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06 17:18:0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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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粤府[2006]7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已印发给你们。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上述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发[2005]42号和国办发[2005]18号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重点阐述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全国各地今后一段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总体目标和需要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并对有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是国家指导全国各地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重要举措,是指导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国发[2005]42号和国办发[2005]18号文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加快文化大省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科学发展,具有的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要切实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粤发[2003]15)和《广东省文化大省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从广东实际出发,总揽全局,统筹兼顾,做好我省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目标
  广东是岭南文化中心地,古代海上丝绸之路发祥地,中国近现代民主革命策源地,文化遗产非常丰富。这些文化遗产是广东人民文明与智慧的结晶,是岭南历史发展的见证,是祖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的宝贵财富,是爱国主义教育最为生动和形象的教材。全省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发掘、抢救、保护宝贵的文化遗产资源,力争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有地方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基本完成全省文物保护各项基础工作,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基本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使全省珍贵或濒危的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力争到2008年,完成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目录清单,制定省、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立保护资料档案、数据库及代表作名录体系;建立健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培养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研究和管理的专门人才队伍;对已进入国家和省级名录的项目实施全面、系统的抢救和保护。

  三、我省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任务
  ()大力推进文物保护基础工作,健全和完善各项文物保护制度。认真做好《广东省文物保护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核定公布,以及全省文物普查登记、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规范档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藏品规范档案、馆藏文物鉴定、文物安全防范等各项基础工作。充分发挥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和文物鉴定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大型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博物馆登记,重大文物事故责任追究,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制定,文物保护方案评审,文物保护奖励等各项管理制度。
  ()大力推进重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和文物示范单位建设,带动全省文物事业发展。抓好全省文物保护示范单位建设和省博物馆新馆、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开平碉楼与村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程、河源石峡恐龙遗址公园、曲江马坝人遗址公园、南越国宫署遗址公园、虎门炮台遗址公园等重点项目建设。大力抓好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建设,完善红色景区设施,使之成为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抓好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建设,评选一批优秀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大力加强省内外、境内外文物合作,优势互补,整合资源。整合博物馆的陈列展览资源,减低运作成本,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继续完善广东流动博物馆网。加强粤港澳交流与合作,整合三地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发挥各自特色,优势互补,共同打造岭南文化品牌,促进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主动开展全方位、多渠道和多形式的泛珠三角合作,建立区域历史文化资源合作的新模式。认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文物保护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积极组织文物出国展览或国外文物来粤展览。
  ()大力推进文物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文物部门自身建设。确立以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完善省、市、县()三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广泛建立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组织。加强文物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明确当地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及职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有专门保护机构或有专人管理。切实加强文物部门自身建设,做好人才规划、培养、使用、配置与管理工作,建立一支结构合理、有权威的专业队伍。
  ()大力构建文物安全防范体系,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增强安全意识、防范意识、责任意识,严密防范文物犯罪行为。严格按照公安部、国家文物局《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积极建立文物系统博物馆等单位安全责任制和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做到措施到位、制度到岗、责任到人,完善博物馆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防设施,推进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达标工作。各级文物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强对古玩等文物市场的管理,打击文物盗窃、盗掘、走私和非法交易等犯罪活动,确保文物安全。
  ()大力推进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快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利用规划,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整合、开发和利用各类文化遗产资源,合理配置各类旅游服务设施,坚决遏制对文物造成破坏的乱建设、乱开发行为,防止擅自改变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和不合理开发造成破坏文物的事件发生。
  ()大力推进文物信息化建设和文物科学研究工作,增强科学技术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文物科学研究工作,加大现代科技在文物保护中的应用,针对文物抢救保护工作中具有迫切性和特殊性的科技难题,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科技攻关,积极主动地争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部门的参与合作,实现文物保护科学化、文物资源数字化、文物管理和信息传播网络化。
  ()努力办好特色博物馆,把博物馆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基地。各级政府要大力发展各类特色博物馆,鼓励发展行业博物馆和私人博物馆,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博物馆体系。充分利用文物资源,为公众提供更多的优秀陈列和展览。鼓励多种渠道资金的投入,创新经营方式。结合各地历史文化资源的特色和地方优势,重点建设一批历史价值高、特色鲜明的历史文化景点,打造内涵丰富、知名度高的历史文化旅游品牌,形成一地一品、一地一特色的历史文化旅游网络。

  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任务
  ()开展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普查,为保护工作打好基础。按照国办发 [2005]18号有关规定,依据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有关技术要求和规范,对全省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普查。对各地的普查骨干集中或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各地要分门别类制订普查工作方案,按技术要求和规范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分类收集、整理,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基本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
  ()开展科学认定和科学研究工作。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和认定标准。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科学认定和鉴别。组织全省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
  ()建立省、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以及相应的保护制度。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各级保护名录实行逐级申报,分批公布的办法。省、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产生由同级文化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评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列入各级保护计划,实施抢救保护。其中,被确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作,由省联席会议择优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列入国家级名录。市、县()的普查资料集中到省统一编目和归档,由省统一编辑出版《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名录》和光盘资料。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的抢救和保护。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对现有珍贵、濒危的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门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年老体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要以文字、音像及数字化的手段,抓紧进行抢救性的记录、整理;对一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要授权有关单位积极征集,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流失。要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平台作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调动中介组织的积极性,协助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工作。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激励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通过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和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继续开展创建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和命名优秀民间艺术师的活动。有条件的地区要分艺术门类编印、出版民间艺术作品(含声像资料)集;组织专家对传统民间艺术进行开发和创新,推动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融入现代生活。
  ()建立健全保护机构,培养一支高素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由省文化厅牵头成立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该中心设在广东省群众艺术馆,负责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工作。在各级文化部门设立相应的保护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通过逐步的培训和实践,造就一批专业精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热情和奉献精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建立一支集抢救、保护、研究和管理于一身的专门人才队伍。

  五、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保障措施
  ()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规划。参照国家建立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做法,各地要进一步发挥现有的文物管理委员会的作用,相应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鉴定专家委员会等专业机构,研究解决全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科研机构、学校以及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等机构的作用,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加强合作,建立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协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文化、建设、规划、财政、发展改革、工商、公安、海关等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合作,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建立起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体系,依法保护文化遗产。普法部门应当将《文物保护法》列入普法内容,各级党校和行政管理学院应当在法律课程中增设《文物保护法》有关内容,不断提高公务员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制观念。大力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遏制破坏文物事件的发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地方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体系,通过制定并实施地方性文化遗产保护法规或保护条例、办法等,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构建有效的保护机制。
  ()加大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投入,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文化遗产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公益事业,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确立以政府保护为主的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同时建立激励机制,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努力建立起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加大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营造一个爱护文化遗产可敬,破坏文化遗产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各级文化部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络和现有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网络进行宣传推介,建立起广东文化遗产保护档案资料数据库以及集工作平台、宣传教育和探索服务等诸多功能为一体的文化遗产保护网站,实现文化遗产宣传教育的社会化、经常化和立体化。

广东省人民政府
00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5f22e0703d8ce2f00662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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