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07 16:09: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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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有关要求,促进青年文明号活动在我市深入、持久、健康发展,进一步动员引导我市广大青年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立足本职工作,弘扬时代文明,在广州现代化大都市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

第三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是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引导青年增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业精神,树立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内容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展示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除特殊岗位外,集体总人数一般要求为3人以上(含3人)。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不低于集体总人数的60%。原则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全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自觉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全体成员能够弘扬文明新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做好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行业(系统)的行家里手。

4、在工作中表现高度的职业文明水平,取得突出成绩,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

5、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了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

6、在创建过程中积极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服务和谐社会构建,树立青年文明号服务社会、回馈社会的良好形象。

7、充分发挥青年的作用。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六条 市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原则上,获得区(县)、局、集团(总)公司级青年文明号称号一年以上的青年集体,才有资格申报市级青年文明号。

第七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实行预申报制。创建集体须于所参加评选年度之初,向上级主管单位进行申报,说明参加该年度创建市级青年文明号的工作计划,经主管单位确认创建集体名单后,向市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组委会报送备案。

第八条 青年文明号评选工作实行青年文明号负责人资格培训制度,即只有负责人参加了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认可的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的青年集体,才能参与市级青年文明号评选。

第九条 评选、推荐要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有说服力。

第十条 市级青年文明号评选分为联合评选考核和单独评选考核。

对已经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市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会同团市委进行评选考核。各行业(系统)的考核标准和评选办法由行业(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制定。已归属市级行业(系统)联合创建的集体,原则上只参加全市行业(系统)青年文明号评选,对虽属行业管理,但是团组织关系又隶属区(县)管理的单位,申报行业(系统)市级青年文明号时,必须征求区县团组织意见。

对尚未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由团市委单独组织评选考核。

第十一条 市级青年文明号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公示和自行公示不少于15天。拟新命名的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名单(含拟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团市委共同新命名的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名单)统一在团市委网站()进行公示;团市委将向社会公布监督投诉热线电话(020—81362748)和电子信箱(tousu@),由市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对被投诉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并将检查结果向组委会汇报:对确实存在问题、未进行公示的申报单位,将取消其青年文明号评选资格。

自行公示由申报单位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将申报单位的自然情况(人数、35周岁以下青年数、负责人姓名及年龄等)、创建情况(创建措施、工作业绩、获得荣誉等)、申报情况(行业、级别等)、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及通讯地址、电子信箱等公布于众,主动接受基层群众监督。集中公示由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组织实施,由组委会将全市的所有申报单位名单集中在公众媒体(如报纸、网络等)上公布,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将指定专人接待群众来访和受理投诉意见。投诉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投诉一般要求署名或当面反映。对群众的投诉意见,组委会将逐件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的处理意见必须在接到投诉之日起的20天内作出。如经调查发现申报单位不符合青年文明号评选条件的,将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参加行业(系统)评选的集体由行业(系统)联合团市委对获得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予以联合命名表彰,并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尚未开展行业(系统)评选的集体由团市委对获得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并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十三条 要大力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事迹,积极营造有利于活动开展的社会氛围。

第十四条 对青年文明号的奖励要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各行业(系统)、各区(县级市)要把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负责人作为青年人才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十六条 基层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从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对青年文明号实行奖励,并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第十七条 市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可在表彰青年文明号的同时,表彰在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团市委与开展创建活动的市各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共同组成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团市委青工青农部。各单位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第十九条 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青年文明号管理档案,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每年年底,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本级别青年文明号的名单报上一级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我市的青年文明号分为市、区(县级市、局、集团总公司)两个级别。

第二十一条 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成立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由卸任的全国青年文明号负责人、青年文明号课程培训老师、青年文明号评选工作组织者、社会人士等组成,加强对市青年文明号的检查、考核和监督,下设秘书处在团市委青工青农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单位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第二十二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要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正在创建的青年集体,要悬挂相应级别青年文明号争创单位标牌。现场原则上要做到四上墙即:青年文明号牌匾、青年文明号成员照片及工作证号、青年文明号承诺内容及授牌机关监督电话、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上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青年文明号集体中的成员在工作时应配戴青年文明号标志,是共青团员的,要求一律配戴团徽上岗。

第二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牌匾必须由授予该青年文明号称号的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制作。制作标准是: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市级及以下为480mm×300mm

第二十四条 各级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要采取抽查、交叉检查、年度考核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监督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青年文明号,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要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应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由原命名单位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二十六条 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原则上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与评选同时进行。考核要有具体标准,同时征求特约监察员的意见。符合标准的,由原命名单位继续认定为青年文明号。

第二十七条 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再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

2、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第二十八条 凡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命名单位。

1、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2、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核查情况属实。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青年文明号的严肃性,各级青年文明号要认真维护、管理好青年文明号牌匾。对于牌匾损坏或丢失的,该青年文明号必须向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报告,并由授予单位重新发放。

第三十条 市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标识见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制定的标识图样(网址:)。标识中“Y”是英文青年(youth的第一个字母,代表青年;“Y”的复线代表青年集体。整个标识意为成长在中华广阔大地上的广大青年集体在创建青年文明号的实践中,用青春、热情和双手提供优质服务,真情奉献社会,以实际行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颜色:青年文明号(江泽民同志手迹)字体及下方圆内区域为红色(色标M100+Y100),“Y”“Y”的复线为白色,其他为绿色(色标Y100+C50)。

第三十一条 青年文明号的字体(江泽民同志手迹)和标识图样已申报图标外观设计专利,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拥有对该文字和标识图样的所有权、使用权、解释权,并授权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使用。青年文明号字体和标识图样的使用范围是: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青年文明号工作现场以及会标、证件、证书的制作等;青年文明号网站的制作;青年文明号活动印刷品、宣传画(册)的制作等。青年文明号字身和标识图样不得用于商业性活动。

第六章 青年文明号标兵示范岗

第三十二条 青年文明号标兵示范岗是广州职业青年群体的最高荣誉称号,是全市各行各业的杰出青年群体代表,是全市青年文明号年度标杆。青年文明号标兵示范岗两年评选一次,每次20个,在全市获得市级青年文明号3年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青年文明号中,由评审委员会评选产生。

第三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标兵示范岗围绕服务一流、管理一流、业绩一流、人才一流的创建目标,创新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提高青年文明号创新含量、科技含量、文化含量和信用含量上取得积极成效,成为标杆单位。

第三十四条 青年文明号标兵示范岗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青年文明号标兵示范岗称号的集体,要在工作现场醒目位置悬挂青年文明号标兵示范岗牌匾。

第三十五条 青年文明号标兵示范岗牌匾必须由授予该称号的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制作。制作标准是:1、材料:铜板底;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标兵示范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4、牌匾尺寸:480mm×300mm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市级以下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系统)和本地区青年文明号管理细则,并报上一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e4e2166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50ca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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