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参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度)>>>>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17年12月4日市政府第1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市长应勇2017年12月21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1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统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投诉和举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投诉举报的范围
本规定所称投诉是指,在区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进行的投诉。本规定所称举报是指,在区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第四条(监督指导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建立复杂疑难投诉举报的会商协调机制,并对重大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督办。第五条(具体工作部门
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机制,明确投诉举报工作的具体工作部门,负责投诉举报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信息系统
仅供参考
本市建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统一编码,统一处理,统一告知,并为投诉举报信息的监测、分析和预警提供支持。第七条(信用治理
鼓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引入信用治理手段,对投诉举报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动惩戒。第二章消费者投诉的处理第八条(管辖原则
投诉由经营行为发生地或者经营者住所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因网络交易产生的投诉,由经营者住所地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住所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第九条(管辖转移
市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处理区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投诉。区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投诉,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处理的,可以报请市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