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4 01:35: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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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琼府[2015]9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29

【实施日期】2015.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2015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已经六届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129

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使用权审批和出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排他性用海活动的审批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及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相同海域使用方式的意向用海者的项目海域使用权,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同意,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海域使用金出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职责。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受理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用海受理有关事项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未按规定提交的,不予受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向社会公开海域使用申请材料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并向申请人提供标准申请材料模板。

第七条 海域使用申请,由用海项目所在市、县、自治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跨市、县、自治县的海域使用申请,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名称、用海基本概况、用海位置、范围、申请用海面积、具体用途等内容);

(二)海域使用申请书;

(三)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第九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如下受理审查:

(一)依据公开信息核实申请人资质、身份;

(二)用海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三)现场调查、权属核查,申请海域是否设置或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

(四)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

(五)填海造地用海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填海造地用海是否符合填海规划。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不含用海公示时间)。

第十条 用海公示应当在政府网站、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委会等特定公共场所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申请人名称、项目性质和用海的位置、面积、坐标、类型、用途等与用海相关的信息。明确公示期限、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部门。

第十一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内容提出受理意见。

填海造地及其他省政府审批用海的受理意见应当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以下事项:

(一)根据项目用海方式、规模、所在海域特征和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规范要求,编制海域论证报告书;需要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告当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二)法律法规有其他要求的,应当在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需要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用海项目,申请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受理机关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填海提交时限为12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技术原因不能提交的,申请人可申请延期。因不可抗力造成延期的,扣除不可抗力影响期间;因技术原因延期的,由受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决定是否同意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三章 审核批准 第一节 围海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5dad98e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71f297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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