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6-26 01:08:5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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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企业商标的设计、注册、管理的职责,规范商标的使用,保护企业无形资产,树立和维护企业信誉,保证商品质量,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之商标,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外国申请注册的商标,也包括尚未申请注册的商标。

第三条 企业的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行使商标专用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商标的管理,增强员工商标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本企业的商标管理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商标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商标日常事务,销售部门负责主管商标流通过程中的商标(含广告宣传、商标标识的委托印制等)管理,技术科制定与商标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工艺操作规程,品质科负责商标产品出厂的检验工作。

商标管理部门应结合市场和商标管理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其基本任务是:

(一) 根据本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定期提出本企业商标工作实施策略建议,全面推动本企业开展品牌创新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二) 协助有关部门或主管负责人制定和实施年度商标工作计划,包括不断完善各项商标管理规章、督促和调整计划的实施,并作出每年的工作总结。

(三) 联系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及时了解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有关信息,适时反映本企业商标工作的问题和需求。

(四)为促进本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发表论文、参加展览会、研讨会之前的信息审查。参与涉及商标问题的有关合同或协议的起草工作,以及对外商标问题谈判。

(五)对本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涉及到的商标侵权进行调查,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协助本单位处理有关纠纷,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由其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

(六)组织对本企业商标的设计、评估、办理各项商标的注册申请、变更登记等事宜,负责管理本企业的各项商标事务;配合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开展商标管理等工作。

(七)对涉及本企业的商标纠纷进行了解并提出分析意见和处理建议,选择律师事务所并协助处理法律诉讼等事宜。

(八)向本企业各部门提供有关商标的法律咨询和组织培训。

(九)企业商标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企业在商标管理中,任何人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接到有关商标的投诉(含假冒产品)或者意见,应及时转交给职能部门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条 企业商标管理工作人员,在企业主管领导下,拟订企业的商标战略,配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计划的统一实施,制定出每年的商标知识培训和宣传计划并负责落实。

第三章 商标的设计

第九条 企业商标的设计,根据实际需要可由企业内部设计部门自行设计,也可委托社会服务机构设计,还可通过广告宣传的形式向社会征集。

商标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商标法律的要求,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便于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对外宣传,有利于促进企业驰名商标的战略实施。在商标设计阶段,相关人员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得将相关信息对外披露。

第十条 企业内部设计部门自行设计商标,应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会议确定后,由主管领导向设计者签发《商标设计任务书》,在设计过程中严格保密,设计后将设计过程中收集的全部资料、连同设计草图、定稿整理成专门档案交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企业成功申请注册商标前,设计者不得将设计中的信息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或者专门的设计部门设计商标,应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确定后,由企业与之签订书面委托设计合同书,明确设计出来的商标图案的所有权归属于本企业,并明确约定保密责任和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通过广告宣传的形式向社会征集商标,应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确定后,以广告宣传的形式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和要求,明确经过评审入围作品的设计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或奖励,该设计的商标归属于本企业所有。在设计者签字确认《商标权属状态声明书》后,才可将该商标图案作为企业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

第四章 商标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商标法之规定,企业结合产品及服务的需要,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报主管领导确定企业的商标整体战略。

第十四条 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本企业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的情形。

第十五条 除试产、试销、影响不大、前途不明、即将放弃生产的产品外,企业的产品应当有商标,而且应当注册。推出一个新产品或者一项新服务前,应做好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明确商标的战略,原则上应当商标注册先行。

第十六条 商标的注册申请,除企业自行提出申请外,委托社会商标服务机构代为申请的,应与之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提交符合要求的全部资料,明确申请的日期,及时了解审批进程和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根据产品的销售范围及今后的发展,确定商标注册的地域范围。对于今后有可能出口的产品,在征询销售部门的意见后提前向销售所在地的国家(或者地区)申请商标注册。出口产品应实施“产品未动,商标先行”的注册战略,商标未注册前,不进行广告宣传、不销售商品。

第十八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如异议、被初步驳回、不受理等,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对于有可能被他人在其他商品类别将本企业注册商标另行注册而造成混淆的,企业应考虑采取申请“一揽子”的群体商标、相似商标方式解决。

第五章 商标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将商标划分为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进行分类管理。对于注册商标实施严格的日常跟踪管理;对于未注册商标采取动态跟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所注册的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做到注册商标与印制商标标识完全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其组合与图案。对于注册商标,必须在国家商标局核定使用的范围内使用,不得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

第二十二条 如确实需要扩大注册商标的使用领域,应通过申报的形式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确定后,采取新注册商标的形式解决,不得在未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打上注册标记。

第二十三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在商标上加上注册标记。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经过一定时间的宣传,产品或服务已经在一定地域范围具有相应的知名度,且产品或服务有发展前景时,必须立即申请商标注册。

第二十四条 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建立商标日常管理制度。广告宣传、销售、财务等机构,对于注册商标的信息应当及时反馈给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商标局的规定,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将有可能被依法撤销。故对企业的注册商标,应每年进行内部检查,列出存在的问题并作出整改措施。在注册期届满前,应及时进行续展。

第二十六条 商标标识应由专人负责,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办理。企业委托印制机构印制注册商标标识,应依法律规定出具委托书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对相关的资料存档保留。对印制出来的商标标识和数量予以查验,对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应在企业商标管理人员的监督下予以彻底的销毁,并办理交接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同意,通过谈判协商许可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注册商标,必须有严格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以及商标使用的最低数量限度要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国家商标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企业以商标权投资,必须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商标作价数额,使用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商标许可使用的税费承担,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

对外合作,对方以注册商标使用权投资或者投资中含注册商标为条件的,应对其注册商标加以评估,在评估基础上综合考量后确定价格。我方以注册商标使用权为合作条件或者转让注册商标时,应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通过评估后确定价格。

第二十九条 商标是构成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范畴,商标的价值可通过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

第三十条 商标的使用必须按公司下达的计划生产,按规定程序领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放。

商标标识由专人保管,并建立出入库台帐,对废、次商标的销毁要有记录,由主管企业领导签字后由商标管理人员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商标标识,未经批准盗取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公司将依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做好商标档案工作:收集与商标注册相关的(包括设计过程、设计说明、设计日期、申请日期等)文件;收集整理保护商标专用权(包括商标案件投诉材料,执法机关检查和处理情况等)等材料;收集整理商标使用在每个商品上的营业成绩记录,用于宣传商标的广告等材料。

第三十二条 企业确定商标行为与经营行为统一,商标信誉与企业信誉统一,商标优势与企业优势统一的“三统一”发展战略。积极培育商标信誉高的驰名商标。

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宣传,应突出产品或服务的商标标识,努力培育在国内外同行业中有影响的知名商标和世界驰名商标。

第六章 商标权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企业商标注册信息、使用信息、商标策略等,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员工应依照商业秘密保守规则予以保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发现有侵犯或可能侵犯本企业注册商标的行为时,应及时向企业的有关职能部门汇报,对于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应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十五条 企业积极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并将打假活动的相关资料留存入档,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企业对于保护商标权益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侵犯企业商标权的人员或者严重失职者,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企业注册商标为原则处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商标的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包括商标使用,商标转让和许可使用,商标续展,商标印制,商标保护,商标注册证保管和商标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建立商标档案等制度的书面材料。

商标管理制度

1. 商标标志

商标标志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1917061号商标注册证中“酸王”标志,

2. 商标适用范围

“酸王”标志商标适用于柳州市酸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或子公司生产和贴牌销售的:瓣阀(机器配件);泵(机器);阀(机器零件);离心泵产品

“酸王”标志商标适用于柳州市酸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或子公司企业文化和产品的宣传。

3. 商标标志的使用

酸王标志可在下列情况下使用

产品标牌

合格证

说明书

自备信封、信笺

档案袋

包装物

内部名片

宣传品

工作服

“酸王”商标使用前需报总经理批准,使用范围不得违反“商标法”和本公司的规定

4.商标标志的印刷和制作

商标标志由公司统一印刷和制作

5.商标标志的维护和管理

商标的存在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是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

商标是区别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标志,与企业的商品质量、服务质

量、经营管理融为一体,成为企业信誉的象征。为了加强对本厂

商标的管理、规范厂内部正确行使商标权、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厂商标注册管理

      对厂准备使用的商标,应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及时向国

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厂发生名称或地址变更时应及时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变更

注册申请。如厂经营需要转让注册商标的,应请专门机构对该

注册商标进行评估,然后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转让注册申请。

对于有效期将满的注册商标,需要继续使用的

,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续展注册申请。

二、厂商标使用管理

     厂准备使用的商标由专业人员设计、策划。

     厂使用的商标,在未获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之前,不得标上注

册标记。使用已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形式,并

标上注册标记。

     因厂经营需要,改变注册商标使用形式的,

应及时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新的注册申请,在

该申请获准注册前,作未注册商标使用,不得标上注册标记。

     因厂经营需要许可他人使用本公司注册商标,

应与对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合同签定

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厂所在

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并报送国家商标局备案。


 三、厂商标印刷管理制度

    厂使用的商标标识,要交有商标印刷资格的指

定单位印刷,并签订印制合同。

    对于每次印制的数量、质量由专人监督、登记、

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和商标印制合同执行。

    如印制过程中发生多制、滥制等情况的,要及时

向厂领导汇报,妥善处理。

四、厂商标保护管理

    厂通过销售网点注意市场动向,对市场上出现的

假冒本厂商标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予以查处。

    厂采取广告宣传等措施,加深厂注册商标在消费

者心中的印象,以从消费者反馈中获得侵犯厂商标权的信息

五、其他

    厂设立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负责本厂商标管理

及相关事务,本管理制度由该机构执行,并负责解释。

    本制度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厂经营情况的发展不断完善。

本制度自2001年开始实施。

柳州市酸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

商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商标管理,使公司商标的无形资产的不断保值、增值,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使用、印刷、价值评估和保护等方面管理。

第二章 商标管理的目标及策略

第三条 商标管理的目标:

(一) 通过合理有效的商标管理、运用正确的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创全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

(二) 利用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商标管理策略

(一) 建立健全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

(二)  确保商标国内国际注册的及时性;

(三)  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

(四)  确保商标专用权的不可侵犯;

(五)  确保商标信誉的不断提升;

(六)  确保商标价值的不断增值。

第三章 商标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知识产权部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 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 负责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许可使用;

(三) 负责印刷前的商标标识物品样板的审核批准;

(四) 参与商标侵权(被侵权)及商标纠纷案的解决;

(五) 负责商标档案的建立健全;

(六) 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络;

(七) 负责商标相关法律法规及商标知识的收集并在集团公司宣贯;

(八) 负责有关商标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一)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有对商标管理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 各分公司负责商标标识履行商标许可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三) 设计部门负责商标产品包装设计过程中商标的正确使用;

(四) 供应部负责商标标识的印制工作;

(五) 法务部负责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的保护工作。

第四章 商标注册相关事宜的管理

第七条 公司在项目开发时必须同时考虑新项目商标的使用,并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的审核周期提前向公司知识产权部申报注册。

第八条 商标国内申请注册程序

名称提出 →检索 →申请 →受理 →初审公告 →核准(时间约18个月)

(一) 提出名称

各相关部门、分公司书面提出拟用商标的名称、准备使用的产品或服务,并委托设计部门设计商标图案后交公司知识产权部。

(二) 检索

知识产权部接商标注册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名称检索,获得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部门(分公司)

(三) 注册申请

1.知识产权部和申请部门(分公司)根据名称检索结果作出是否注册商标的决定,对需要注册的文字、图形按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并提交十一份图样(图样尺寸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cm,不小于5cm)。

2.知识产权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商标注册申请工作(向代理机构送交申请报告)。

3.知识产权部经常查询商标申请受理情况,接到国家商标局受理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部门(分公司)。

第九条 商标注册过程出现问题解决办法

(一) 商标的补正、修正

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将向公司发出《审查意见书》,公司知识产权部在接到《审查意见书》第二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商标注册申请部门(分公司),并与申请部门(分公司)共同按通知要求给予补正、修正。

(二) 异议

异议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公司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公司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类别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公告未满3个月的,知识产权部与商标代理机构联系,共同或独自编制《商标异议书》及时送交商标局。

2.他人对我公司申请并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将要求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公司知识产权部在收到通知第二个工作日内反馈商标注册申请部门(分公司),共同起草答辩意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知识产权部与商标代理机构联系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答辩意见递交国家商标局。

(三)  复审

1.公司知识产权部在收到国家商标局驳回公司商标注册申请而发给的《驳回通知书》或者因异议而发给的《异议裁定书》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商标申请部门(分公司)。申请部门(分公司)如有不服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意见,知识产权部与申请部门(分公司)会同商标代理机构共同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或《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并上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2.其他有关商标复审(驳回转让复审、驳回续展复审、撤消注册不当商标复审、撤消商标复审)的程序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四) 争议

1.公司注册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有争议的,且他人注册商标不满五年的,共同或独自编制《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及时送交商标局。

2.对他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争议的,公司知识产权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五) 再复审

公司应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权利,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驳回复审、争议、撤消注册不当商标等所作出的终局决定或裁定。在一年内可根据需要依程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再复审。

第十条 为避免注册商标在相关类别被别人抢注,各有关部门(分公司)应重视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的设计与注册。

第十一条 商标设计日起至国家商标局受理止,商标文字及图案属于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对外宣扬。

第十二条 公司知识产权部应根据公司的经营战略,做好商标国际注册计划并报公司批准。计划同意后按照国际注册的规则办理国外商标注册。

第十三条 公司因经营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注册事项的,应由公司知识产权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商标的转让与受让

(一) 公司知识产权部应对商标进行分类管理,定期进行商标使用宣传,对公司不使用的商标可向公司提出转让建议,经批准后实施商标转让。

(二) 公司在进行兼并、合并时,应对被兼并、合并企业的商标进行管理,可能需要使用的办理商标受让手续。

(三) 因经营需要受让他人注册商标的,由求购分公司向公司提出申请,在对求购注册商标的使用价值进行充分的论证后,可以受让注册商标。受让费用应由分公司与商标所有权人协商后报公司批准。

(四) 受让商标必须审核转让人持有该商标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确认该商标权利人没有因第三人发生商标权利纠纷和质押,才办理受让手续。

(五) 商标转让、受让必须由知识产权部负责实施,并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办理手续,避免不当转让、受让造成损失。

第十五条 商标注册有效时间即将届满时,由公司知识产权部提前至少六个月向国家商标局办理续展手续。

第十六条 商标的信息处理

(一) 公司知识产权部必须经常与政府商标管理部门和相关协会保持联系,接受专业指导,掌握商标政策法规,了解商标信息,提高商标管理水平。

(二) 定期与商标代理机构联系,查阅《商标公告》,及时发现与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 知识产权部通过公司的内部刊物、电子网络等方式适时公布相关的商标信息。

第五章 商标在经营活动中的管理

第十七条 商标使用要求

(一) 注册商标使用要求

1.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在商标上标记“R”;

2.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确认其使用是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如需在未注册类的商品上使用,则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标记方法同未注册商标。

3.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以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为准,不得随意改变。若改变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标记方法同未注册商标。

(二) 未注册商标

由于商标注册时间需十八个月左右,在此期间若需使用该正在注册商标,必须在商标上标记“TM”。

第十八条 商标使用的条件

(一)XXXXXX 有限公司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公司及下属各部门、非法人资格各分公司是注册商标的当然使用人。

(二)XXXXXX 有限公司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各分公司需要使用注册商标时由知识产权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分公司进行审核,确认商标使用资格后与公司签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三)XXXXXX 有限公司关联企业需要使用公司注册商标,必须经公司有关部门对关联企业的注册情况、资金情况、资信情况、生产和质量保证能力、近一年的产品质量数据。在达到公司要求后与公司签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第十九条 商标使用许可程序

对拟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分公司,必须办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办理程序如下:

(一) 由拟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有关业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申请表格;

(二) 知识产权部和相关部门对分公司、关联企业进行资格审核;

(三) 由知识产权部草拟商标许可合同(合同应采用商标局规定的范本,其主要内容有: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和期限;许可使用商标标识提供方式及废次标识处理的要求;许可人提供的相应技术和许可人监督商品质量、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许可使用的报酬数额和支付形式;双方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近责任等),相关部门会签后,并征询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书面意见。

(四) 由知识产权部、相关业务部门与分公司(关联企业)签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五) 由被许可使用分公司(关联企业)在三个月内将合同送交其所在地工商局存查。

(六) 由公司知识产权部在三个月内将合同送交国家商标局和公司所在地工商局存查。

第二十条 商标使用的监督

知识产权部对被授权使用、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分公司(关联企业)行使监督权,其监督范围是:

(一) 产品质量状况是否稳定;

(二) 注册商标的的标记是否按规定使用;

(三) 商品范围是否在注册商标核定或双方约定的商品范围内;

(四) 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是否擅自改动;

对于质量不稳定、企业信誉低、售后服务差的商标使用许可分公司(关联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终止其使用注册商标的资格。

第六章  商标标识的印制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担商标标识印制的责任部门是公司供应部(各分公司供应科负责配合供应部工作),其职责是:

(一) 负责配合知识产权部监督商标标识的印制;

(二) 负责审核承印单位的资质;

(三) 与承印单位签定商标标识的印制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四) 知识产权负责监管商标标识的印制质量。

第二十二条 新版标签、彩袋、彩膜、纸箱、纸盒、宣传画及其他需要标注注册商标标识的物品必须经过知识产权部审核方可印刷。

第二十三条 印刷完毕的商标标识必须经公司品管部和各分公司品管科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印刷合格的商标标识供应部(分公司供应科)必须将样板交 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应严格按照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进行。承印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工商部门核发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章 商标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标的档案管理应遵循维护资料完整、真实、安全、统一存档、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商标的档案管理应按下列内容分类:相关部门商标申请材料;商标注册材料;商标侵权案、纠纷案材料;包装装潢设计稿;商标标识物样本(实物版、电子版);品牌在商业市场中的相关数据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财务帐目中单列商标广告、品牌推广等用于商标宣传的费用目录,并于每月25日通过电子邮件传至知识产权部。

第二十八条 商标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国内外相关企业商标注册情况、同类产品的商标使用情况及国内外商标使用战略、策略。以便于公司经营决策层了解竞争对手的商标战略、策略营销战略,制订出适合公司发展的商标战略、策略核营销战略。

第八章 商标价值的评估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有效利用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提高商标使用价值,公司将不定期对使用频率高大注册商标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委托商标评估机构对注册商标价值进行评估:

(一) 有偿许可合同;

(二) 以商标权进行投资;

(三) 转让商标;

(四) 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

第三十一条 商标评估应委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二条 在发生对公司商标侵权时,商标的评估价值应作为商标侵权索赔的基本依据。

第九章 商标的保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分公司、关联企业)在使用公司注册商标时,负有维护商标完整性的责任。公司员工(包括分公司)对商标侵权行为负有举报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对因商标注册产生纠纷案件由公司知识产权部会同商标代理机构、公司法律顾问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解决。

第三十五条 公司知识产权部会同业务部对商标侵权案件因及时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调查由业务部负责),对经初步核实涉嫌侵权的案件,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与侵权方协商赔偿、报请公工商行政部门查处、对侵权方提出诉讼等方式处理,确保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实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惩罚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知识产权部负责解释,并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ede5d0a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5d806c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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