期本票至某银行某市支行,要求予以贴现。本票号码为No.0021455,票面金额为 1 000万美元,出票日期为某年9月19日;到期日为次年1月9日,出票人为WW共和国第一银行,收款人是某公司某某先生,同时提交的还有一份第一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陈某某至某市某公司投资委托书和使用15%的承诺书。据持票人称,该本票已由加拿大国民银行温哥华分行加保。
某市支行在查找银行年鉴后,未发现有关出票行的资料。该行只好以传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WW国大使馆、加拿大国民银行温哥华分行、西太平洋银行WW国分行查询出票行的详细情况和加保事宜。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WW共和国大使馆传真告知:经向政府注册局查询,所查银行系在WW共和国注册的银行,但本地主要银行很少与该行发生业务联系。注册局建议在搞清楚其真实情况前采取谨慎的态度。14日,加拿大国民银行温哥华分行回电,声明所查由该行加保之事纯属虚构。10月15日上午,某市政府办公室来人,称原本票加保人有误,不是加拿大国民银行温哥华分行,而是加拿大国民银行WW国分行。下午,某某市来人持某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委托书(委托某某市银行贴现该本票)以及D国际股票有限公司投资人某某签署的给某市某公司对本票的全权委托书。16日,某市支行向加拿大国民银行努阿图银行发电查询。后一直无消息。10月19日,某某市某公司声称,客户因该本票在某市该行多日未能办成贴现,要求收回本票,同时答应另开一份远期汇票贴现。同日,收到西太平洋银行WW国分行回电,亦称查不到本票出票行的有关资料,建议与其业务往来时小心。某市支行为进一步确证,与WW共和国第一银行传真联系,要求该行提供有关信息。23日,该行回电,承认本票由其签发,同时担保到期付款。某市支行分析情况后认为:
1、WW国是太平洋上的一个小岛国,该国为吸引外资,对国外金融机构在当地注册管理极为宽松,有不少国外的金融机构在此地注册,但根本无经营的场地,也不在当地进行业务,只是挂个牌子,为一些不正当的金融活动寻找一个规避监管的地方。
2、出票行从未与我国境内本地银行发生过业务联系。在银行年鉴中查不到该行的资料,但却有资料表明该行的控股公司为泰国一家公司,该公司曾涉嫌多次国际欺诈事件,其资信很值得怀疑。
3、出票行虽承认自己开出了本票并保证到期付款,但由于该行的信誉属可疑,又没有其他银行加保,开出的本票是否能得到清偿仍不能确定。
鉴于上述考虑,某市支行即发电,要求WW国第一亚洲发展银行对其中的一张远期本票进行贴现,后一直未有答复,证明该出票行是被国外不法分子利用,开出本票进行欺诈。其后,11月份,某市分行收到外省某市提供的D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该市某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书一份,协议记载D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用WW国第一银行出具的远期本票投资2.2亿美元。某市支行被要求对其中的一张面额为1500万美元的本票贴现。在几个月内,某市支行又收到几个市县提交WW国第一银行所签发远期本票要求贴现,收到的原因均是D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投资于某项目,并附有协议书、承诺书、意向书等文件资料,欺诈手段与最初发现的完全一样。
2、案情评析
这是一例本票欺诈案,国外不法商人利用的欺诈手段主要有:
1、利用WW共和国这样的小国放松金融监管的机会,设立一些“虚构”的银行,开出完全无破绽的票据。
2、开出了本票并保证到期付款。本票本身毫无问题,又附有保证书,若不经过向出票行直接查询或向有关权威机构间接调查,是根本不知道这些本票是不能兑现的。
3、欺诈分子还采用同国内不法公司勾结,以提供投资贷款的方式,进行欺诈,并精心准备贷款协议书、意向书等。
本例中这样的票据很难说是“伪造”票据,可将其归为类似于汇票欺诈中“无实际交易或资金来源”的欺诈类型,要防范这样的欺诈,单靠客户已力不能及。遇有可疑票据,要及时向出票行直接查询或向有关权威机构间接调查。因此,要靠银行、企业共同防范,联手防诈。
虽然国外不法分子伪造票据的水平越来越高,有的利用先进的复印机等手段,制造出了足可以以假乱真的伪造票据。但是,假的终归是假的,伪造的票据总会漏出破绽。只要工作人员提高警惕性,细心并且以高度的责任心去处理每一件工作,总能够抵制和防止欺诈的发生。
案例八:变造支票金额进行欺诈案
1、案情介绍
S省K经贸公司经介绍与L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建立了业务往来关系。L有限公司于某年2月将一笔大额的陶瓷器皿生意连同外商与供货厂家一并介绍给了K外贸公司。这笔贸易涉及的金额为500多万元港币,买方为香港H出口有限公司,供货厂家为S省陶瓷器皿厂。K外贸公司考虑L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后,认为有利可图,即决定承做此生意。
同年4月,陶瓷器皿厂按期送交K外贸公司价值50万元人民币的样品,H出口有限公司于4月7日验货后签订了500多万港币的购货合同,并承诺按合同规定于15日前开出信用证。但信用证延迟至28日方才开出,金额只有470万港币且经K外贸公司向某银行S省分行进行咨询,发现信用证有如下问题:
1、信用证规定交单期为提单后7天,并限制在通知行——上海渣打银行S省代理处,由于装货港在青岛,受益人在天津,议付行在上海,K外贸公司需四处奔波,很难按期交单。
2、合同规定到货地为日本,信用证中却为台湾。当时大陆与台湾尚不能直接通商通船,此提单规定注册卸货港必须为台湾港口,并不准转运。
3、合同采用FOB价格条款,信用证规定装船计划及船名将以修改方式通知。货物装船前需由买方代表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买方代表的名字和证件也将以修改方式通知。这种软条款大大削弱了受益人做到单证相符的能力,很难控制风险大小,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且上述两修改方式必须随附证下单据提出银行议付。
4、规定有另外一些对受益人有利的限制性条款,如提单用打字机手工打制,注明所有运输条件等。
K外贸公司根据上述问题,要求H有限公司修改信用证,未获同意后,又要求H有限公司改为银行支票结算,在装货港一手交票,一手交货,S省某陶瓷器皿厂于5月13日和28日分两批交货。H有限公司前来验货时在K外贸公司催问下,出示了一张支票影印件,但内容不全,金额空缺,H有限公司的解释是因现在买票占压很多资金,故在取得出票行同意后买出这个号码,并称此种做法有担保性质。某银行S省分行当即提醒K外贸公司,这种说法纯属捏造。H有限公司在K外贸公司强烈要求下,于4月29日从香港发来一张银行支票的传真件,内容、要式、签章齐备,金额为51 897.65美元。某银行S省分行应K外贸公司要求,于4月30日和5月3日两次致电出票行,请其就该张支票加以确认。5月5日出票行回电称,从未开出过所查号码和金额的支票,提请我方注意。
5月4日,H有限公司派人带一名专家前来验货,提出包装箱规格不一,牢度欠佳,要求更换包装,并改为空运。K外贸公司当时同意商定于5月15日最后交割。但5月7日,K外贸公司不慎将已查出支票有问题的信息泄漏给了H有限公司。次日H有限公司的代办人员借故全部离去。K外贸公司更换货物包装后准备空运。通知H有限公司前来验货。但H有限公司人员一直未来,只是指责K外贸公司定价太高,声称不能接受这笔生意。某银行S省分行将支票传真至出票行后电话查询,出票行告知:支票号码、出票日期、签字及收款人全部无误,只是实际出票金额要比传真金额小得多。因规定限制,无法告诉具体开出额。
2、案情评析
K外贸公司未对H有限公司的资信做详细调查,就贸然签订大额销售合同,并着手发运货物,这种轻率的做法一定程度上为港商的欺诈创造了条件。信用证是通过第三世界国家一家银行开出。这些国家的银行出于加强自身竞争性的考虑,对保证金的交纳比例要求不高,对信用证条款审查不严,故信用证开出晚于规定时间,金额也少了一部分,并且多了不少限制性条款,这些条款都很难履行。港商这样做的目的正是让受益人失去银行信用保障,以便最终逃避付款责任。另外,结算方式改为支票后,港商又用涂改,增加支票金额的手法进行欺诈。
因为支票大写金额是用打字机打成,故涂改很容易。该支票除金额外,其余一切正常,用平常的鉴别方式不易发现,尤其是港商只提供影印件或传真件,不提供支票正本,使鉴别更加困难。要防范港商的这种欺诈,需要在各个环节和方面都做好工作:
1、外贸公司应在签订销售合同前详细了解贸易伙伴资信情况。尤其是与不法商人比较多的地方如香港、印尼等国家或地区进行贸易往来时更要小心。不能只听信某一公司的介绍,盲目信任。尤其是首次发生业务往来的客户,进行贸易时,一定要事前进行资信调查。否则,等到问题已经出现时再查,往往已经遭到了一部分损失。准备发货一定要等到对方发来有正当条款的信用证后方可进行,并且一定要坚持符合合同规定。
2、在发现对方提供的票据有伪造嫌疑时,万不可心存侥幸,希望对方还会提供真实票据。在查验对方提供的支票时一定要支票正本,而不能是影印件或传真件。尤其是在票据有变造时,以影印件或传真件难加以判断,必须依靠正本核查。这也提醒我们,在对方只能提供非票据正本的影印件或复印件时一定要提起注意。一定要与银行合作,予以查清。
另外,在查证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阻止消息外泄,不可随便泄露给外部人员,特别是有欺诈之嫌时。在本案例中,由于K外贸公司不慎将已查出支票有问题的信息泄漏给了H有限公司,次日H有限公司的代办人员即借故全部离去。因此,若因疏漏,致使不法商人逃脱,则无法采取必要的手段迫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本例中虽然货物未发出,没有造成损失,但在这一过程中的再次包装、仓库租用、转移和转运货物的支出都不少,并且占压了不少资金,已给K外贸公司造成了损失。
案例九:明确汇票付款日
1995年8月1日,武进贸易公司与南韩SSANGYONG CORPORATION签订SSYYBAB?50801进口合同一份。 从南韩进口一批树脂,数量306吨,总金额437580美元。凭不可撤销信用证,提单日期后90天付 款(BY AN IRREVOCABLE L/C AT90 DAYS FROM B/L NATE),转运期为1995年8月15日。SSANGYONG公司于1995年8月15日将整批货物安排装运,即提单签发日期(B/L DATE)为8月9日。 中行武进支行于8月16日收到整套货运单锯,审核无误后随即向武进贸易公司提示,要求承兑汇 票。由于信用证规定SSANGYONG公司必须在装运后2天内将一份正本提单特快专递直接寄武进贸易 公司,以便早日提货。武进外贸已于8月14日收到这份正本提单,并于8月15日提取了全部货物, 故不急于承兑汇票。因为按《UCP500》的规定,进口商应在七个银行工作日内做出承兑或者拒付 (如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武进外贸于8月20日审核无误后随即对90天汇票做出承兑,即见票 承兑日期为8月20日。如果是见票后90天付款,则从8月21日起算,那么,武进外贸将于1995年11 月18日支付这笔款项。公司有关人员恰恰就是这么认为的,根本没有仔细审核合同及信用证,以至当无金支行国际结算处于1995年11月6日通知公司备款支付时,才感到束手无策。43万多美 元,而公司还未准备这笔款项。怎么办? 最后,在银行的帮助下与SSANGYONG公司联系延长付款期限。但必须由韩国银行的加密电传予以确认才行,且确认电必在货款付出以前到达中行。幸运的是在11月7日上午下班前终于收到韩国 的确认电。武进外贸才幸免损失。
评析: 由于业务员的疏忽大意,差点给公司造成惨重损失。希望工作人员能从中吸取教训,工作细心、 谨慎,千万不能忽视单证工作中的任何细节问题,更不能想当然。在整套运输单据中,汇票是 一种特殊的单据,它是L/C、D/P、D/A等结算方式下凭以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凭证。 出口方在填制远期汇票时,请务必注意付款日期的规定:是定日付款、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出票 后若干天付款还是提单日期后若干天付款,以求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而作为进口方在承兑远期 汇票,同样必须仔细核查信用证或合同中的付款条款,做到心中有数,早日做好付款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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