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技术规范-电缆保护管,MPP

发布时间:2016-01-18 08:35:5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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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保护管,MPP



一、总则

1. 本技术规范用于工程所需的非开挖用MPP改性聚丙烯塑料电缆导管的订货技术条件。

2. 本技术条件书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但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方应提供符合本技术条件书和现在最新的国家标准的优质产品。

3. 本技术条件书所用的标准如与供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4. 在合同签定后,我方有权因规范、标准等发生变化单方面提出补充要求。

5. 投标人应提供所投标产品的试验报告;应完整提供原始报告中所有的试验数据及分项内容并填写附表中的相关内容;且此类报告应为国家认可的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二、 环境条件

1. 安装地点:

2. 不具备开挖条件的公路、城市道路和过街通道

3. 海拔不超过1000m

4. 环境温度不高于+40℃,不低于-20℃,土壤最高温度28

5. 土壤热阻系数:1.2m/W

6. 地震烈度7

三、产品技术规范

(一)、电力电缆护套管(MPP)技术规范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1033 塑料密度和相对密度试验方法

GB/T8804.3 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GB/T1633 热塑性塑料维卡软化稳定(VST)测定

GB/T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291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的试验的标准环境

GB/T3960 塑料滑动摩擦磨损试验方法

GB/T8806 塑料管材尺寸测量方法

GB/T9341 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

GB/T9647 热塑性塑料管材环刚度的测定

GB/T12670 聚丙烯(PP)树脂

DL/T802.1 电力电缆用导管技术条件 第1部分:总则

DL/T802.7  电力电缆用导管技术条件 第7部分:非开挖用改性聚丙烯塑料电缆导管

2 型号规格及标记

2.1 规格

1 管材规格表示如下

Φ(公称内径)×(壁厚)×(长度) (环刚度)

2) 公称内径:与内径相关的公称尺寸,单位为mm

3) 壁厚:导管任一点的壁厚,单位为mm

4) 环刚度:电缆导管的环刚度等级(3%),单位为kN/m2

2.2导管的型号、标记

应符合DL/T 802.7的规定。导管的规格见表1

1 导管的规格 mm

公称内径

公称壁厚

公称长度

硬聚氯乙烯塑料电缆导管环刚度(3%)等级(常温)

SN24

SN32

SN40

100

6

8

10

60009000

125

8

10

12

150

10

12

14

175

12

14

16

200

14

16

18

225

16

18

20

250

18

20

22

2.3技术要求

2.3.1原材料:

1) 改性聚丙烯塑料电缆导管所用材料应以聚丙烯树脂为主,提高寿命所必需的稳定剂以及有利于提高导管力学及加工性能的添加剂等而形成的一种稳定的复合材料,添加剂应分散均匀,复合材料中不允许加入增塑剂。

2)聚丙烯(PP)树脂应符合GB/T12670的规定,其它聚烯烃及稳定剂、添加剂等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2.3.2外观、尺寸

1)颜色:一般为桔红色,其它颜色可根据供需双方合同执行。

2)外观质量:

管材内外壁应光滑平整,不允许有气泡、裂口、裂纹、脱皮和明显的痕纹、凹陷、杂质、分解变色线以及颜色不均等缺陷,管端面应切割平整并与管轴线垂直,端面应平滑,无毛刺。

3)尺寸要求

管材长度一般为60009000mm,也可由供需双方商定。尺寸偏差应符合DL/T802.1的要求; 导管的弯曲度应不大于公称长度的1%

2.3.3导管的连接方式

采用热熔对接方式连接。

2.3.4结构、材料性能

1环刚度:适用于改性聚丙烯塑料电缆导管,其环刚度等级见表2

2 导管的环刚度等级

导管种类

热塑性塑料实壁导管[环刚度(3%]

改性聚丙烯

环刚度等级

SN24

SN32

SN40

环刚度(常温)kPa

24

32

40

2)压扁试验:加荷至试样垂直方向变形量为原内径50%时,试样不应出现裂纹或破裂。

2.3.5落锤冲击:按表3的试验,试样不应出现裂缝或破裂。冲击锤头要求:锤头球面曲率半径为50mm,冲头柱直径为90mm

3 落锤冲击试验

公称内径 mm

落锤质量(偏差±1.0%kg

冲击高度(偏差±20)mm

100

6.0

1200

125

7.5

150

10.0

175

10.0

200

12.5

225

12.5

250

15.0

1:试验前试样在温度(-5±1下保温至少8h

2:落锤锤头的球面曲率半径为50mm,冲头柱直径为90mm

2.3.6电缆导管的其它技术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4 其它技术性能

单位

技术性能指标

密度

g/cm3

0.90~0.94

环刚度(3%

常温

kPa

SN24等级24

SN32等级≥32

SN40等级≥40

80℃

压扁试验

加荷至试样垂直方向变形量为原内径50%时,试样不应出现裂缝或破裂

落锤冲击

按表2试验,试样不应出现裂缝或破裂

维卡软化温度

150,GB/T1633试验等(采用A50法)

拉伸强度

MPa

管材≥25;熔接接头≥22.5

断裂伸长率

%

400

弯曲强度

MPa

36

使用寿命

30

3 试验方法

3.1 试样预处理

GB/T 2918-1998规定,温度(23±2)℃,相对湿度(50±10)%,试样预处理不少于4h

3.2 外观、尺寸、测量

3.2.1外观

目测导管的内、外表面和两端面

3.2.2内径

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在导管两端垂直对称位置各测量2点。

3.2.3壁厚

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分别在导管两端垂直对称位置各测量4点,取平均值。

3.2.4长度

用精度为1mm的钢卷尺进行测量。

3.2.5弯曲度

采用拉线方法测量,沿中心轴线方向紧贴导管两端部表面拉紧拉线,用精度为0.5mm的钢直尺测量管体中部与拉线的最大缝隙。

3.3 密度

GB/T 1033.1中方法A试验。

3.4 环刚度3%)(80

从导管上取长度(300±1010mm管段试样,试样两端应切割平整并与轴线垂直,按DL/T802.1的规定试验。

3.4 压扁试验

从导管承口以外部位取长度(300±10mm的管段试样,试样两端应切割平整并与轴线垂直。将试样水平放置在试验机的上下平板之间,以(10±2mm/min的速度压缩试样,加荷至试样垂直方向变形量为试样原内径的50%时立即卸荷,观察试样是否出现裂缝或破裂。

3.5 落锤冲击

3.5.1从导管上取长度(200±10mm的管段试样,置于温度(-5±1oC下保湿至少8h

3.5.2取出试样进行试验,按表3落锤冲击试验的规定,每个试样各冲击一次,冲击试验应在试样从冷冻箱中取出后30s内完成,观察冲击后的试样是否出现裂缝或破裂。

3.6 维卡软化

GB/T 1633规定试验。

3.7 拉伸强度

GB/T 8804.3规定试验。

3.8 断裂伸长率

GB/T 8804.3规定试验。

3.9 弯曲强度

GB/T 9341规定试验。

四、志、包装、堆放和出厂合格证

4.1标志

导管外表面应有明显标志,标志的大小应适当,在堆放、运输、装卸和正常安装中字迹仍应保持清楚。产品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生产执行的标准编号。

b) 产品名称、类别、型号规格。

c) 原材料类型。

d) 生产厂名称(或商标)、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

e) 小心轻放、严禁抛掷。

4.2包装

导管出厂前应妥善包装,加以保护,以防止碰撞损坏。

4.3堆放

a)产品应按类别、型号规格及生产日期分开堆放整齐,产品堆放场地应平整,可采用分层交叉堆放,承口部位应交错防止,防止挤压变形。底部用垫木、管枕间距应在1m以下,导管堆放高度不宜超过2m

b)电缆导管宜室内存放,堆放处应远离火源,如确需露天堆放时必须有遮盖活其他防护措施,露天堆放的存放期不超过12个月。

4.4出厂合格证

发货时须将出厂合格证随货送达用户,同时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用户特殊要求的性能指标,产品出厂合格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生产执行的标准及编号。

b) 产品名称、类别、型号规格。

c) 生产厂名称(或商标)、地址及生产日期(或批号)。

d) 产品数量、批量编号。

e) 产品性能检验结果(包括所使用的原材料)。

f) 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与专职检验员签章。

g) 装卸、运输、施工及安装等注意事项。

五、管道成品检验

a)买方认为如有必要,管道型式试验由买方指定的单位承担,费用由卖方负担。

b)管道运抵现场后,若有必要,买方将按总盘数的1%~3%对货物抽样检验。抽样前七天通知卖方,若卖方不参加或未按时到达,买方抽样检验的结果,卖方应认可。如抽样检验合格,费用由买方承担。如第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则进行第二次加倍抽样检验,如不合格则将拒收此批货物,且无论检验合格与否卖方将承担全部检验费用。具体检验参照本技术条件及有关标准执行。

六、工厂检验及监造

a)卖方应在工厂生产开始前7天用信件或电传通知买方。买方将派出监造工程师或代表到生产厂家为货物生产进行监造和为检验做监证。

b)买方的代表自始至终应有权进入制造产品的工厂和地方,卖方应向买方代表提供充分的方便,以使其不受限制地检查卖方所必须进行的检验和在生产过程中进行质量监造。买方的检查和监造并不代替或减轻卖方对检验结果和生产质量而负担的责任。

c)在产品制造过程的开始和各阶段之前,卖方应随时向买方进行报告以便能安排检验。

d)除非买方用书面通知免予检验,则不应有从制造厂发出未经检查和检验的货物,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在圆满地完成本规范书中所规定的全部检验之后,才能发运这些货物。

七、技术服务

卖方应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

卖方在工程现场的服务人员称为卖方的现场代表。在产品进行现场安装前,卖方应提供现场代表名单、资质,供买方认可。卖方应在生产前就现场供货具体事宜与买方或施工单位进行有效沟通。

卖方的现场代表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以督导安装、负责调试、投运等其他各方面,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卖方应指定一名本工程的现场首席代表,其作为卖方的全权代表应具有整个工程的代表权和决定权,买方与首席代表的一切联系均应视为是与卖方的直接联系。在现场安装调试及验收期间,应有至少一名现场代表留在现场。

在买方认为现场代表的服务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可取消对其资质的认可,卖方应及时提出替代的现场代表供买方认可,卖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因下列原因而使现场服务的时间和人员数量增加,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 产品质量原因;

2 现场代表的健康原因;

3 卖方自行要求增加人日数。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aba349df7ec4afe05a1df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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