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7-01 09:25:2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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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1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农民工资。

2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3用工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

用工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4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5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由项目经理部专人发放或监督发放,工资发放表须由项目经理签认。

6、工资发放登记表是银行代发的凭据应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7 用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

8用工单位与民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周内一次性付清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9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农民工工会组织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并按协商一致的时间支付民工工资。如不按照协商意见如实支付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10 非农民工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窝工期间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

11用人单位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成立相应的农民工工会组织。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810a514336c1eb91a375db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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