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就《意见》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1-06-07 07:39:2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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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就《意见》答记者问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记者就加强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

  记者:孙副检察长,您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请您谈谈这个文件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孙谦: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全面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和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也是检察工作实现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周永康同志指出,检察机关要切实承担法律监督使命,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着力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曹建明检察长多次提出,一定要按照中央要求,以对党、对人民、对宪法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意见》的出台,是检察机关贯彻胡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贯彻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深入调研,在充分了解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有关情况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起草了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先后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检察院的意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央批准后,于日前下发执行。

  记者:加强诉讼监督工作确实意义重大,请您谈一谈检察机关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孙谦:人民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贯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严格依法履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薄弱环节,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提高监督能力,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

  对诉讼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牢牢把握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始终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不断增强监督意识,做到既敢于监督,刚正不阿,又善于监督,慎重行事,讲究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监督水平。二是依法监督,规范监督。要严格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诉讼监督机制和手段,运用查处职务犯罪、抗诉、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及时纠正诉讼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和错误裁判,严肃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三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着力加强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决贯彻中央的要求,重点加大对诉讼中实体、程序方面的严重违法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切实提高攻坚克难能力和法律监督水平,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增强实效上,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得到纠正,错误判决、裁定得到改正,职务犯罪得到查处。四是提高效率、保证质量。要正确处理诉讼监督中的一系列关系,坚持监督的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率,保证监督质量,追求最佳的监督效果,使诉讼监督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监督制约与协调配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五是要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虽然在诉讼活动中分工不同,但根本目标一致,都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严格执行法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人民检察院加强诉讼监督,目的是督促和支持有关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要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的理念,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记者:检察机关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要突出哪些重点呢?

  孙谦:前面说过,加强诉讼监督工作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就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重点。

  在刑事诉讼中,一是要加强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探索完善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机制;二是要加大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排除非法证据制度,探索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三是要加强对审判程序违法的监督,加大对死刑立即执行改判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后改变一审判决案件审判监督薄弱环节的监督力度,加大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完善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程序和机制,完善对死刑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四是建立健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建立刑罚执行同步监督机制等。

  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中,一是要完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申诉审查机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二是要加大抗诉工作力度。重点做好对涉农维权、弱势群体保护、劳动争议、保险纠纷、补贴救助等涉及民生的确有错误案件的审查抗诉工作;三是要加强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四是要加强对人民法院再审活动的监督;五是要研究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等。

  记者:检察机关将如何通过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措施来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孙谦:加强诉讼监督工作要落到实处,需要从多个方面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拓宽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和渠道;二是进一步健全上下一体、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诉讼监督体制,发挥诉讼监督的整体效能;三是完善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研究建立有关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的反馈机制,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四是根据诉讼活动的实际需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五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争取每年解决几个重点问题;六是坚持把大案要案作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加大依法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办案背后的职务犯罪的力度。此外,还要完善诉讼监督考评机制和激励机制等与之配套的工作机制。

  记者: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也对检察机关自身的执法办案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关于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什么新的要求和举措?

  孙谦:检察机关执法应该做到规范、依法、文明,否则就没有资格监督别人。因此,不断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规范和监督,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始终抓住不放的工作重点。在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的同时,对自身的监督首先要加强,一是完善自侦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坚决防止压线索不查、利用线索谋私等问题。二是切实加强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立案活动的监督。三是进一步规范自侦案件办案程序。继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整合、优化办案工作流程和办案规范。四是完善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备案、批准制度。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决定立案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拟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进一步规范备案、批准的程序。五是改革完善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程序。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这项改革已经着手实施,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六是自觉接受侦查、审判等机关的制约。对侦查机关申请复议、复核以及人民法院驳回抗诉等案件定期复查,促进法律监督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七是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方式、职责权限、组织形式和监督程序,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律化。八是继续完善检务公开制度。进一步明确向公众和当事人公开的诉讼监督工作事项,增强诉讼监督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诉讼监督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执法的公信力。九是完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和预防机制。强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健全和切实落实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明办案纪律,加强执法监察、检务督察和巡视工作,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严防办案安全事故发生。

  记者:通过您的介绍,我们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要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您认为各级检察机关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孙谦:诉讼监督工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靠人大监督和人民群众支持,才能保障诉讼监督顺利进行。

  第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做好诉讼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诉讼监督工作中要积极争取和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严格执行重要工作、重要部署、重大情况、重要案件报告制度,主动向党委、政法委汇报诉讼监督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争取党委、政法委对诉讼监督工作的支持,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诉讼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司法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在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纪检机关;发现倾向性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向纪检机关通报。

  第二,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各级检察机关要增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健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积极争取人大常委会采取执法检查、听取诉讼监督专项报告、作出决议、对有关部门工作开展监督等形式,加强对诉讼监督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加强立法研究工作,积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中进一步明确诉讼监督的程序和方式,为诉讼监督工作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第三,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人民群众做好诉讼监督工作。加大对诉讼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记者: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也是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二者如何统一和协调起来呢?

  孙谦: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的一个重大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这个意见,是对今后一个时期诉讼监督工作作出的部署。各地检察机关在贯彻过程中,要注意把加大诉讼监督工作力度同依法推进改革统一起来,对于应当修改法律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文件的改革和监督措施,各地应当加强研究和探索,在法律修改或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有关文件、建立相关机制后贯彻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2b212e8998fcc22bcd10d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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