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发布时间:2016-06-21 10:03: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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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2013年08月21日证监会公告[2013]34号)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行为,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5号)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适用本指引。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第三条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制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相关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流程、投资目的、投资规模及风险控制等事项。有关制度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备。第四条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具备熟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专业人员、健全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动态风险监控系统,确保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1 —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55593d8eff9aef8951e0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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