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9-12 20:59: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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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自201751日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解读:实务中,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可能涉及跨地区于发包方对于资质方面要求等原因,一般由总公司签订建筑合同承接业务,在施工地设立项目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或将工程交子公司方式施工。

一)11号公告出台前

1、总公司承接项目,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施工、开票和收款,总公司是纳税主体,跨县(市、区)的工程项目只能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税款。

2县(市、区)的项目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采用简易计税的,预缴征收率3%,汇总申报环节适用征收率也是3%采用一般计税的,税率11%工程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再减去预缴税额汇总申报缴纳

二)11号公告出台后:

1、总公司承接项目,可以通过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子公司或分公司施工、开票、收款,从而使分、子公司成为纳税主体,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发包方和被授权(或三方协议方式)的分、子公司之间就可以形成增值税的完整链条而不用通过集团公司,如果被授权的是子公司企业所得税也不用汇总到集团公司统一缴纳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3、地级行政区的项目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采用简易计税的,预缴征收率3%,汇总申报环节适用征收率也是3%采用一般计税的,税率11%工程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再减去预缴税额汇总申报缴纳

()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规定

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省局20142号公告)第十二条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省局20142号公告)第十下列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十二个月内累计超过一百八十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省局20142号公告)第五十五条纳税人在营业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应当向营业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营业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资料外,应当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内累计超过一百八十天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c8e121b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42a9d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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