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国发[1988]46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b01
【发布日期】1988.07.18
【实施日期】1988.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
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
(1988年7月18日 国发[1988]46号)
近几年来,军队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遵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的规定,妥善处理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的权属问题,但也遗留了一些问题,在新的形势下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密切军政关系,加强军民团结,现对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的权属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军队和地方在解放时接收的敌伪房地产和“文革”前互相调拨的房地产,均不再变动,确认其产权,同时确认其土地使用权。确属借用,手续完备或者双方对产权没有争议的,产权归借出单位,能够退还的应尽量退还,不能退还的,双方签定协议继续借用。产权和手续不清的,先维持现使用状况,通过房地产登记按法律和有关规定确认产权、补办手续,并按前述原则办理退还或借用协议。
“文革”期间,军地双方互相占用的房地产,凡已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9〕79号文件及有关文件规定,办了正式产权转移手续的,都应予以确认,不再变动;尚未作过处理的,应按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处理。未办征地手续已建了营房的土地,经过协商,补办手续,确认其使用权;军队住用的房产和土地,凡权属清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发给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22699f7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f31fb4b.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