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萍府发[2012]8号
【发布部门】萍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17
【实施日期】2012.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萍府发〔20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发挥新型城镇化在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促转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萍发〔2010〕8号),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心城区项目建设若干重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规划为引领,以项目为抓手,以产业为支撑,以创新为动力,提高城镇综合承载力、集聚力和辐射力,做大做强中心城市,建设好次中心城市和小城镇。坚持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城镇协调发展、城乡互促共进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2.主要目标。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在全省位次前移,争取进入先进行列。到2015年,全市城镇化率达到65%以上,城镇人口达到110万;城镇发展质量明显提升,初步构建结构合理、布局协调、功能互补的城镇体系;中心城区功能不断完善,逐步建成比较完备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等现代化城镇基础设施体系,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城市主要设施水平位于全省前列;中心城市面积达到70平方公里、人口70万,达到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标准。到2020年,中心城市面积达到80平方公里、人口80万,城乡一体化取得较大突破。
二、实行集中统一规划,实现城市规划一盘棋
3.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坚持高起点、高标准规划,继续加强城乡规划编制,用两至三年时间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体系,实现规划全覆盖。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规划编制、维护、运行经费。
4.理顺中心城区规划管理体制。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中心城区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按照规划编制集中统一、规划审批分类授权、规划实施监督重心下移的办法,实现“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监管一把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其中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城市空间增长区域内的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或授权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核发“一书两证”。
5.完善规划管理制度。健全城市规划专家论证、规划听证、公示制度。完善市城规委议事规则,实行市城规委定期例会、重大事项票决制度。制定出台萍乡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萍乡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萍乡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等制度。严格实施城乡规划,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改变既定规划。
6.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便民措施,尽量精简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工业建设项目规划服务前移,设立规划审批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规划审批。
7.健全城市规划执法体制。市、县(区、管委会)成立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全面落实市、县(区)政府及其规划部门、乡(镇、街)的城乡规划执法责任。规划部门负责日常巡查、认定违法建筑、责令拆除。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违法建设工程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组织强制拆除等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对所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工程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形成市、县(区、管委会)、乡(镇、街)三级联动的城乡规划执法机制,持续推进城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常态化,建立完善第一时间发现的巡查工作机制,将违规建设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大力推进“七个组团”建设,加快建设区域中心城市
8.明确中心城区功能定位。中心城区定位为江西省重要的新型工业城市,重要的商贸、旅游、文化城市,赣湘边界地区重要的区域中心城市,形成区域发展增长极和城镇联系的核心。
9.推进“四区同建”。按照“一主一副”的中心城区规划布局,进一步明确老城区、新城区、安源区、开发区的管辖范围、职责和审批权限,充分发挥市本级、安源区、湘东区、开发区、上栗县政府建设中心城区的积极性,共同推进中心城区建设。
10.准确定位“七个组团”功能。新城区组团定位为建设一个理念更加先进、功能更加完备、设施更加现代、管理更加规范、商贸更加繁荣,集政治、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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