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20 20:33:0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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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

汉中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及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增雪、防雹、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确保安全、有效应对、依靠科学、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的具体办事机构和人员列入本地事业编制,所需基本建设经费、事业经费、作业专项经费和科学试验研究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气象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政府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九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布设,由作业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根据作业区域的气候特点、地理、交通、通讯、人口密集情况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会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确定,所需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同意,人工影响天气作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5a425d60a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3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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