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 2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9-05-21 09:38: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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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京工商发〔20109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精神,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投资,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对公司(以下称被投资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转为出资,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行为。
被投资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对本公司的合法现汇外债债权转为出资的,适用本办法。
债权转股权不适用于公司设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债权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的相关规定。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本办法所称的被投资公司应当是住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债权转股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权应当基于合法、有效的双务合同产生;
(二)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应当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
(三)债权人如果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该债权人实施债权转股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债权抵销所承担债务后的余额;
(四)债权人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性质单位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被投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经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表决通过;
(六)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被投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应当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债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应当经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表决通过;
(七)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获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
(八)全体股东以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且债权人为被投资公司股东的,前款第(五)、(六)项的表决还应经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司债权转股权,债权人应当与被投资公司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权人和被投资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住所、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
(二)债的产生原因、时间;
(三)债权总额,涉及多个债权人的还应表明各债权人所享有的份额;
(四)拟转为出资的债权数额及作价方式;
(五)协议生效的期限或条件;
(六)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


第六条  依照《债权转股权协议》的约定,相关债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为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可以将该债权的全体或者部分债权人享有的债权转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第七条  被投资公司以债权转股权形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审计机构对债权人和被投资公司之间的全部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审计,债权人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拟转为出资的债权应先抵销其所承担的债务。
以货币给付方式形成的债权转为股权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以非货币给付方式形成的债权转为股权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八条  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审计机构的名称;
(二)审计基准日;
(三)审计报告的文号;
(四)审计结果;
(五)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基准日期;
(六)被投资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其他最高权力机构确认的作价出资金额;
(七)被投资公司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
(八)以非货币给付方式形成的债权转为股权的,验资证明还应当载明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的文号和评估结果。
债权人如果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验资证明应明确该债权人实施债权转股权的金额未超过其所享有的债权抵销所承担债务后的余额。
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询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增加的注册资本不得分期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一并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条  被投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除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
(二)被投资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其他最高权力机构对债权作价出资金额的确认文件;
(三)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提交该债权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的文件,并且应当明确债权转股权后的股东以及在被投资公司所享有的出资额;
(四)公司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债权转股权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债权转股权部分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


第十二条  债权人、被投资公司的债权转股权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审计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合同,不包括赠与、借用合同等单务合同,也不包括劳动、劳务、保险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


第十四条  金融债权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问题解答

为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发展推动社会投资,扩大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北京市工商局出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京工商发〔2010〕93(以下简称《债权转股权登记试行办法》,允许债权作为一种新的非货币出资方式,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1.债权可以出资吗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股东的出资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债权是一种财产权,属于非货币财产的一种,可以评估和转让。因此,债权符合《公司法》关于出资方式的规定,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条件。

进一步探索拓宽出资形式,鼓励和推动社会投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下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提出在示范区“开展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试点”。2010年,北京市工商局出台《债权转股权登记试行办法》允许债权出资

2.什么是债权转股权?

《债权转股权登记试行办法》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投资人将其对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转为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同时增加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3.哪些企业可以办理债权转股权?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适用债权转股权包括内资和外资公司。

4. 允许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什么规定?

允许转为股权的债权仅限于公司正常经营中产生的合同之债,第三方债权、金融债权不适用。

5.第三方债权为何不能转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债权转股权登记试行办法》所称债权仅限于投资者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考虑到如允许第三方债权作为出资,第三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偿债意愿和其他不可知的因素会使公司资本充实原则难以有效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难以切实保证。因此,《债权转股权登记试行办法》不适用于第三方债权转股权。

6.金融债权为何不能用于债权转股权

国家对金融债权转股权另有规定,金融债权不适用于《债权转股权登记试行办法》

7.被投资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时,债权转股权有限制?

被投资公司为本市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时必须由外方股东作为债权人,并以其对被投资企业的合法现汇外债债权作为出资来增加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工商部门予以办理变更登记

8.债权转股权是否适用于公司设立?

《债权转股权登记试行办法》允许转为出资的债权仅限于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债权在被投资公司设立之前,由于此类债权没有相应的法律主体不可能存在,因此债权转股权不适用于公司设立。

9.债权转股权出资有何限制性规定

(1) 债权转股权出资属于非货币出资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

(2) 债权转股权时增加的注册资本不得分期缴纳。

(3) 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公司应当一并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10.债权合同有何要求

债权应当基于合法、有效的双务合同产生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合同。为保证转为股权的债权具有真实性,避免因单务合同衍生的虚构债权、虚增注册资本的行为用于转股的债权合同不包括赠与、借用合同以及劳动、劳务、保险等基于人身依附性合同。

11. 公司债权人同时也是公司债务人时,如何办理债权转股权?

债权人如果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应以抵消债务后的“净债权”出资,以避免被投资公司与债权人之间就同一财产标的反复形成多个债权债务关系,产生虚构债权或放大债权金额行为

12.债权人可否申请办理债权转股权?

不可以。公司债转股权,应当由被投资公司即债务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13.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如何认定

转为股权的债权必须经过法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履行相关的审计、评估和验资手续。评估的主要功能是反映用于出资的债权市场公允价值,特别是以非货币给付方式形成的债权转为股权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专项审计将债权的来源、形成依据、债权人(包括确定债权人身份及数量)、是否为扣除与被投资公司债务后的净债权、债权金额的帐面值等进行审计,并对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具体要求及程序请阅读《债权转股权登记试行办法》第七、八条规定。

14.办理债权转股权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被投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除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

2)被投资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其他最高权力机构对债权作价出资金额确认文件;

3)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提交该债权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的文件,并且应当明确债权转股权后的股东以及在被投资公司所享有的出资额;

4)公司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答记者问

近日,市工商局出台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提问

问:实施债权转股权对促进投资和企业发展有什么积极作用?

债权转股权是一种新兴的债务重组模式促进投资和帮助企业改善生存发展条件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首先,实施债权转股权是为了支持促进那些具有发展前景、财务状况健康、信用良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发展壮大,帮助解决其发展过程中的资本需求,为企业提供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债权人提供一条新的投资渠道,从而使企业和债权人在企业良好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双赢。

再者,实施债权转股权将从整体上促进社会投资,壮大企业规模,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与此同时,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防止企业利用债权转股权虚构债权、虚增资本或者逃避债务的风险。因此,允许转为出资的债权仅限于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债权,并规定了相关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为了支持和促进中关村示范区的建设以及中关村示范区内企业的发展,本着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文件的意见》(京工商发〔2009〕133号关于开展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起草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问:制定《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债权具备非货币出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对不能作为出资的六种形式进行列举时,没有将债权列举在内,因此,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债权转股权并无明显的法律障碍。

此外,前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第9条关于开展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试点的规定为本《办法》的起草制定提供了直接依据。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包括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债权转股权的目的和依据第二部分是债权转股权的定义及适用范围第三部分规定了债权转股权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四部分明确了审计、评估和验资的相关要求第五部分明确了登记材料及登记要求第六部分是法律责任和附则。

问:公司债权转股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内资公司和外资公司。

问: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实施债权转股权鼓励社会投资的同时,还应注重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为了避免债权虚构、资本虚增等问题办法明确了实施债权转股权有关条件。主要包括:

(一)债权应当基于双务合同产生,《办法》所称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合同,不包括赠与、借用合同等单务合同,也不包括劳动、劳务、保险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

(二)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应当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

(三)债权人如果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应以抵消债务后的净债权出资

(四)债权人或被投资公司为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性质的单位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公司实施债权转股权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的金额须经被投资公司其他股东同意

(六)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获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

(七)以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八)限制关联交易。

问:实施债权转股权有何限制?

债权转股权涉及公司变更登记,即增加注册资本,不适用于公司设立。因为允许转为出资的债权仅限于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债权,在被投资公司设立之前,此类债权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主体,是不可能存在的

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仅适用于外方股东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对本公司的合法现汇外债债权转为出资。

《办法》暂不允许第三方债权出资。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涉及到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对被投资公司而言,股东的出资能否实际到位,确保公司资本充实;二是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人和交易对象而言,该项出资能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清偿公司到期债务方面是否存在障碍。允许第三方债权作为出资,第三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偿债意愿和其他不可知的因素会使公司资本充实原则难以有效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难以切实保证。

办法不适用于金融债权,国家对金融债权转股权另有规定。

问:怎样认定转为股权的债权?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实施债权转股权需要履行相关的审计、评估和验资手续。

被投资公司以债权转股权形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审计机构对债权人和被投资公司之间的全部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审计,债权人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拟转为出资的债权应先抵销其所承担债务。

以货币给付方式形成的债权转为股权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以非货币给付方式形成的债权转为股权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问:实施债权转股权,如何办理工商登记?

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工商登记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一)债权转股权时增加的注册资本不得分期缴纳

(二)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公司应当一并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三)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形成的出资,债权转股权部分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

(四)提交文件证件。除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文件证件外,还应当提交:1.《债权转股权协议》,2.债权作价出资金额的确认文件,3.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须提交该债权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的文件,并明确债权转股权后的股东以及在被投资公司所享有的出资额,4.公司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问:《债权转股权协议》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债权转股权协议》是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之间关于债权转股权的约定,实施债权转股权,债权人应当与被投资公司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权人和被投资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债权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住所、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

(二)债的产生原因、时间;

(三)债权额,涉及多个债权人的还应表明各债权人所享有的份额;

(四)拟转为出资的债权数额及作价方式;

(五)协议生效的期限或条件

(六)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

下午13:00—17:00

B.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经公司同意,可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3.1.2打卡制度

3.1.2.1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必打卡。

3.1.2.2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3.1.2.3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3.1.2.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直接主管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月底由部门考勤员据此上报考勤。上述情况考勤由各部门或分公司和项目文员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

3.1.2.5手工考勤制度

3.1.2.6手工考勤制申请:由于工作性质,员工无法正常打卡(如外围人员、出差),可由各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3.1.2.7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需由其主管部门的部门考勤员(文员)或部门指定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并于每月26日前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考勤报表。

3.1.2.8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如有请假情况发生,应遵守相关请、休假制度,如实填报相关表单。

3.1.2.9 外派员工在外派工作期间的考勤,需在外派公司打卡记录;如遇中途出差,持出差证明,出差期间的考勤在出差地所在公司打卡记录;

3.2加班管理

3.2.1定义

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

A.现场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加班应严格控制,各部门应按月工时标准,合理安排工作班次。部门经理要严格审批员工排班表,保证员工有效工时达到要求。凡是达到月工时标准的,应扣减员工本人的存休或工资;对超出月工时标准的,应说明理由,报主管副总和人力资源部审批。

B.因员工月薪工资中的补贴已包括延时工作补贴,所以延时工作在4小时(不含)以下的,不再另计加班工资。因工作需要,一般员工延时工作4小时至8小时可申报加班半天,超过8小时可申报加班1天。对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延时工作不计加班,因特殊情况经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的延时工作,可按以上标准计加班。

3.2.2.2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因无法确定加班工时的,应在本次加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有效。《加班申请表》必须事前当月内上报有效,如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一周内上报至总经理批准。如未履行上述程序,视为乙方自愿加班。

3.2.2.3员工加班,也应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有打卡记录但无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加班。

3.2.2.4原则上,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集体活动不计加班。

3.2.2.5加班工资的补偿:员工在排班休息日的加班,可以以倒休形式安排补休。原则上,员工加班以倒休形式补休的,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在春节前后补休。加班可按1:1的比例冲抵病、事假。

3.2.3加班的申请、审批、确认流程

3.2.3.1《加班申请表》在各部门文员处领取,加班统计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3.2.3.2员工加班也要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各部门的考勤员(文员)负责《加班申请表》的保管及加班申报。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加班前到部门考勤员(文员)处领取《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项目管理中心或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有效。填写并履行完审批手续后交由部门考勤员(文员)保管。

3.2.3.3部门考勤员(文员)负责检查、复核确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有效性并在每月27日汇总交人力资源部,逾期未交的加班记录公司不予承认。

下午13:00—17:00

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必打卡。

3.1.2.2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3.1.2.3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3.1.2.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直接主管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月底由部门考勤员据此上报考勤。上述情况考勤由各部门或分公司和项目文员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

3.1.2.5手工考勤制度

3.1.2.6手工考勤制申请:由于工作性质,员工无法正常打卡(如外围人员、出差),可由各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3.1.2.7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需由其主管部门的部门考勤员(文员)或部门指定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并于每月26日前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考勤报表。

3.1.2.8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如有请假情况发生,应遵守相关请、休假制度,如实填报相关表单。

3.1.2.9 外派员工在外派工作期间的考勤,需在外派公司打卡记录;如遇中途出差,持出差证明,出差期间的考勤在出差地所在公司打卡记录;

3.2加班管理

3.2.1定义

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

A.现场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加班应严格控制,各部门应按月工时标准,合理安排工作班次。部门经理要严格审批员工排班表,保证员工有效工时达到要求。凡是达到月工时标准的,应扣减员工本人的存休或工资;对超出月工时标准的,应说明理由,报主管副总和人力资源部审批。

B.因员工月薪工资中的补贴已包括延时工作补贴,所以延时工作在4小时(不含)以下的,不再另计加班工资。因工作需要,一般员工延时工作4小时至8小时可申报加班半天,超过8小时可申报加班1天。对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延时工作不计加班,因特殊情况经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的延时工作,可按以上标准计加班。

3.2.2.2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因无法确定加班工时的,应在本次加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有效。《加班申请表》必须事前当月内上报有效,如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一周内上报至总经理批准。如未履行上述程序,视为乙方自愿加班。

3.2.2.3员工加班,也应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有打卡记录但无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加班。

3.2.2.4原则上,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集体活动不计加班。

3.2.2.5加班工资的补偿:员工在排班休息日的加班,可以以倒休形式安排补休。原则上,员工加班以倒休形式补休的,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在春节前后补休。加班可按1:1的比例冲抵病、事假。

3.2.3加班的申请、审批、确认流程

3.2.3.1《加班申请表》在各部门文员处领取,加班统计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3.2.3.2员工加班也要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各部门的考勤员(文员)负责《加班申请表》的保管及加班申报。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加班前到部门考勤员(文员)处领取《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项目管理中心或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有效。填写并履行完审批手续后交由部门考勤员(文员)保管。

3.2.3.3部门考勤员(文员)负责检查、复核确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有效性并在每月27日汇总交人力资源部,逾期未交的加班记录公司不予承认。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e7a5be9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9b.html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 2问题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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