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程序规范

发布时间:2018-10-19 13:21:3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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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程序规范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九月

第一章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 1

第二章 政府采购邀请招标程序 12

第三章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 17

第四章 政府采购询价程序 21

第五章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25


第一章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上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自行采购的,比照本程序组织公开招标活动。

二、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事宜。

三、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招标项目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或批复、委托协议和相关资料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该包括投标须知、采购需求、技术要求、评标标准等。

采购项目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可组织审核专家对公开招标文件进行审核。专家审核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专家审核后出具书面报告。专家提出修改意见后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

代理机构抽取项目评标专家时,将审核专家名单报财政部门,审核招标文件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评标工作。

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审核后在招标文件上签署确认意见。

四、发布招标公告

代理机构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五、发售招标文件

发售招标文件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

代理机构对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登记并予以保密,记录投标人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按公告要求审核相应资质,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潜在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六、招标答疑及修改

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经采购人同意后,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七、投标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

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签收保存。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代理机构。已购买公开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未书面通知代理机构放弃投标的,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至投标截止日,公开招标不成立的应重新组织招标,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采购方式的,由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确定变更采购方式,按变更后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当天,特殊情况下可在开标前一天,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监督下通过随机方式从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财政部门、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要求相关评标专家回避。专家名单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保密。采购人代表不能以评标专家的身份参与评标打分。

九、开标

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开标前,代理机构应当通知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采购人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在开标现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同时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加盖公章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供应商参加本次投标

投标人可向代理机构提出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的回避申请。代理机构应向财政部门报告,能够认定属实的,代理机构应向该评标专家提出回避,并从评标专家候选名单中依次递补。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对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进行公开唱标并作好开标记录。未宣读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评标时不予承认。

唱标结束后,所有投标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废标。采购人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或者调整采购需求,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招标。

十、评标

代理机构组织开展封闭评标。

评标专家在评标前,由代理机构宣布评标纪律和评标工作规则,并印发评标专家遵照执行。评标专家签署《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承诺书》,推选评标委员会召集人。评标专家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和投标条件的为无效投标。

评标委员会可以就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疑问要求投标人书面解释和澄清。投标人的解释和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书面解释和澄清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合格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服务部分进行独立评标并签字,必要时标明评标理由。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值由代理机构根据公式计算,其结果由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

代理机构负责复核、统计各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发现评标差异较大时,可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备查。评标专家认为必要时可修改自己的评标意见。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专家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统计结果,对投标人的评标名次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

开标和评标过程由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一、确定中标供应商

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评标结束后所有投标文件均由代理机构统一负责保管,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代理机构再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送达采购人。

十二、发布中标公告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结果公告期满后,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公告发布期内,投标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招标过程有质疑或投诉的,暂停发放中标通知书。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程序受理、答复和处理。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代理机构不得发布中标公告,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代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门,不予退还中标供应商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上交同级国库;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

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通报。

十四、招标资料备案

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委托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副本、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副本、评标报告、评标专家评标表、《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情况反馈表》等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

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流程图


附: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流程图

第二章 政府采购邀请招标程序

政府采购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一、政府采购邀请招标项目原则上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自行采购的,比照本程序组织邀请招标活动。

二、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或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邀请招标事宜。

三、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招标项目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或批复、委托协议和相关资料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该包括投标须知、采购需求、技术要求、评标标准等。

采购项目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代理机构要组织专家对邀请招标文件进行审核。专家审核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专家审核后出具书面报告。专家提出修改意见后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

代理机构抽取项目评标专家时,将审核专家名单报财政部门,审核招标文件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评标工作。

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审核后在招标文件上签署确认意见。

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邀请合格供应商

投标供应商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代理机构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评标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品目的,应当优先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投标人参加投标。

五、发售招标文件

发售招标文件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

代理机构对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登记并予以保密,记录投标人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按公告要求审核相应资质,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潜在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六、招标答疑及修改

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经采购人同意后,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七、投标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

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签收保存。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代理机构。已购买公开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未书面通知代理机构放弃投标的,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至投标截止日,公开招标不成立的应重新组织招标,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采购方式的,由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确定变更采购方式,按变更后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当天,特殊情况下可在开标前一天,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监督下通过随机方式从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财政部门、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要求相关评标专家回避。专家名单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保密。采购人代表不能以评标专家的身份参与评标打分。

九、开标

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开标前,代理机构应当通知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采购人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在开标现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同时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加盖公章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供应商参加本次投标

投标人可向代理机构提出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的回避申请。代理机构应向财政部门报告,能够认定属实的,代理机构应向该评标专家提出回避,并从评标专家候选名单中依次递补。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对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进行公开唱标并作好开标记录。未宣读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评标时不予承认。

唱标结束后,所有投标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废标。采购人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或者调整采购需求,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招标。

十、评标

代理机构组织开展封闭评标。

评标专家在评标前,由代理机构宣布评标纪律和评标工作规则,并印发评标专家遵照执行。评标专家签署《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承诺书》,推选评标委员会召集人。评标专家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和投标条件的为无效投标。

评标委员会可以就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疑问要求投标人书面解释和澄清。投标人的解释和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书面解释和澄清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合格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服务部分进行独立评标并签字,必要时标明评标理由。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值由代理机构根据公式计算,其结果由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

代理机构负责复核、统计各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发现评标差异较大时,可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备查。评标专家认为必要时可修改自己的评标意见。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专家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统计结果,对投标人的评标名次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

开标和评标过程由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一、确定中标供应商

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评标结束后所有投标文件均由代理机构统一负责保管,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代理机构再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送达采购人。

十二、发布中标公告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结果公告期满后,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公告发布期内,投标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招标过程有质疑或投诉的,暂停发放中标通知书。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程序受理、答复和处理。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代理机构不得发布中标公告,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代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门,不予退还中标供应商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上交同级国库;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

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通报。

十四、招标资料备案

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委托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副本、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副本、评标报告、评标专家评标表、《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情况反馈表》等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

附:政府采购邀请招标流程图

附:

政府采购邀请招标流程图

第三章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或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事宜。

、编制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

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采购项目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或批复、委托协议和相关资料编制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中应该包括谈判须知、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谈判需求、技术要求、谈判顺序确定方法、谈判程序、成交标准等

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可组织专家对谈判响应文件进行审核出具书面报告。代理机构根据专家出具的书面报告修改谈判文件。

抽取项目评审专家时,审核询价文件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代理机构将询价文件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审核后在询价文件上签署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

、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

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公布谈判项目需求、响应供应商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内容、日期、地点等,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7日。

、通过公告形式征集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

代理机构对购买询价文件的供应商进行登记并予以保密,记录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按公告要求审核相应资质,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供应商购买询价文件

、谈判时间变更

代理机构如需变更谈判时间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天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谈判文件收受人并进行公告

、递交响应文件

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

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签收保存。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代理机构。已购买询价文件的供应商未书面通知代理机构放弃谈判的,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成立谈判小组

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当天,特殊情况下可在开标前一天,在财政部门采购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通过随机方式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依法成立谈判小组。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财政部门、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要求相关评审专家回避。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保密。采购人代表不能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与评审打分。

代理机构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谈判。财政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谈判活动。

响应供应商在采购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在谈判现场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代理机构拆封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加盖公章的,谈判小组有权拒绝该响应供应商参加本次谈判。谈判前,代理机构不得公布各响应供应商的报价。

各响应供应商代表或委托授权人采用抽签或递交谈判文件时间等方式决定谈判顺序。

代理机构宣布谈判纪律和谈判工作规则,并印发各谈判专家遵照执行。谈判专家签署《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推选谈判召集人

谈判小组对合格响应文件进行阅读和比较,初步了解各响应供应商的响应谈判文件,做好谈判准备。

八、谈判

(一)第一轮谈判

谈判小组按已确定的谈判顺序,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进行谈判,并了解其报价组成情况。

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代理机构对谈判过程和重要谈判内容进行记录,谈判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谈判小组一致确定响应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按谈判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准对谈判文件修正后进行第二轮谈判。

(二)谈判文件修正

第一轮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进行合议。根据第一轮谈判掌握的情况,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确定采购内容的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优化采购方案。优化采购方案,需经谈判小组签字。

代理机构通知响应供应商集中,谈判小组强调调整后的采购要求,将谈判文件的修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响应供应商,给响应供应商提供较充分的修正时间。

响应供应商根据第一轮谈判情况和谈判文件修改书面通知,对原响应文件进行修正,并将修正文件签字(盖章)后密封送交谈判小组。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谈判。修正文件与响应文件同具法律效力。

(三)第二轮谈判

谈判小组就修正后的响应文件与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代理机构对谈判过程和谈判内容进行记录,谈判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谈判小组按谈判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成交候选人。

第二轮谈判谈判小组未能确定成交候选人的,对谈判文件修正后进行第三轮谈判。以此类推。

(四)最报价

成交候选人作最报价,密封递交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按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人顺序,形成谈判报告。

响应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了政府采购预算,谈判活动终止;终止后,采购人需要采取调整采购预算或项目配置标准等,或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财政部门批准。

谈判过程由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九、确定成交供应商

代理机构在谈判结束后将谈判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后,根据谈判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评审结束后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均由代理机构统一负责保管,待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代理机构再将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送达采购人。

十、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十一、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结果公告期满后,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公告发布期内,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对成交结果、谈判过程有质疑或投诉的,暂停发放成交通知书。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程序受理、答复和处理。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在谈判小组依法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成交公告,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成交供应商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代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门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交纳的保证金,保证金上交同级国库;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十二、谈判资料备案

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委托协议、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副本、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副本、谈判报告、谈判专家评审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情况反馈表》等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

附: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流程图

附: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流程图

第四章 政府采购询价程序

询价是政府采购的方式之一,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价格的方式。

一、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或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询价事宜。

二、编制询价文件

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对响应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配置标准、技术和服务作出规定,并据此编制询价文件。

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可组织专家对询价文件进行审核出具书面报告。代理机构根据专家出具的书面报告修改询价文件。

抽取项目评审专家时,审核询价文件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代理机构将询价文件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审核后在询价文件上签署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发布询价公告

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询价公告,公布询价项目需求、响应供应商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内容、日期、地点等,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7日。

通过公告形式征集供应商参加询价。代理机构对购买询价文件的供应商进行登记并予以保密,记录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按公告要求审核相应资质,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应商购买询价文件。

五、供应商按照询价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盖章,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密封提交。

六、成立询价小组

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当天,特殊情况下可在开标前一天,在财政部门采购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通过随机方式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依法成立询价小组。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财政部门、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要求相关评审专家回避。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保密。采购人代表不能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与评审打分。

代理机构按询价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询价财政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询价活动。

响应供应商在采购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在询价现场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代理机构拆封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加盖公章的,询价小组有权拒绝该响应供应商参加本次询价

代理机构宣布询价纪律和询价工作规则,并印发询价专家遵照执行。询价专家签署《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推选询价召集人

询价小组对合格响应文件进行阅读和比较,初步了解各响应供应商的响应询价文件,做好询价准备。

、询价评议

询价小组对所有询价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符合资格条件的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询价文件未经专家审核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询价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报告。询价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由采购人调整采购需求或供应商资格条件,代理机构修改询价文件后重新组织询价。

询价文件经专家审核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达到2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继续询价,只有一家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终止询价活动,采购人调整政府采购需求后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需财政部门批准,。

询价小组根据报价情况,对有效报价按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出具询价报告。

询价过程由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确定成交供应商

代理机构将询价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按照询价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评审结束后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均由代理机构统一负责保管,待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代理机构再将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送达采购人。

、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十、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结果公告期满后,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公告发布期内,参与询价的供应商对成交结果、询价过程有质疑或投诉的,暂停发放成交通知书。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程序受理、答复和处理。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在询价小组依法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成交公告,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成交供应商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代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门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交纳的保证金,保证金上交同级国库;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询价资料备案

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委托协议、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副本、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副本、询价报告、询价专家评审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情况反馈表》等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

附:政府采购询价流程图

附: 政府采购询价流程图

第五章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采购的方式。

一、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或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事宜。

二、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中应该包括采购项目需求、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等。同时拟定洽谈方案,包括洽谈主要内容、质量最低保证、服务要求、应变措施等。代理机构将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审核后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上签署确认意见。洽谈方案在洽谈前保密,采购预算在洽谈过程中要保密。

三、采购人确定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名单

四、代理机构向洽谈供应商发出洽谈邀请,提供采购文件。

五、代理机构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单一来源采购。财政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谈判活动。

六、成立单一来源采购小组

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当天,特殊情况下可在开标前一天,在财政部门采购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通过随机方式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依法成立单一来源采购小组。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动,财政部门、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要求相关评审专家回避。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保密。采购人代表不能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与评审打分。

代理机构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单一来源采购财政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单一来源采购活动。

响应供应商在采购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在单一来源采购现场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代理机构拆封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加盖公章的,单一来源采购小组有权拒绝该响应供应商参加本次单一来源采购

代理机构宣布单一来源采购纪律和单一来源采购工作规则,并印发单一来源专家遵照执行。单一来源采购专家签署《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推选单一来源采购召集人

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对合格响应文件进行阅读和比较,初步了解各响应供应商的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做好单一来源采购准备。

十、组织采购洽谈

供应商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后,携带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洽谈。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洽谈活动。

采购小组对供应商授权代表身份进行验证。供应商授权代表身份与响应文件不符的,采购小组拒绝与之洽谈。

供应商授权代表身份与响应文件相符的,采购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和洽谈方案与供应商洽谈。洽谈中,供应商可以对响应文件进行修改。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质量、数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需求、最终报价不高于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小组出具评审结果。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质量、数量和服务不能满足采购要求、最终报价高于政府采购预算,经洽谈不能达成一致,采购人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或采购项目配置标准的,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采购人继续洽谈;采购人不能调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或采购项目配置标准的,采购项目取消。

洽谈过程由采购人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一、发出成交通知书

代理机构根据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出具的评审结果,送采购人确认后,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在单一来源采购小组依法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成交公告,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成交供应商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代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门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交纳的保证金,保证金上交同级国库;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单一来源采购资料备案

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委托协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副本、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副本、单一来源采购报告、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评审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情况反馈表》等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

附: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流程图

附: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流程图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7d96915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c2.html

《政府采购程序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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