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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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源电厂管理制度
HAY3-60-RZ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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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细则
2000-00-00发布 2000-00-00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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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源电厂
人事档案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事档案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考察了解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为使人事档案的管理做到真实、完整、保密且日常进行动态管理,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组通字(1996)4号、《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组通字(1996)22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的通知》组通字(1996)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二条 人力资源部是人事档案管理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 保管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材料。
(三)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 登记干部人事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人事的情况。
(六)做好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第四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第五条 为了使干部人事档案能够适应干部人事工作的需要,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人事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第六条 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档案中缺少材料的情况,有计划地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做鉴定,写自传等,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进干部人事档案。
第七条 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八条 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九条 凡属于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规定进行整理立卷。
第十条 干部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及复写纸书写。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十一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干部人事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
(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库房面积每千卷需20至25平方米。库房内应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
(二)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要求: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5%);
(三)保管干部人事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人事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二)查阅人事档案的人员,必须是政治上可靠的中共党员,外单位人员须随带本人证件。
(三)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查阅人事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切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六)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第七章 档案的转递
第十四条 干部人事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第十五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四)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催问,以防丢失;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确属查不到干部下落的,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可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第八章 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不得泄密,不准丢失档案。
(二)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制度,未交接清楚,不得离去。
(三)建立牢固、安全的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光、防高温六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库房内应经常打扫,保持整洁。库房内不得堆放杂物。
(五)每天下班前关闭门窗,切断电源,确保安全。
(六)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第九章 人事档案核对、统计、台帐制度
(一) 建立七本台帐,做好动态管理:
1. 《人事档案保管总名册》
2. 《收集档案材料登记薄》
3. 《查、借阅人事档案登记薄》
4. 《人事档案转出登记薄》
5. 《人事档案转入登记薄》
6. 《销毁材料登记薄》
7. 《死亡人员档案登记薄》
(二) 档案人员应每年对所保管的档案进行检查、核对,防止错放或丢失。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以保证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下发之日起执行,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3326dcc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b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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