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合同模板-信托、财顾方[003]

发布时间:2018-08-04 15:09:0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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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信-证券结构化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6号信托计划、9号信托计划 代理销售合同 甲方(委托方):万向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体育场路429号天和大厦12-17层及4层(401-403 法定代表人:肖风 乙方(代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1

为加强理财投资领域的合作,推动甲乙双方各项业务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从事万信-证券结构化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6号信托计划、9号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本协议所指信托计划”)的代理销售与服务业务。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办理信托计划销售代理业务,及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合同。 2. 有权审查、检查乙方使用的信托计划宣传推介材料,并有权敦促乙方对上述材料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要求之处进行更正。 3. 要求乙方严格按照本合同、信托计划招募相关合同文书,办理信托计划销售代理有关事宜,并对乙方的销售代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4. 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选择除乙方以外的其他代销机构销售信托计划。 5. 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负有如下义务: 1. 甲方保证委托乙方代销的金融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甲方对信托计划的发行和管理,应当合法合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若因甲方违规操作给乙方或客户造成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信托计划销售代理业务有关的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信托计划资产管理人情况介绍、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或备案的证明等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不得夸大过往的管理水平和收益水平。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在相关信息变更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如因甲方提供的信息,导致客户误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信托计划销售代理业务有关,有助于乙方进行风 2

险甄别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状况、财务报表、尽调报告、资质证明和承诺协议等材料。 4. 甲方应承担合格客户的最终甄别责任,自行独立对客户的资信、风险承受能力和认购资金来源进行审慎判断,乙方的判断并不减轻或免除甲方的审查义务和责任。 5. 甲方有义务保证代销相关信托计划相关的账户管理、注册登记和清算工作的正常、高效进行,有义务对乙方代理销售信托计划的业务提供协助,并与乙方一同对客户进行高质量的售后服务,共同提高客户服务品质。 6. 甲方有义务按照本代销合同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给付乙方销售代理费用。 7. 甲方对代销过程中涉及到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且该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在任何时候,未经乙方的许可皆不得泄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要求或者经双方约定应予公开的除外)。 8. 对在信托计划的发行中,如发生有可能影响代理销售工作开展的事项,甲方应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乙方。 9. 客户与甲方之间发生的纠纷以及客户对甲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的异议,均由甲方解决,如有必要乙方予以协助解决。 10.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信托计划被撤销,合同无效、解除,或甲方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或违法违规等情况,由甲方承担责任。 11. 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 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甲方提供的业务规则、资料等,制定业务流程,独立确定自身的销售策略、销售网点安排,办理信托计划销售代理业务。 2.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取得信托计划销售代理费用。 3. 在签订此代销协议后,乙方还可以自主选择其他公司进行合作,同时销售其他公司的同类产品。 4. 若由于甲方的原因,而给信托计划客户或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5. 乙方对于接受到的与甲方有关的客户投诉,有权敦促甲方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6. 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乙方负有如下义务: 1. 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合同、招募相关合同文书及本合同的规定,办理信托计划销售代理业务,勤勉、尽责地履行销售代理人的职责。 2. 乙方根据销售业务需要配备足够的、合格的销售人员,在甲方的协助下,对销售人员做好培训,并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信托计划代理销售交易业务的正常、高效进行,并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同时协助甲方妥善处理客户查询、咨询、投诉等客户服务工作。 3. 对代销业务涉及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并且该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在任何时候,未经甲方的许可皆不得泄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要求或者经双方约定应予公开的除外)。 4. 乙方接受甲方对代理销售业务的监督。乙方应保证使用的信托计划宣传推介材料与甲方提供的材料内容一致;在代销业务开展时,乙方应当接受甲方对上述宣传推介材料的审查和检查并对其不当之处及时更正。 5. 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约定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及适当性销售工作。乙方销售代理过程中,应收集并传递客户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给甲方。自然人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附有客户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机构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以下全部文件:附有机构客户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6. 乙方应根据所代销产品的风险性质,协助甲方充分向客户揭露风险信息,并按照当时有效的、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客观介绍所代销的信托计划及有关业务办理程序,对信托计划文件中风险提示内容应逐一向客户做口头提示及说明,条件允许的应留存有关视频记录。不得对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投资回报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或提供任何超出已公开披露的信息范围的解释或说明。 7. 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8.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9.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反洗钱 4

工作保密制度,勤勉尽责,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确保各环节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 10. 乙方在受理业务申请时,应严格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对投资者人进行身份识别,了解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投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资者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乙方在受理业务过程中收集的投资者基本信息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1. 如投资人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及时更新投资人身份资料。出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时,乙方应当重新进行投资者身份识别,有关身份资料应及时提示甲方留存。乙方不得为身份不明的投资者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投资者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乙方在客户身份持续识别过程中,一旦发现可疑交易,应按照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及时进行可疑交易报告。 12. 乙方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并按相关规定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乙方应对客户风险等级的划分应保持持续关注,适时对客户的风险等级进行调整。 13. 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期间内向主管机构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甲方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的调查。如甲、乙双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指令等需要,要求对方提供有关客户身份资料及其他业务资料,另一方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给予其他必要的协助。 销售代理业务的管理 业务办理时间 1. 信托计划购买和赎回的开始时间由甲方根据其提供的本协议所指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招募相关合同文书的规定确定,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2. 信托计划日常受理客户业务申请的时间,由乙方根据本协议所指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招募相关合同文书、甲方业务规则的规定或者双方根据上述规定商定后,由乙方遵照执行。 3. 信托计划募集期的业务办理时间双方可另行协商制定。 4. 甲方应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最新版本的信托计划合同、信托计划招募相关合同文书及其他法定公告文件,乙方应将这些材料向客户提供或摆放在其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网点,供客户参阅。甲方对上述材料拥有完整和排他的版权,乙方未经法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同意)不得对其进行任何内容上的修改。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据甲方提供的宣 5

传推介材料内容以自己的名义制作为销售代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5. 甲方有义务定期提供信托净值或收益等必须的交易公告信息,乙方将此最新信托计划的净值或收益等公告信息对客户进行披露。 业务申请的受理 1. 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本协议所指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招募相关合同文书及本合同的要求受理客户的业务申请,严格审查客户的申请材料,对其完备性、表面真实性及表面合法性负责。乙方应保证传输给甲方的数据与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保持一致。 2. 乙方可根据需要自行制作有关信托计划销售代理业务的申请表等申请材料,但其表单及背面条款的内容应报甲方进行确认。 责任的划分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尽职、高效地办理各项业务。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到的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未作明确规定的特殊状况及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责任的事项,甲乙双方应本着为信托客户负责的原则,相互配合,尽快协商解决。 差错处理 甲乙双方应采取各种措施,切实防范各业务环节差错的发生,特别对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和监察。双方应相互配合对方执行差错处理。双方可以依照本合同规定差错处理的方式。 应急处理 如果甲方对客户违约(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中止产品,产品运作中发生损坏客户利益的行为拒不纠正等等),甲方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及时通知乙方,并提出处置预案和补救措施。根据违约的性质和程度,乙方应及时和客户沟通解释,同时乙方有权采取行动保护客户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敦促和监督甲方履行责任,暂停业务合作等。 代理销售与服务业务安排 1. 甲方于此授权并委托乙方,方于此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依照代理协议的约定由乙方代理甲方从事本协议所指信托计划的销售与服务业务。 2. 万信-证券结构化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6号、9号的发行期间为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间,乙方代理销售信托计划的期间为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间。 6

3. 乙方已知悉并确认:甲方为本协议所指信托计划的注册登记人,负责确认和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4. 关于信托计划代理销售费用计算的事宜,双方确认如下: 1.自本协议签署后,甲方按照信托计划的各期信托单元对代理销售费用的约定,从信托计划的各期信托单元财产中向乙方支付该信托单元的代理销售费。 2.甲方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代理销售费用结算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笔费用。 3.乙方收到代理销售费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发票。 4.乙方收取上述代理销售费的银行账号如下: 名: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设银行杭州庆春支行 号:33001617835059666666 乙方客户再次参与及退出本协议所指信托计划后的处理 再次购买。乙方客户再次购买本协议所指信托计划,仍应视为乙方客户,乙方就该等客户再次购买的产品份额部分享有的代理推广报酬,该报酬仍按双方上述约定代销相关费用执行。 退出处理。乙方客户在甲乙双方合作期内,转让或者赎回本协议所指信托计划份额的,转让或赎回日后乙方仅就该等客户留存的产品份额享有持续服务费(如有)。 其它费用 本合同未规定的其他应收费业务的费用分配比例,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规定。 5.关于交易资金清算的事宜,双方约定如下: (1) 认购 认购乙方代销的信托计划的投资者,应在签署信托文件后确认缴付信托资金时间,并在约定缴付日通过预留在信托文件中的以投资者本人名义开立的信托利益受益账户将资金划至以下信托资金专户。 (2) 分配与兑付 甲方于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元的到期注销日或提前注销日分配信托利益,信托 7

利益包括投资本金及收益,甲方在本协议所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元到期注销日或提前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已分配的信托利益兑付至预留在信托文件中的以投资者本人名义开立的信托利益受益账户。 6.本合同各方依据税法自行承担其基于本合同项下信托计划代销等事宜所产生的任何税负。 代销业务资料的管理 1. 信托计划代销业务资料是指乙方在为客户办理本合同规定的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业务内容的重要资料和证据。主要包括:客户的各类业务申请表单和相关证明资料、交易记录与确认资料、各类涉及信托客户的协议、合同等书面和电子形式的资料等。 2. 客户书面填写的各类业务申请及其原始凭证、乙方与客户签署的各类协议等,由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妥善保管,并根据甲方的需求向甲方提供客户资料,根据业务需要,甲方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上述资料进行查阅;甲方与客户签署的各类协议由甲方负责签署,乙方协助指导客户签署。 3. 乙方在销售代理业务中产生的各类交易记录、客户信息资料等电子资料,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并做好数据备份和维护工作。 4. 所有资料应自形成之日起完整保存,保存期不低于行业标准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年限。 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甲、乙双方现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1. 截止本合同生效日前,双方就本合同内容和与本合同相关事宜提供的信息及作出的意思表示均真实、准确、完整; 2. 拥有完全的权利和/或被授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3. 甲方为依法设立,具有发行信托计划资格的法人主体,甲方提供的产品合法合规,依法备案。 4. 在乙方开展代销业务后,如因代销活动违反了甲方所属监管机构的规定,导致代销业务的开展受到影响,其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

5. 因信托计划的设计、运营和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因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造成该产品客户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兑付违约,提前兑付,延时兑付等等),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对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8. 乙方应当按照本代销合同的约定和招募相关合同文书的规定向客户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未经特别约定,不得向客户收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相关合同文书载明或公告,不得对不同客户适用不同费率。 9. 当出现甲方对客户违约的情况,甲乙两方必须及时按照本合同以及补充协议规定的事项进行应急处理。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法律的重大变化、基准利率和/或准备金率和/或准备金利率的调整、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国际制裁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公司前景或本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2. 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如果一方因违反本合同而延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则该方不得以不可抗力的发生为由免除责任。 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合同他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合同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后果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重大妨碍,并且本合同双方未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合同可终止。 9

代理协议的更改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 本合同之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 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责令暂停或者停止代销业务,不得再担任销售代理人; 2. 乙方解散、停止营业、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乙方申请破产并且该申请在人民法院决定予以受理之前未撤回; 3. 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招募相关合同文书和本合同,损害了客户或甲方的利益,经提示在提示规定期限内仍然不能改正; 4. 由于监管部门变更代理人的资质标准,致使乙方不再具备销售代理人资格; 5. 乙方破产、解散、清算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招募相关合同文书和本合同,损害了客户或乙方的利益, 经提示在提示规定期限内仍然不能改正; 2.甲方破产、解散、清算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3. 甲方不再具备发行和管理信托计划相关资格的; 4.甲方更换信托计划托管人,乙方与该注册登记人或托管人在业务流程、技术实现方式等方面发生严重冲突的,无法协调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本合同的程序 1.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_1个月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2.乙方及时整理和移交销售代理业务相关资料,甲方应协助乙方的整理和移交工作,共同保证信托计划销售业务的正常进行。 3.按照规定在公开媒体上公告。 10

4.按照规定报送主管机关批准或备案。 5.本合同解除后,对于本合同解除前,乙方已履行部分,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代销报酬。同时,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已代销的信托计划正常运行直至终止,及时披露产品最新信息,按期兑付本金和利息,切实保护客户利益 6.在解除本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本着为信托计划客户负责的原则,相互配合,作好交接工作。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各类相关业务资料,如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业务资料的灭失、错信托计划误或泄露等,给客户或对方带来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2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客户、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属双方共同违约,按照过错程度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3 如一方承担了按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应由另一方承担的责任,该方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4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甲乙双方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5 在涉及第三方的争议中,甲乙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必要的证据或协助必要的取证工作。 6 本合同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其根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或权力,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或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根据本合同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而单独或部分地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不应妨碍其进一步行使上述或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 7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付费,甲方除承担前款所述违约责任外,还应按逾期付款额每日万分之1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未尽事宜 关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持信托计划的正常运作,以维护信托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若乙方同时代理销售甲方多个信托计划,对乙方所代理销售的甲方某个产品或数只产品所引起的争议,不应影响双方关于乙方所代理销售的其他甲方信托计划的权利义务的履行。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代理协议的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本合同的有效期为_5_年。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变更应经合同主体各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经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合同各方关于本合同相关事项达成的任何与本合同不一致的约定,均以本合同为准。 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按下文所载明的联系方式用传真发出或快递方式发出。该等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于发件人传真机显示传真业已到达时视为送达;若以快递方式发出,则于邮件寄出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的下述联系方式中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时,该方应在变化发生之日起_3_日内通知另一方。如逾期未通知,则另一方依据本条规定向下述地址发出的 12

通知和/或其他书面文件将被视为已通知发生变化方。 本合同当事人的寄送地址及传真如下: 甲方:万向信托有限公司 收件人:吴嘉 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29号天和大厦12-17层及4层(401-403 邮编:310006 传真:0571-******** 电话:0571-******** 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件人:茹丹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邮编:310007 传真:0571-******** 电话:0571-******** 其他事项 1. 合同中标题仅为阅读方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 2. 本合同壹式__4_份,甲乙双方各持__2_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本合同对各方及其权利义务继承人均有约束力。 4.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 5. 本合同中如有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是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且不影响到本合同整体效力的,则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仍应完全有效并应被执行。 6. 一方当事人没有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权利的放弃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做出。 7.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将来相关业务推介活动及宣传材料中合理展示甲方的名称、商标或服务标记,乙方承诺对甲方名称、商标或服务标记的展示不得侵犯甲方对其名称、商标或服务标记享有的任何权利。 13

8. 双方的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无正文) 甲方:万向信托有限公司 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签署日期:2014 签署日期:2014 14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a103278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1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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