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重 实: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07

发布时间:2011-08-26 19:37:3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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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 1 -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中洲律券意字[2010]第013号 致: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赵志军、焦健出席了贵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本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贵公司已对前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本所作了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适当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贵公司引用之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于2010年4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召开的,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经依照《股东大会规则》及《章程》的有关规定,于2010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分别刊登了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51fc88171fe910ef12df87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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