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
<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章 实施机关 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直属专业公司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可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 — 3 —
<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十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烟草专卖局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办理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申请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 4 —
<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第十二条 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 (一 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 (二 经营主体发生变化; (三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五条 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 — 5 —
<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6 — 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十六条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第十八条 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可以为纸质材料,也可以是经受理机关认可的电子文本或者其他形式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表; (二 企业设立或项目批准的证明文件; (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
<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表; (二 工商营业执照; (三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除新办申请外的其他类型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二 申请表;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变更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也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四章 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 — 7 —
<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8 — 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其中,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 第二十七条 许可证申请由不同机关分别受理和审批的,受理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建议,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证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由本机关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九条 实地核查时,应当制作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可以终止办理。
<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第三十一条 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相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