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理论 侯健 历次辨析题答案

发布时间:2015-06-15 21:42: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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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 历次辨析题作业答案

第二、三、四章书面作业题参考答案

一、概念辨析(先阐述一组之内每个概念的含义,然后再分析它们的区分。能指出它们的联系更好。)

1.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在论述权利含义时,应注意这是指什么意义上的权利。一般地说,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接触到几种不同意义的权利。例如法律、道德、宗教意义上的权利;习惯上的权利;非国家组织规章中所规定的本组织成员的权利(如政党党员的权利、工会会员的权利)等等。所谓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法律规定或承认、保障的、具有法律依据的权利,主要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权利主体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或享有权利的人。一般是指个人(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其他团体、组织以至国家。第二,权利的内容一般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者要求其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例如以选举权而论,选举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有权参加选举;也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将自己的姓名列入选民名单;在有人侵犯自己的选举权时,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控告,等等。

义务也有法律、道德、宗教、习惯、社会团体章程等意义上的义务。所谓法律意义上的义务,是指由国家规定或承认,法律关系主体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这就是说,法律或者积极地规定或承认人们必须这样行为,或者消极地规定或承认人们不应这样行为。对承担义务者来说,前一情况是行为的义务,后一情况是不行为的义务。像权利一样,义务的主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或承担义务人,一般是指个人(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其他团体、组织以至国家。这里应注意的是:法律意义上的义务与非法律意义上的义务之间的区别。例如某人的一定行为既违反法律(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也违反道德、习惯(没有履行这些方面的义务)等,在一般情况下,此人既要承担法律责任,也要承担违反道德、习惯的后果。但也可能某人的一定行为,仅违反法律(例如不合法律程序),但并不一定违反道德或习惯,或者反过来,他的行为仅违反道德或习惯,但却并不违法。在这两种情况下,此人仅承担一个方面的责任。

2.法律权力与法律权利

在现代汉语词汇和法律规定中,权利和权力,特别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是有严格区分的。

首先,在中国现行宪法中,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了职权一词,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了权限一词,对公民则使用了权利一词。例如《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等职权;第10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等等方面的行政事务;第34条规定,公民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第二,权利一词通常是与个人利益相联系的,但职权一词却只能指代表国家或集体利益,决不意味行使职权者的任何个人利益。例如《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三,人们在讲权利指法律承认并保护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资格或能力时,并不意味法律要求他必须这样行为。与此不同,职权一词不仅指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从事这种行为的资格或能力,而且也意味此一主体必须从事这一行为,否则就成为失职或违法。

最后,国家机关的职权、权力是与国家的强制力密切联系的。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在多数情况下,直接或间接伴随着国家机关的强制力。与此不同,公民在其权利遭到侵犯时,一般只能要求国家机关的保护,而不能由公民自己来强制实施。

3.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

一切社会的法都可以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我们通常讲,法主要是由法律规范(规则)构成的,它调整人们的行为,这是从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即从法的一个特征这一角度出发来解释法的作用,即法的规范作用。我们通常也讲法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为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服务的,这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解释法的作用,即法的社会作用。

以上这两种讲法都表明法的作用,但却是从不同角度讲的。因而我们可以根据这两种不同角度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个方面。这两种作用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我们在讲法的作用时往往也将这两种作用结合起来,但在理论上或逻辑上,我们应认识到法有这两种不同的作用。这两种作用是相辅相成但却不是并列的,它们之间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我们可以说,法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

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任何社会的法,都有这几种作用,当然,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和不同历史时期,法的社会作用有很大的不同。

二、列举并说明法律的规范作用。

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首先体现为对本人行为具有指引作用。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它的指引作用是规范性指引。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和义务性两种。这两种规范分别代表了规范性指引的两种指引形式。义务性规范代表确定的指引。授权性规范代表一种有选择的指引。

2)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评价作用的对象是指他人的行为。法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准则,即根据法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合法。作为一种评价准则,与政策、道德规范等相比,法律还具有比较明确、具体的特征。

3)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还具有某种教育作用。它是通过法的实施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有人因违法行为而受到制裁,固然对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作用(严格地说,对那些企图违法的人来说,是一种威慑作用),反过来,人们的合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也同样对一般人的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4)法律的预测作用,或者说,法律有可预测性的特征,即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5)法的另一个规范作用在于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规范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对任何社会的法律来说,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即对违法犯罪者以国家名义加以制裁,都是必要的。法的强制作用不仅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在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第六章和第七章书面作业题参考答案

概念辨析:

一、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

法律继承是指同一个法域之内新旧法律之间的延续、相继和继受,既表现为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之间的继承,也表现为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之间的继承。

法律移植一般是一个法域对另一个法域法律的借鉴和吸收

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都是法律发展的重要方式,但两者的侧重点不同:第一,两者反映的关系不同。法律继承反映的是不同法律在时间上的纵向关系,法律移植反映的是不同法律在地域上的横向关系。第二,两者侧重的对象不同。法律继承侧重的是国内法,法律移植侧重的是国外法。第三,两者所起的作用不同。法律继承可以使一国现行法律制度保持与本民族法制文明的历史连续性,使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高起点进步。法律移植可以使一国法律体系在引进国外法,吸收国外先进法律经验和技术的基础上与世界法制文明同步发展。

2、法系与法的历史类型

法系通常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也即根据这种共性或历史传统来划分法的类别,凡属于具有某种共性或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对资本主义法律影响最大的法系,或者更确切地说,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法系,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中国法理学对法的历史发展,一般都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唯物论——社会发展史的理论,划分为不同社会形态的法:奴隶制社会的法、封建制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法,这种以四种社会形态为标准的划分,通称为法的历史类型。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划分的标准不同。划分不同法系的标准是若干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之间是否具有共同的历史传统或共性。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是法律的经济基础和本质属性。第二,类别不同。法系现在主要有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北欧法系、伊斯兰教法系等。法的历史类型则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三、试述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宏观差别

(这一题根据教材或课件来回答都可以。以下是根据教材的回答。)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是西方法的两大传统,在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方面,都是一致的,但在其他方面,却存在了很多差别。总的来说,这些差别可分作两类:一类是微观差别,即具体部分法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方面的差别;另一类是宏观差别,即在总的法律形式方面的差别,如法律渊源、法律分类、适用法律的技术或法律推理、司法程序、法律概念、术语等方面的差别。但无论是宏观差别还是微观差别,有的与法系之分是无关的,有的是有关的。与法系之分有关的、宏观方面的差别现在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别。

主要是判例是否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由于历史传统的不同,在民法法系国家,制定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法院的判例,在法律上或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并不存在判例法。当然,就判例对法院的审判具有重大参考作用而论,判例也可以说是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与民法法系不同,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也由于历史传统的关系,判例被认为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之一,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是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例法和制定法是并行存在、相互作用的。

()在适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别。

由于以上讲的法律渊源上的差别,在适用法律技术方面,或者说在法律推理方面,也同样存在显著差别。在民法法系国家中,法官审理案件时,除确定事实外,首先是考虑有关制定法如何规定。在这一过程中,当然会考虑有关判例,但判例不能作为自己判决的法律根据,只有制定法的规定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与此不同,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除确定事实外,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件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找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作为判决本案的法律根据。

()在法典编纂方面的差别。

民法法系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一般采用较系统的法典形式。普通法法系国家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法规。后来,普通法法系国家也逐步采用法典形式,这一差别已日益缩小。但普通法法系的法典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不像民法法系法典那样抽象化和系统化。

()在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别。

民法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和刑法,诉讼程序法一般也属于公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进入20世纪后,又有兼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律,如社会法、经济法和劳动法等。普通法法系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在传统上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但在英美等国法学著作中,往往使用公私法的分类法。

()在法律概念、术语上也有不少差别。

这一法系所使用的一些重要概念、术语,在另一法系中是没有的,例如民法法系民法中所讲的“债”是普通法法系中所没有的;普通法法系合同法中所讲的“约因”(consideration)是民法法系中所没有的。或者同一个概念、术语,在两个法系中却具有不同含义。例如civil law这个词组在民法法系中主要是指与刑法或商法相对称的、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民法。但在普通法法系中,这样的部门法是不存在的,因而civil law这一词组主要是指“民法法系”的法律。

()在哲学倾向方面的差别。

以上这些差别主要是由于两大法系的不同历史背景造成的,也体现了不同的哲学倾向。一般地说,民法法系较倾向理性主义,普通法法系较倾向经验主义。进入20世纪后,两大法系的差别已日益缩小,特别在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后,客观上也要求两种法系的融合。但由于传统的不同,两个法系之间的差别还将长期存在。

第八章至第十二章书面作业题参考答案

一、概念辨析

1.法治与德治

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既定的、公开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权力与管理公共事务,国家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法治意味着,对于国家机关而言,法律未允许的就是被禁止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机关不能行使没有法律根据或者不受法律限制的权力;对于公民而言,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就自己的行为可以接受社会的道德评价,但是不接受政府的强制性惩罚。

人们主要是在这两种含义上使用德治这一概念的:一种是弱意义上的德治概念;它所意味的德治主要是相对于法律强制而言的,德治是指以说服、教育的方式而不是以威胁、强制的方式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品质,维护社会秩序。这种德治并不排除法治作为相对独立的治国方略。另一种是强意义上的德治概念;它侧重于灌输某种道德观念,对手段或方式不作限定,可能兼采说服和强制的手段。这种德治概念强调道德至上,强调建立一个道德理想国,而法律不过是纯粹的推行道德的工具。法治可以与第一种含义的德治相并存,但是与第二种含义的德治相对立。

不同哪一种含义的德治,都与法治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第一,从治国方略来看,法治与德治是指两种治理国家的制度和原则,前者强调法律的作用,后者强调道德的作用。第二,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主要依靠一般性的法律规则,还是依靠道德教化和示范?德治论强调道德教化和示范,法治论强调一般性规则。第三,从政治制度角度来看,法治论往往强调民主,德治论(特别是强意义上的)往往强调人治(贤人政治)。

2.法治与人治

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既定的、公开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权力与管理公共事务,国家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法治意味着,对于国家机关而言,法律未允许的就是被禁止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机关不能行使没有法律根据或者不受法律限制的权力;对于公民而言,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就自己的行为可以接受社会的道德评价,但是不接受政府的强制性惩罚。

人治的含义有两种不同情况。在理论领域,有一些思想家主张人治,这就是“人治论”。中国传统的人治论主要指由某个或某些具有高尚品德的人主要依靠道德教化而非法律强制的方式控制社会秩序。在西方,人治论一般主张由某个或某些丰富智慧的人主要运用具体指引而非普遍规则的方式管理社会事务。在历史和现实社会中,“人治”主要指掌握权力的人依照专横的意志和变化的情绪行使权力,进行统治。人们普遍地反对现实形态的人治。

法治与一些思想家所主张的人治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力观不同。法治要求约束权力,要求权力服从法律。人治则相反。法治与人治的差异并不在于有没有法律,也不在于是否承认人在法律运行中的作用,而在于权力与法律之间的不同关系。2.权利观不同。法治论把保障公民的权利作为实行法治的目的,认为权利是权力和法律的来源。人治论一般忽视保障个人的权利,强调集体的目标或整体的福利。3.义务观不同。在法治之下,公民向国家承担的义务在法律上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在人治之下,人们向国家承担的义务可能是无限的,而且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

二、论述法治的形式性原则(或要求)

法治的形式性要求主要指为实行法治所必需的法律制度及其运行的程序要件。法学界提出过很多的法治原则。其中,英国法学家拉兹提出的原则,颇具有代表性。他提出的原则包括:1.所有的法律都应是不溯及既往的、公开的和明晰的;2.法律应当是相对稳定的;3.特别法(特别法律命令)的制定应依靠公开、稳定、明晰和一般的规则为指导;4.司法独立必须予以保证;5.自然正义原则应予遵守;6.法院应当具有审查权力以保证其他原则的实施;7.法院应当是容易接近的;8.不应允许预防犯罪的机构利用自由裁量权歪曲法律。(Joseph Raz, The Authority of Law----Essays on Law and Morality , Oxford: Clarendon Press , 1979, p.218。)

借鉴这些原则,可以把法治的形式性要求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明示性。法律必须公布,晓之于民众;2.普遍性。法律具有普遍性,法律适用的对象和行为要尽可能地宽泛;3.可行性。法律要求人们做的事情必须是人们可能做到的事情;4.明确性。法律必须明确,尽可能避免含混不清;5.稳定性。法律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变动过于频繁;6.依法阐释。国家机关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必须根据法律的原则和精神阐释法律;7.有法必依。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和法律规定相一致;8.内在和谐。法律应当尽量减少内在矛盾或冲突;9.不溯既往。法律一般不应适用到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

三、法律现象的社会透视

以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流动人口犯罪多发为例(你完全可以举其他事例)。

在中国社会转型期间,流动人口犯罪呈现多发态势,在一些城市地区一段期间内流动人口犯罪案件甚至占到该地区同时期犯罪案件总量的50%以上。为什么流动人口犯罪呈现如此高的比率?从社会结构的角度分析,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流动人口基本上是外来人口,外来人口是“管理重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打击重点”,更多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发现和暴露了,可立案可不立案的被立案处理了。相比之下,同样的案件,如果是本地人所为,可立案可不立案的就未必立案。外来人口侵害本地人口的案件会得到认真处理,而本地人口侵害外来人口的案件就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第二,流动人口从原先的村庄或单位流出,来到一个陌生的环境中,原有的非正式社会控制机制(例如舆论、道德、习惯乃至情感和友谊)对他们行为的约束作用都弱化、甚至消失了。他们违法犯罪的成本与收益因素发生了变化,违法犯罪的成本降低了,在一个陌生的环境中违法犯罪就不必或不太担心受到熟人的憎恨、嘲笑、排斥。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说明了违法犯罪分子往往优先选择陌生人作为侵害对象。第三,城市社区原有的非正式社会控制机制的弱化也为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提供了条件。在这一方面,苏力作出了有力的解释。他认为,由于人口的流动和社区的弱化,原来的社会防止犯罪的一些无形或有形的机制被削弱,从而为犯罪违法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在中国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在城市社会中人们的生活范围主要在一个单位,交往对象主要是同一单位,在工作单位为同事、在居住地为邻居的现象极为普遍。人们的关系相当密切,张家长,李家短,大家都了如指掌。张三发现李四的孩子有不轨行为,就会出面干涉,或及时——有意或无意地告知李四。在这样的社会环境里,隐私很少,违法不轨很难,犯罪更难。任何外人进来犯罪也很困难,因为任何陌生人出现都会引起人们的警惕。随着人员流动、劳务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社会分工的发展,单位的这种控制违法不轨和犯罪行为的作用被削弱。单位的人员流动大了,频率高了,相互不知底细的情况也就增多了。人们发现他或她所交往的人越来越多地是暂时的、片刻的、纯事务性的;发现工作时交往的人不同于或不完全同于他生活居住区的人。人们在变得独立的同时也变得日益隔膜起来,在获得宁静时却获得了孤寂。人们有了,也可能有更多的隐私。在这样的环境中,犯罪违法都可能增多,而同时逃避法律制裁也有了更大的可能。

第十三章至第十五章书面作业题参考答案

概念辨析

1.部门法与法律渊源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法律渊源是指由国家或社会所形成的,能够成为法官裁判依据或者人们行事准则,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规范的表现形式。

法律渊源这一概念所关注的是一个国家内法律的来源问题。法律部门不涉及法律的来源问题,而涉及法律的内容及其逻辑关系等方面的问题。譬如通常说的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概念,在法学上称为法律部门,因为它们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而不是因为它们有不同渊源。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概念,在法学上成为法律渊源,因为它们有不用的来源,它们产生的方式不同,而不是因为它们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

2. 行政法与行政法规

行政法是指关于规范和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主要包括关于行政管理体制、行政管理基本原则、行政机关活动的方式、方法、程序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是我国重要的并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法的渊源。

行政法和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指的是一个法律部门,而行政法规是指一种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内容包括大量的行政法规,但是它不限于行政法规,其他法的渊源中关于规范和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也属于行政法部门,例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关于行政关系的,就属于行政法。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绝大多数是属于行政法部门的,但是也有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例如,行政法规中那些属于民法、商法、经济法和劳动法等部门法的法律,就不属于行政法。总之,两者是一种交叉关系,两个概念有着明显的区别,不可混淆。

3.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对于国家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具有约束力的渊源;这种渊源是国家机关必须用来作为处理问题的根据而不能回避的正式规定,是公民和社会组织寻求国家保护或者避免受到国家制裁的行为准则。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对于国家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具有说服力而无约束力的某些规则、原则或观念;这类渊源对于国家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从事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起着参考作用。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效力的强弱上。正式的法律渊源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渊源,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具有说服力。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法定的,例如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宪法、法律、各种法规和规章等。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是非法定的渊源,是指各种习惯、判例、宗教规则、法理学说、道德原则和规范等。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判例作为法的渊源的情况是不同的,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判例一般仅是非正式渊源,制定法是法的主要渊源;而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中,除了制定法是法的直接渊源外,判例则是法的一个重要的正式渊源。

4.法系与法律体系

法系通常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也即根据这种共性或历史传统来划分法的类别,凡属于具有某种共性或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对资本主义法律影响最大的法系,或者更确切地说,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法系,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各部门法的总称,它是由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等法律部门构成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法律体系所囊括的只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法系往往是超越国家或地区的,涵盖了许多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第二,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而法系不仅包括若干国家和地区的现行法律,而且包含它们历史上的法律。

5.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适用于不特定的人,并可以反复地适用。所谓规范性是指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从而为人们的行为规划出可以自由行动的基本界限。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于特定的人、只能适用一次的法律文件。

对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所发布的文件,要区别开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前者属于法的范围,后者虽然也有一定法律效力,但不属于法的范围,只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如委任令、逮捕证、营业执照、调解书等。在不承认法院判决是法的渊源之一的国家,法院判决也只是适用法律规范的产物。

第十六至二十章 作业答案

一、概念辨析

1.执法(法律执行)与司法(法律适用)

法的执行,简称执法,人们通常在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上使用这个概念。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如人们在讲到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时,就是讲的广义的执法。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在狭义上使用执法的。通常取狭义解。

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因此也称司法

执法和司法有诸多的区别。第一,主体不同。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在中国包括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第二,内容不同。执法的内容主要是根据法律管理社会,司法的内容主要是根据法律解决案件或纠纷。第三,方式不同。行政机关在进行社会管理时,应当以积极的行为主动执行法律、履行职责,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如果行政机关不主动执法并因此给国家或社会造成损失,就构成失职,要承担法律责任。司法,特别是法院的审判,需要当事人启动法律程序。第四,相对而言,执法更加注重效率,司法更加注重公平;第五,相比执法,司法更加注重或者应当更加注重程序。

 

2.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

法律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一般而言,法律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法律有效力,意味着人们应当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不得违反。

法律实效(Efficacy of law),是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法律实效与法律实施的意思相近。它们的区别在于:法律实施侧重过程、活动,即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过程或活动;法律实效侧重状态,即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程度。

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的效力表明法律自身的存在及其约束力,属于应然的范畴;法律实效则表明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状况,属于实然的范畴。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又有重要的联系。法律规范只能在属于一个整体上有实效的规范体系的条件下,才被认为是有效力的。所以,实效是效力的一个条件。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曾在其著作中对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做过专门分析。但是,他认为法律实效是人们实际行为的一种特性,与法律效力作为法律的一种特性相对。他认为,法律实效只是表明人们行为的特性,即人们是否按照法律的规定去行为,而不表明法律的特性,即法律是否被人们实际上遵守、执行或适用。

 

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止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在现代法律中,公民都有权利能力,但有权利能力的人并不都有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将民事行为能力人划分为以下几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过错,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某种应受责备的心理状态。故意和过失是过错的两种形式。过错责任是指在确认法律责任时以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必要条件。无过错责任,是指在确认法律责任时不以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必要条件

二者的区别在于责任构成的条件不同。过错责任以过错为必要条件,无过错责任的成立则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在民法中,原则上实行过错责任。在何种情况下实行无过错责任,应由法律明确规定。

 

5.法定解释与学理解释

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

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有权作出法定解释的机关、官员和个人,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所不同,通常是由法律规定或是由历史传统决定的。

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虽然如此,非正式解释在法律适用、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制宣传以及法律发展方面还是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上。法定解释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学理解释的主体则没有法定的解释权。法定解释具有普遍效力,而学理解释则没有效力或没有普遍效力。

 

 

6.国家机关的监督与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监督的权限和范围。这类监督都是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由于这种监督具有广泛性和人民性,因此在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机关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监督主体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职权),国家机关监督主体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行为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行为,监督客体如果不依法接受这种国家性监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监督主体不行使或不依法行使监督权,会因为渎职或滥用职权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监督主体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监督权利。与国家机关监督主体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行为不同,社会监督主体行使监督权的行为不具有国家强制性。但是,这种监督行为却可以成为国家机关监督介入的先导。而且,任何阻挠和破坏都构成严重的侵权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9108eb483c4bb4cf6ecd143.html

《法学基础理论 侯健 历次辨析题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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