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办字[2014]10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23
【实施日期】2014.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内政办字〔2014〕105号 2014年4月2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政府系统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有力手段,是推动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必须遵循依法督查、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分级负责、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度、反馈制度、考核制度和通报制度。
第二章 督查职责
第五条 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整体协作的工作规则,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要对下级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下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决策和指示。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自治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同志抓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是对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的主体,是督促检查工作的承办单位,也是督查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并按时反馈落实情况,其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工作的专门机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的直接领导和授权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并报告落实情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的督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所辖范围内开展督促检查和情况反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776c59f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379bf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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