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实务应用指引 完结篇

发布时间:2024-04-25 22:40: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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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实务应用指引完结篇
本期要目: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及起算时间”;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事前放弃或者限制的效力”;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权利的特别保护”;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的代位诉讼权”;第四十五条“本解释的时间效力”。
第四十一条〔本条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2018年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二条,并作了实质性修改〕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及起算时间的规定。
【新旧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921日起施行法释〔201820号)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627日起施法释〔200216号)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日起施行)(节录)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实务要点】
1.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而非特殊诉讼时效,承包人必须在该期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将不能得到支持。
2.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期限,而非当事人约定,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改变。
3.不能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条件与行使条件混为一谈,应将权利成立与权利行使相区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3228d0a63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a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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